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8 1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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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条 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第十六 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三条 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刑罚的折抵
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 上交罚款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 执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五十七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条 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第六十四条 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十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