更新时间:2019-11-15 2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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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版权信息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应注意的二十四个基本问题(代序)
一、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和登记法中的不同含义
二、哪些权利可以纳入登记(权利的“登记能力”)
三、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公示
四、登记机关的法律属性
五、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
六、不动产登记法的属地主义原则
七、登记机关的管辖权
八、登记机关的审查
九、登记类型
十、总登记
十一、初始登记
十二、变更登记
十三、更正登记
十四、涂销登记(注销登记)
十五、异议抗辩登记
十六、预告登记
十七、合并登记与分立登记
十八、因登记而生的不动产顺位权
十九、不动产登记簿
二十、不动产登记的公开性、登记簿的查询
二十一、权属证书
二十二、登记官及其资质
二十三、登记簿的存在形式
二十四、不动产登记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导言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本书体例与分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1]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 【登记原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管辖】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及记载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 【登记事项记入登记簿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材料的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查验】
第十九条 【实地查看和调查】
第二十条 【办结手续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完成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不予登记】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 【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二十八条 【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证书、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泄露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