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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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殖民统治体制的变化和统治政策的新调整

三个法案在统治体制和基本的统治政策上作了一系列新规定,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些规定都得到实施。

(一)加强双重权力重心体系的第一重重心的权力

1813年法案授权监督局对未来担任文官的人进行必要的训练。1833年法案使监督局主席成为负责印度事务的内阁成员,并规定英国议会派专人去印度,负责印度的立法,他参加总督参事会,为专门的立法成员。由英国议会派员直接掌握印度立法,这是推行新的殖民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一个派来的立法成员是英国著名政论家马考莱,他来印后积极开展立法活动。

(二)加强英属印度领地的集中统一领导

首先是1833年法案规定此后孟加拉总督改称印度总督,其参事会改称印度总督参事会,使之名副其实地成为英属印度中央政权。第二,把立法与行政职能分开,开始建立立法机构——立法会议。1833年法案设立了专司立法的总督参事会成员,规定总督参事会立法活动必须有他参加,但他无权参加参事会其他方面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由总督参事会成员和专职立法成员构成的总督立法会议,有别于没有他参加的总督参事会,前者是中央立法机构,后者是中央行政机构。1853年法案扩大了总督立法会议的组成,除原有成员外,规定每省派一人参加,加尔各答最高法院派两人参加,这些成员称为增设成员。这样,总人数就达到12人。法案规定,立法会议对参事会的政策可提出质询,通过修改决议,但参事会对立法会议的决议有否决权。1833年法案还规定省督参事会不再有立法权,所有立法权集中到总督立法会议。第三,调整行政区划,建立新行省。1854年孟加拉省设副省督治理,总督不再直辖。1836年孟加拉省北印部分地区划出,设西北省,由一名副省督治理,后改为阿格拉省,在吞并奥德后,改为阿格拉与奥德联合省。旁遮普被兼并后设特派专员治理,1859年升格为副省督治理省。1861年在中印度设中央省,由特派专员治理。副省督治理的省(孟加拉除外)地位低于省督治理的省,无参事会,一切重大问题由总督参事会决定。特派专员治理的省地位更低,特派专员只是总督派出的中央代表。这样划分等级目的是在新建省成立之初条件不成熟时,由中央政权担负较多的管理责任。

(三)实行印度文官考试选拔制度

1813年法案规定,只有在海利伯锐学院受过训练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才能被董事推荐为文官。这是议会干预印度官员任命的开始。公司贸易垄断权被取消后,议会就来取消公司在任命官员上的垄断权。1833年法案规定,印度人或在印度出生的英国臣民,不能因宗教、出身、肤色的原因而被剥夺担任高级官员的可能性。这是公开宣布取消公司对印度官职的垄断权。但在当时,这还只是一个空洞的许诺,因为只要公司董事保留官员荐任权,就没有公司以外的人,更不要说印度人被荐任。印度民族主义者迫切要求落实这个许诺。1853年法案取消了公司董事会任命官员的权利,规定实行文官公开考试选拔制度。考试在伦敦举行。无论英国人、印度人,凡年龄符合规定(最初规定最高限制是23岁)都可参加。这样,就把自由竞争原则从贸易领域贯彻到政治领域。改革文官录用办法,提高文官素质,这对按照新的殖民政策开拓印度,改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一次考试1855年举行。合格而被入选者,经过培训,任命为收税官、治安长官一级的职务。印度文官此后就主要通过这种途径补充。海利伯锐学院1858年关闭。不过,这个竞争对于英人是平等的,对于印人则不平等。由于考试只在伦敦举行,只用英语,又有年龄限制,在最初一段时期,印度人具有参加考试条件者为数甚少,能被录取者更是凤毛麟角。英人垄断官职现象并未改变。

(四)鼓励复兴文化教育

1813年法案规定,印度总督每年应从公司税收中拨出不少于10万卢比的经费“用于文学的复兴,鼓励印度本地的学者,以及在英属印度领土的居民中介绍和提倡科学知识”。在印度,公司此前从来没有考虑这方面的事情。18世纪末19世纪初只有传教士办少数学校。实行新的殖民政策后,无论殖民政权机构或英国商业公司都需要大量印籍雇员。因此议会以立法形式规定把办教育、培养为英国服务的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看待。

(五)允许基督教传教士进入印度传教

这是1813年法案的规定。根据该法案,在加尔各答设立大主教职位,在马德拉斯、孟买省设主教职位。对基督教传教士去英印领地传教,公司以往是不许的,因为传教对征服并无直接好处,还会引起印度人感情上的对立,妨碍对印度王公的拉拢。其次,传教士不会完全按公司的意旨行事,对公司的非人道暴行和残酷奴役还可能揭露,于公司不利。英国资产阶级此时要开拓印度市场,精神征服也提上日程,所以英国当局不顾公司反对,自上而下鼓励在印度传播基督教。

以上体制和政策调整虽然内容广泛,但中心思想十分突出,这就是要把英印殖民政权由一个商人政权转变成为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政权。加强双重权力重心体系的第一重权力重心的作用,是为了把对印度的管理置于议会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下,以保证按工业资产阶级的需要制定方针政策。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有一个贯彻这种意图的强有力的机器。文官制度改革是为了使这个机器能有效地运转。办教育、鼓励传教则既是为了培养开拓印度所需要的人才,又是为了配合商品征服实行精神征服。统治体制和政策的调整调动了英国上层更广泛的力量参与对印度的剥削与统治,换言之,使统治、剥削印度由少数人的专利变为资产阶级共享的权利。对印度人的排斥相对放松了一些,这是自由竞争原则的副产品。英国资产阶级不怕这样做,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的强大优势,使他们完全可以放心地在法律上给印人一些点缀性的平等权利。他们手里握着无限的统治权力,能够在任何需要的情况下加以限制。

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对执行新政策最初是抵触的,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执行。当1833年公司贸易活动全部停止而享受固定股息后,因为不再有商业利益的牵扯,对新政策的抵触便大大减弱。至于说公司的官员,上自总督省督、参事会成员,下至县一级官员,他们并无直接的商业利益考虑,与新政策没有个人利害冲突,因而是积极拥护,卖力执行的。官员中从海利伯锐学院毕业的越来越多,这批人接受资产阶级思想强烈影响,对开拓印度雄心勃勃。加之他们知道英国政府是统治印度的真正的幕后决策者,所以对英王的效忠甚于对公司的效忠。总督本人是由英王批准任命的,实际上是内阁允准的,更是倾向于执行政府的意图。这样,印度政权虽然1813年后仍握在东印度公司手中,实际上已逐步转变为推行新殖民政策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