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理论基础(2)
创办党的报刊,是倡导出版自由在党内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批驳敌对党的主张、宣传工人阶级政党的理论、发展工人阶级政党事业的客观需要。马克思认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为了真正开展党内的思想交流的自由讨论,创办党内刊物,在党的组织内部进行充分交流,甚至严厉的批评都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创办党的刊物,也不是简单的党内自由讨论问题,“首先是组织讨论,论证、阐发和捍卫党的要求,批驳和推翻敌对党提出的各种要求和论断。”其次,指导党的事业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在自由的争论及实践斗争中获得与发展的。恩格斯在1891年致倍倍尔的信中指出:“你们--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这样,对种种不愉快的事,只好采取容忍态度,而且最好泰然处之,不要急躁。……一个大党的纪律无论如何不可能象一个小宗派那样严厉。”
对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基本思想,李铁映在其《论民主》一书中,作出过精简概况:
(1)工人阶级政党彻底摈弃其前身“德国正义者同盟”的宗派、等级和密谋等做法,它的组织在性质上是完全民主的,它的成员一律平等,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相互帮助。
(2)党内实行民主选举,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党的各级机构。
(3)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党内实行民主监督,党员可以随时罢免和撤换他们选出的代表。
二、列宁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理论
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列宁带领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在艰难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党内民主理论,以“民主的集中制”最为显著,同时涉及到党内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由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与民主集中制有着内在的紧密关联,因此,可以从民主集中制、党内监督、党内民主环境等方面来概括和认识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
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思想,是在带领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在革命的斗争实践中,特别是在同俄国犹太工人组织的“联邦制”和孟什维克的“自治制”的争论与斗争中逐步确立和完善的。“经过长时间的斗争,联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党摒弃,集中制被党接受。从俄国党的情况看:犹太工人组织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联邦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联邦制;孟什维克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自治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自治制;列宁主张并被党采用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集中制。”
1.无产阶级政党“确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
列宁先后使用过“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工人民主制”等概念来论述党内的民主制问题,其民主集中制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阶段性的主要依据则是党所处的客观历史环境。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政党建立之初,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封建专制制度依然盛行;民族众多,多元文化客观存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主张复杂多样,思想认识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实行“集中制”,显而易见,这是列宁在建党初期针对党内外对党内民主制度的批评与责难而使用的概念,其实质是民主的“集中制”。“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黑暗专制制度下,党的活动基本处于地下状态,党只能实行“集中制”,用严格的纪律来保证党成为一个有统一意志与统一行动的先进阶级的战斗部队,革命才有胜利的希望和保证。随着斗争实践的发展,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布尔什维克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通过的决议《党的改组》中明确提出,“确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1906年4月,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党组织的基础》决议草案中,对“民主(的)集中制”作出了进一步确认和阐释。“(1)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2)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的)集中制固然有其困难,但是在一定限度内仍然是可以实行的。”从1917年7月六大(布)以后,党变为合法政党,由地下党变为公开的党,“民主的集中制”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召开,作出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重大决定,同时作出了《关于党的统一》和《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决定,提出由军事时期“党组织的极端集中制”转而为“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
综合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可以看出,在革命时期,党是革命党、地下党,党内强调较多的是“集中”;在建设时期或者说和平时期,党是执政的党、公开的党、合法的党,党内强调较多的则是“民主”。“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2.党内实行民主选举的思想
列宁非常重视党的选举制度建设,认为这是按民主原则组建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贯彻的重要制度,也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与体现。因此,列宁主张“在自由的政治条件下,选举原则可能而且必须居于完全的支配地位。”列宁关于党内选举制度的思想,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行代表会议制。1905年12月在芬兰塔墨尔福斯召开的俄共(布)第一次代表会议,是党代表会议制度的开端。1919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则是代表会议走向制度化的标志。为了真正贯彻选举原则,即使是在党处于秘密状态和险恶斗争环境中,1907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依然强调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
其次,实行自下而上的选举,充分听取党员意见。1906年4月举行的四大(统一)的代表大会,提出了“(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为了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还作出了特别规定。“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再次,选举制与撤换制、罢免制结合起来。选举制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而撤换制和罢免制则是选举制度运行并真正体现党员意志的制度保障。关于代表撤换问题,1907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指出:“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关于代表罢免问题,列宁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3.党内实行民主决策与集体管理的思想
民主决策是科学性的内在要求,集体管理是防止专断的客观需要。列宁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既需要民主与科学决策,又需要实行集体领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