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方法论(3)
笛卡尔认为,直观应该具有两大特点:首先,直观的命题应该是最清楚、最明白的,否则便不是直观;其次,直观的命题必须是同时地、整个地被理解。也就是说,直观需要我们把我们的注意力放在一眼就能看清楚的事物上。事实上,想一眼就把事物的全部看清楚的人到最后是什么都看不清楚的。笛卡尔通过这点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在思维的某一个单一的活动时刻同时专注地关注很多其他的东西,那我们的思维必然会混乱。因而我们应该先照顾最清楚最明白的直观方面,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些一眼就能看清楚的事物或者专注于某物的某一点上,以获得知识。对此,笛卡尔建议说:“应该把心灵的目光全部转向十分细小而且极为容易的事物,长久加以审视,使我们最终习惯于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地直观事物。”
“演绎”是“直观”的补充。笛卡尔认为,演绎是直观之外的认识的补充方法。演绎起源于其他那些我们确实地认识到的事实的全部必然推论。因此,与“直观”不一样,“直观”只是关注那些最简单的、最单纯的、最直白的特殊事物,“演绎”并不需要像“直观”那样用直接呈现来证明。也就是说,演绎的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是需要记忆来赋予它生命力的。没有“直接呈现”的特性来当作手段,演绎要想得到一定的结论,就必须通过一系列间接的论证过程。很显然,笛卡尔在这里所讲的直观是一种直接的认识方式,而演绎则是一种通过推理的间接的认识方式。两者的区别已经十分明了,那么两者的联系在哪里呢?实际上,从逻辑角度来看,“直观和演绎”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认识论的发展角度来看,“直观”所认识的知识是最基本、最简单、最直白的元素,这些元素知识是演绎的基础;而演绎正是在直观认识的基础之上的演绎,是从直观认识的基础出发,从而演绎出确实的、可靠的知识的。
分析和综合
笛卡尔认为,“分析和综合”是“直观和演绎”的进一步发展,是“直观和演绎”的具体体现。“分析”的任务就是要从复杂中找到最简单的命题。分析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推演过程。相对于分析是从复杂到简单的下降过程,“综合”则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上升过程。“分析和综合”这两种认识的程序彼此有密切的关系。分析的最后元素是综合的最先元素,当一个观念不能再分析时,就是分析的终极。同样地,当一个观念不能再容纳其他观念的组合时,就是综合到了饱和点。
笛卡尔认为,“分析和综合”是“直观和演绎”的进一步发展,是“直观和演绎”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从内涵上讲,“分析和综合”讲的就是直观,因为分析和综合的本质意义也是要得到确实的、清楚的知识,达到认识的目的。另一方面,从外延上讲,“分析和综合”讲的又是演绎,为什么这样讲呢?这和演绎的本质很有关系。演绎本身就是从一物演绎出另一物,从原因演绎出结果或者从结果演绎出原因,从整体演绎出部分或者从部分演绎出整体,而这些演绎过程就正好是分析或者综合的过程。
那么,具体来讲,到底什么是分析?什么又是综合呢?实际上,分析和综合是从数学里提取出来的两个概念。笛卡尔说:“我们要将那些复杂的隐晦的命题逐步地变成那些简单的命题。然后,从所有绝对简单的命题的直观理解出发,以精确相似的步骤力求上升到其他事物的知识。”这两句话实际上道出了分析和综合的本质。这句话里所讲的“将那些复杂的隐晦的命题逐步地变成那些简单的命题”实际上就是分析;而“从所有绝对简单的命题的直观理解出发,以精确相似的步骤力求上升到其他事物的知识”实际上就是综合。很显然,分析和综合正好是两个相反的过程,分析是一个下降的过程,综合是一个上升的过程。
我们先来看看笛卡尔是怎样论述“分析”的。笛卡尔认为,“分析”就是我们将要考察的对象尽可能地分为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然后再寻找针对各个细节的解决方法,以各个击破的方针解决每一个细小的部分,那么本来显得相对较大较难的难题也就解决了。即“分析”的任务就是要从复杂中找到最简单的命题。分析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推演过程。分析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在复杂的难题中分析出那些最简单的、能直接呈现出来的命题。
