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7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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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第二版说明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