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主要会计科目与会计要素(4)
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的性质相同,其形成与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无关,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形成的。企业只有实现了利润,才能形成未分配利润。
3.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未分配利润通常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但是,在未分配前属于企业尚未确定用途的留存收益。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企业在未分配利润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4(节)收入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收入等。
一、收入的特点
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有些交易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润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销售商品的收入
1.销售商品的范围
这里所指的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2.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3.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根据购销双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所收取的一些款项。
4.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5.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在应收账款部分已作详细讲述,这里不作多论。
6.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只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除应在返回当月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或折让。
7.代销业务的处理
代销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向受托方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在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代销的另一种方式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相比,主要特点在于,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7.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三、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人财务费用。
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企
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所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钼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发生的有关支出,应确认为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花费一段时间但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之前,企业可增设“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不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完成,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劳务,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有关的费用。需指出的是,在核算劳务收入时,企业可不设“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有关成本,直接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此时该账户可能出现余额,不再是纯粹的损益类科目。期末,“劳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有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予以披露。
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3)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4)因债权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5)因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股利收入。
本书主要介绍的是使用费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第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第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第5(节)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项耗费。
一、费用的特点
费用最终会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这就是说,费用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企业现金的减少,也可能导致企业其他资产的耗费,总之,意味着企业经济资源的流出。
费用最终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一般来说,收入的增加会使得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而费用的发生则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二、费用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确认当期费用。凡应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支付,均应确认为本期费用;反之,不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在本期支付,也不确认为本期费用。
在确认费用时,首先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是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有关的费用,而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应由企业生产费用负担的费用;其次,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时期相联系,而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第三,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人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则应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中,确认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其与营业收入的直接联系确认费用;
(2)按一定的分配方式确认费用;
(3)在支出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
三、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当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人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计人损益的费用。其中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将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待结转本年损益,借记“本年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此不详细展开。
第6(节)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企业的收入减去有关的成本与费用后的差额。
一、利润的定义
企业的利润,就其构成来看,既有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也有通过投资活动而获得的利润,还包括某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事项所引起的盈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补贴收入等部分。具体可用下述公式表述: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获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类似于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发生营业外收入,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营业外支出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其发生额必须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扣除。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发生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利润的核算
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借记有关收益类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应将记入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或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各有关费用或支出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净利润,借方余额为亏损。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转入”、“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等明细科目,分别登记本年度从以前年度转人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从本年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数额等。年末企业应将“利润分配”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将其他各明细科目结平。结平“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各明细科目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它包括企业本年度对上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入的调整、对上年度多计或少计费用的调整,以及对由此而引起的所得税和未分配利润的增加或减少的调整。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借记各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