相对于分析是从复杂到简单的下降过程,“综合”则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上升过程。正如笛卡尔所说的那样,“从所有绝对简单的命题的直观理解出发,以精确相似的步骤力求上升到其他事物的知识”就是综合。笛卡尔说:“综合是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步一步地上升到最复杂的知识。把全部事物看作是一个从绝对到相对、从简单到复杂、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层层隶属的有顺序的系列,认识以最简单的事物为起点,然后,一步一步地前进,探询其他的真理是否能从这个真理中推演出来,并且另外一些真理又从这些结论推演出来等,这样依次进行下去。”
具体来讲,综合的过程正好和分析相反。综合的任务,就是要把那些最简单、最单纯、最直接的事物还原为具体的事物。如果说分析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推演过程,综合则是从一般到个别,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推演过程。
最后,“分析和综合”这两种认识的程序彼此有密切的关系。分析的最后元素是综合的最先元素,当一个观念不能再分析时,就是分析的终极。同样地,当一个观念不能再容纳其他观念的组合时,就是综合到了饱和点。
列举和归纳
笛卡尔认为,“直观和演绎”以及“分析和综合”固然能解决很多问题,但从本质上讲并不能从起始的自明之理中直接演绎出绝对的真理,相反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归入确定无疑之列,就必须遵守在这里提出的准则”。笛卡尔在这里所讲的“这里提出的准则”就是指列举和归纳。也就是说,要完成真知的认识过程,就必须运用毫无间断的连续思维运动,这样才能一个一个地审视认识对象,“把它们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举之中”,然后得出确实的无可怀疑的真知。笛卡尔认为,“完全列举”和“归纳”是方法论的最好补充,有了“完全列举”和“归纳”的方法论才是完整的方法论。
笛卡尔认为,“直观和演绎”以及“分析和综合”固然能解决很多问题,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其效用。有时候,“完全列举”和“归纳”将作为“直观和演绎”以及“分析和综合”在很多领域有非常重要作用的补充。笛卡尔认为,“完全列举”和“归纳”是方法论的最好补充,有了“完全列举”和“归纳”的方法论才是完整的方法论。正如笛卡尔所说:“如果希望我们的科学完善……列举也是很需要的。”因为,“我们通过列举获得的结论可能比通过其他任何类型的论证(简单的直观除外)所能获得的结论更确实。”
那么什么是“完全列举”和“归纳”?“列举和归纳”的逻辑起源具体又是什么?“列举和归纳”究竟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具有方法论意义呢?现在就让我们沿着笛卡尔的思路一一揭开这些谜题。
笛卡尔认为,前面提到的方法从本质上讲,并不能从起始的自明之理中直接演绎出绝对的真理,相反想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归入确定无疑之列,就必须遵守在这里提出的准则”。笛卡尔在这里所讲的“这里提出的准则”就是指列举和归纳。也就是说,在笛卡尔看来,要完成真知的认识过程,就必须运用毫无间断的连续的思维运动,这样才能一个一个地审视认识对象,“把它们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举之中”,然后得出确实的无可怀疑的真知。
为什么这样讲呢?笛卡尔认为,“推论的连续和发展如果历时长久,有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我们达到这些真理的时候,已经不易记起经历过的全部路程了。因此,我们说,必须用某种思维运动来弥补我们记忆的残缺。例如,如果最初我通过若干演算已经得知:甲量和乙量之间有何种比例关系,然后乙和丙之间,再后丙和丁,最后丁和戊,即使如此,我还是不知道甲和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要是我记不得一切项,我就不能从已知各项中得知这一比例关系的究竟。”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笛卡尔认为,这时候就需要我们运用连续的思维运动,先从整体上把握,然后对个体对象逐一审视,一直到学会如何迅速地由此及彼,并及于全部,以至于达到对“任何部分都不必委之于记忆,而是似乎可以一眼望去就看见整个事物的全貌”。由此可见,列举是对直观的最好的补充,最终仍旧会回归到直观层面上来。这实际上就是笛卡尔所讲的“列举”的真正意义所在。笛卡尔认为,作为发现真知的方法,“列举”虽然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列举”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列举”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接一个过程的重复,容易引发主体的枯燥情绪,稍不留神就会丧失掉其中的某个环节,尤其是对那些不够细心的人更是如此。