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16:46:31
第1章 出版说明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总则》:立法宗旨[1]
第3章 工作原则
第4章 工作方针
第5章 间谍行为
第6章 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
第7章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8章 反间谍义务
第9章 保密义务
第10章 保护和表彰 奖励
第11章 危害国家安全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12章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13章 《安全防范》: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
第14章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15章 禁止非法获取 持有国家秘密
第16章 禁止非法生产 销售 持有 使用专业间谍器材
第17章 对间谍行为的举报
第18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19章 重点单位加强教育管理
第20章 重点单位加强对涉密事项 场所 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第21章 重点单位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 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22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行许可制度
第23章 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与防范检查 检测
第24章 《调查处置》: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职权
第25章 查验身份与问询情况
第26章 经批准查验有关电子设备 设施及有关程序 工具与责令整改
第27章 经批准查阅 调取有关文件 数据 资料 物品
第28章 传唤与询问
第29章 经批准对人身 物品 场所进行检查
第30章 经批准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第31章 经批准查封 扣押 冻结
第32章 取证工作流程
第33章 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34章 不准出境
第35章 不准入境
第36章 不准出境 入境的人员管理
第37章 电信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协助工作
第38章 技术侦查和身份保护
第39章 对危害后果的鉴定和评估
第40章 立案侦查
第41章 《保障与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42章 相关单位 人群依法协助反间谍工作
第43章 执行紧急任务的通行便利
第44章 依法进入有关地区 场所 单位
第45章 优先使用 依法征用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 场地和建筑物等与事后归还 恢复或补偿
第46章 通关 免检等便利
第47章 人身安全保护 营救及财物补偿
第48章 妥善安置
第49章 抚恤优待
第50章 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
第51章 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第52章 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第53章 检举 控告
第54章 《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第55章 行政处罚
第56章 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
第57章 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任
第58章 对违法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第59章 对物流运营 电信 互联网相关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
第60章 对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处罚
第61章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 行政拘留或罚款
第62章 对非法获取 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等,非法生产 销售 持有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63章 对查封 扣押 冻结财物的妥善保管
第64章 涉案财物的追缴 没收 消除隐患
第65章 所获利益的追缴 没收
第66章 上缴国库
第67章 违法境外人员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第68章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69章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70章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的法律责任
第71章 《附则》:防范 制止和惩治其他危害国家行为适用本法
第72章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