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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10)
行在刑部改论通、谅罪,当赎复职。”
例二:弘治十七年(1504)初,“总镇两广太监王敬家人王忠尝与其党王礼等攘取暹罗贡使货物。既而,忠复以他罪事违礼等,皆惧罪逃匿。上命刑科给事中赵铎等往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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