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法律形式的历史演变(1)
(一)历代王朝的法典变化及法律形式
下面简要介绍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及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1.先秦时期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属于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夏、商两代的法律分别是《禹刑》和《汤刑》,西周的法律主要是《九刑》,根据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禹刑》《汤刑》《九刑》的内容主要是刑法规范,其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
本沿袭西周的法律。但到春秋末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法制逐步走向封建化。郑国子产制“铸刑书”、晋国赵鞅制“铸刑鼎”、郑国邓析制“竹刑”, 并首次开始向社会公布,对后世成文法典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夏、商、西周的法律形式:
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西周在夏商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
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
容。
2.战国、秦、汉时期
战国时魏相李悝制定了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其内容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它所采取的篇章结构和编排体例为后世所接受,对后来的封建法典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商鞅入秦为相,直接把《法经》带到秦国,他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以后各代的成文法典中广为使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律。汉朝刘邦参考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代施行的《法经》六篇之后,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同《法经》一起合为九章,史称《九章律》。除《九章律》外,汉高祖还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汉武帝时廷尉张汤作有《越宫律》二十七篇。御史赵禹作《朝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
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东汉后,魏明帝命尚书陈群等制《魏律》十八篇。《魏律》较之汉律篇目有所增加,同时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曹魏末年开始制定《晋律》,历经四年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始成,共二十篇。《晋律》较之《魏律》,有了重大发展,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作《律解》、杜预撰《律本》,使得《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科学。北魏建立后,孝文帝于太和十年制定了《北魏律》二十卷。564年,齐武成帝在《北魏律》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十二篇,共九百四十九条,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世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自此以后,这一法典体例基本未变。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的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比,比也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
4.隋、唐时期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为了稳定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十二篇,共五百条。它使得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开始定型。隋朝除《开皇律》外,还颁行过《开皇令》《大业律》等,但与《开皇律》相比,内容都基本相同。唐代在借鉴《开皇律》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贞观律》十二篇、《永徽律》十二篇、《开元律》等,另外,唐代的重要立法还有《唐六典》。但在唐代法律中最能体现中华法系精神,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典当首推《永徽律疏》,即后人所言的《唐律疏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5.宋、元、明、清时期
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建立了宋朝,并于建隆四年编纂了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史称《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编纂体例仿照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而形成了律、敕并重合编的形式。同时《宋刑统》在每律下详细分门,十二篇的五百零二条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将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体例逐渐发生变化。元朝建立后,制定了第一部法典《至元新格》。英宗又以前朝为基础,仿照唐、宋旧律篇目,修订成一部新的法典《大元通制》二十篇,共两千五百三十九条。其内容由诏制、条格、断例组成,下分十一目,这也成为元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后又有地方政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下设三百七十三目,目下还有条格。元末还曾颁布了《至元条格》两千九百条,内容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有: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明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诰、例、典。
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诰,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例,就是判例或事例。典,规定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二)主要法律形式的释义
1.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2.法,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3.律,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4.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5.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朝代都有此类法典。
6.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7.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8.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的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为敕和格所代替。
9.比,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10.例,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秦、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例的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11.诏,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