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在舜禹统治时期,确认了不少有关处罚的规定,但那时并不成法,而只是以“习惯”的方式出现。例如,舜时已有了“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的处罚习惯,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而《汉书·刑法志》中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即禹根据当时人们道德日益衰败的状况制定了肉刑,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当时的肉刑为“劓(yì)、刵(èr)、椓(zhuó)、黥(qínɡ)”四种。
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正式建立后,奴隶社会便逐步确立了“黥、劓、刖(yuè)、宫、大辟”五刑制度,其中前四种仍为肉刑,大辟则为死刑。如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朝所规定的犯罪有三千条。据《尚书·大传》《周礼》等书记载:“大辟罪二百条,刖三百条,宫罪五百条,劓罪一千条,黥罪一千条。”
商代不仅进一步完善五刑,其中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hǎi)、脯、焚、剖心、刳(kū)、剔等刑杀手段,可见商代刑法更为严酷。
西周则形成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制定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夏商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的奴隶制刑罚发展到了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其刑罚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徒、流放、死、肉、羞辱、经济、株连几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然而,秦法的刑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而有着明显的过渡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除废除肉刑外,还有秦朝的“连坐”罪,即株连也一并废除。至此,减轻刑罚的目的基本实现。
关于徒刑,汉初时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不仅如此,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已开始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被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代的《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 (huàn)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减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恕死刑罪犯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 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以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朝有警迹人制度。强盗窃犯在服刑完毕后,便被送至原籍“充警迹人”。即在其家门前建立起红色墙壁,在墙壁上写上罪犯姓名、所犯罪状、所为事由,由邻居监督其行为举止,并且每半年和罪犯一同到官府接受督察。若其五年不再犯罪则将不再受监督,而若再犯则要被终身拘籍。
明清的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主要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而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若被判处此刑,则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扩大到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但清时被判此刑者,还可以有机会放还原籍。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后演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此外,明代还有廷杖制度。指宫廷中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总结来说,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制度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阶段。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为主向轻刑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的产物,不仅是由统治阶级的属性决定,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中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的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志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即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罚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刑罚的随意性导致大量地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的奴隶制刑罚,直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地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其劳动能力才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出现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又增加了赎刑、流刑等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是单纯的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更加牢固地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逐渐促使统治者对刑罚作出了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这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2.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性,导致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着宽缓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所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3.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是由繁杂残酷转向简明轻缓。其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最终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4.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视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