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1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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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7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粉尘
4.1 物料破碎和筛分粉尘
4.2 粉料输送、贮存、装卸粉尘
4.3 落砂和清理粉尘
4.4 磨削、切削粉尘
4.5 冶炼烟尘
4.6 焊接烟尘
4.7 其他粉尘
4.8 高温烟气余热利用
4.9 除尘设备
5 废气
5.1 酸雾
5.2 二氧化硫
5.3 氮氧化物
5.4 有机废气
5.5 沥青烟
5.6 油雾
6 废水
6.1 含悬浮物废水
6.2 含油废水
6.3 乳化液废水
6.4 酸、碱废水
6.5 含铅废水
6.6 涂装废水
6.7 电镀废水
6.8 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
6.9 绝缘材料废水
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7 噪声
7.1 噪声控制
7.2 隔声
7.3 吸声
7.4 消声
8 振动
9 固体废物处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