这样丧失掉某个环节的“列举”就很可能为此付出代价,推导出错误的结论。笛卡尔说:“只要忽略了这一项,哪怕是微小的一项,串联就会在那里断裂,结论就会完全丧失其确切性。另外,借助列举可以在运用心智的任何问题上始终不会出错,始终能做出真实而毫无怀疑的判断。”也就是说,“列举”是对所考察问题的一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仔细的调查,从而得出明确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在“列举”这一原则指导下,只要我们足够认真,不至于忽略任何东西。通过“列举”而获得的东西,在笛卡尔看来,“认识它,非人类心灵所能及”。所以笛卡尔认为,要完成真知,“列举”是必需的。
此外,笛卡尔还强调,“我们所说的充足列举或归纳,仅仅是指比不属于单纯直观范围之内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证明更能确定无疑地达到真理的那一种;每当我们不能当把某一认识归结为单纯直观,例如在放弃了三段论式的一切联系的时候,那么,可以完全信赖的就只剩下这一条道路了”。笛卡尔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我们要从一命题直接演绎到另一命题的时候,如果推论是明显的,那么在这一点上就是直观的。但是如果我们要从某些彼此并不相关的内容推论出某一个命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只用一次直观就可以看穿那些作为前提的彼此互不相联系的命题。在这时,只有“列举”能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这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并不能一眼就看穿一个串联上的所有环节,但如果我们能看清楚每一个环节与下一个环节的关系,那么不就是证明我们看清楚了后一个环节与前一个环节的联系了吗?那不就是证明我们看清楚了结论与前提命题之间的联系了吗?当然,这一过程也是可能存在失误的,正如我们上面所讲到的——“稍不留神就会丧失掉其中的某个环节。”笛卡尔说:“虽然我们可以用一次列举通观许许多多十分明显的事物,但只要我们略去,哪怕只是略去最微小的部分,串联就会断裂,结论的确定性也就完全丧失。有时候,我们也能用一次列举包括一切事物,但我们不可能,分辨清每一事物,所以对全部事物的认识也就只是模模糊糊的。”
笛卡尔还认为,“列举”还不是绝对的,有时候需要“完全列举”,有时候只需要“分别列举”。例如,当我们想用“列举”来证明“世界上有多少事物是存在形体的”时,我们一看便知,单就这一命题来讲,我们并不能肯定到底有多少符合此意。但是,如果我们来证明“圆面积大于一切其他同等周长的多边形面积”这一命题的时候,我们就没有必要把所有的多边形都一一拿来列举,而是只需要拿出其中的一些证明,据以用归纳法得出结论而用于其他一切多边形就行了。
最后,笛卡尔强调,“列举”还要有秩序地进行。在笛卡尔看来,“秩序”对于“列举”来讲非常重要,因为“有秩序地进行”是弥补“列举”的缺陷的最好的方法。例如,我们在具体的认识过程中,“研究的事物数量过大或者要研究的同一事物出现过于频繁”通常会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通观有关的每一个事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机会,“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归入一定的类别,那就只需准确察看其中单独的一个事物,或者(根据)其中每一事物而获知的某些情况,或者只察看这些事物而不察看那些事物,或者至少不对任一事物徒然浪费地重复察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实质意义上完成列举工作,把最大的困难排除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秩序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候,要列举的事物的秩序常常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取决于每个人的选择。
总而言之,详细列出和问题有关的事实,然后对每一个列出的问题进行审查,确保不忽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直到对所研究的问题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为止。当然,从确实性来讲,列举可能并不如直观,但是列举能“使我们对吸引我们注意力的东西作出正确的、确实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