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16: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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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概念】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原则】
第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跨境条件】
第三十九条 【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主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境外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对等原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要求解释和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
第五十八条 【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适用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术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