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企业理论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3)
(一)团队生产理论:道德风险与代理成本
虽然大部分交易费用经济学将重点放在对市场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为先导的理论却更关心企业内部结构(横向一体化)的问题。有关该理论的文献很丰富,这里我们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加以介绍。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将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上。在他们看来,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团队生产指的是,一种产品是由若干个集体内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而且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率。由于最终产出物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分解和观测,因此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这就导致一个偷懒问题(shirking problem),即团队成员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为了减少这种规避行为,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监督者必须能够占有剩余权益,否则他也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为了使监督有效率,监督者还必须掌握修改合约条款及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利,否则他就不能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能。另外,监督者还必须是团队固定投入的所有者,因为由非所有者的监督者监督投入品的使用成本过高。由此,经典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就应运而生了。
我们虽然采用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某些观点,甚至动机都可以追溯到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观点,但无论在假设还是前提上都与他们存在着根本的差异。首先,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那里,所有的团队成员从一开始就都是同质的(至少从监督成本来看是这样),因此,监督者可以随意地从成员中挑选出来,唯一重要的是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使他们有监督的积极性。相反,我们假定团队成员从一开始在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企业等方面是异质的,并且正是这种异质性决定着监督者的选拔。其次,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那里,监督者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而现代理论则认为,监督只不过是那些专门从事市场开拓活动并承担风险的企业家或合伙企业家的职能之一。由于企业家不单靠监督为生,他可以将此职能授权给他人,而他自己专心于市场开拓活动。最后,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将观察到的资本监督劳动的现象归结为资本使用的监督成本问题,而我们在解释这种雇佣关系时,更强调资本家在选择合格的企业家和(或)管理者时应负的责任。监督成本初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可信的解释,但却经不住仔细推敲。一个驾驶者应该拥有而不是去租用一辆卡车,因为后者存在监督成本的问题,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要用自己的钱去购买那辆卡车。
如果监督者的剩余权益来源于团队生产中每个成员贡献的不可分性,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在度量每个人的贡献时所遇到的困难也将影响到让谁作为监督者的决策过程。在一篇有关企业理论的综述文章中,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1989)强调了这一点。他们认为,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时是重要的。尤其是,所有权(用我们的话来说是委托权)应当与那些边际贡献最难估价的投入要素相联系。资本之所以雇佣劳动,是因为资本的贡献最难度量,容易被错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隐含的假设虽有启发性,但尚待深究。在都认为最难监督其行为的要素应获得委托权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与我们的观点确有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但这并不等于说资本的贡献是最难估定的。我们认为,资本的所有者之所以成为委托者,并不是因为资本的贡献比管理者的贡献更难估定,而是因为资本是一种能提供信号、能表示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否则,要获取这种信息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
詹森和麦克林(1976)的观点可以看作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理论的一个“管理者论”的翻版。他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代理成本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的这样一个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面,当管理者对工作尽了努力时,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取一小部分利润;另一方面,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好处但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结果,他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却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于是,企业的价值也就小于他是企业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即被称作“代理成本”,它是在外部所有者理性预期之内必须要由管理者自己承担的成本。让管理者成为完全的剩余权益拥有者,可消除或起码减少代理成本。不过,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拥有者的能力又受到他自身财富的限制。举债筹资也许有所帮助,因为在投资及他本人财产给定的情况下,管理者的剩余份额会随着举债投资部分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举债筹资可能导致另外一种代理成本。在举债筹资下,管理者作为剩余权益获取者,有更大的积极性去从事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因为他能够获得成功后的利润,并借助有限责任制度,把失败导致的损失留给债权人去承受。当然,这些代理成本也得由管理者及其他股东来承担,因为债权人也有其理性预期。因此,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
我们从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中获益匪浅,但也有必要指出一些不同之处。第一,詹森和麦克林未能就为什么剩余权益应依附于资本的问题作出明确的陈述。第二,他们将重点放在因所有权与管理相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上,而我们更关心与企业相关的更一般的代理问题。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我们看来,以合格管理者(即对个人能力的重视)的选择是决定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而在他们的论文中,重要的仅仅是项目(风险程度)的选择。
在詹森和麦克林(1976)之后,利兰和派尔(1977)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模型,在其中,由资本家掌握的资本赌注(stake)起了一个用于解决代理问题信号的作用。根据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outsiders)之间就项目平均收益拥有不对称信息的假定,他们证明,企业家自己投入到项目中的赌注能完全表明他对项目资产回收的信心,而企业家的股份越高,则表明项目的价值越高。利兰和派尔的信号模型对我们的影响不必细说,但我们认为,股东掌握剩余权益是因为他们的股份是一个信号,而在利兰和派尔看来,股份之所以是一个信号,是因为股东们是有剩余权益的索取人;另外,在我们看来,由(自诩的)企业家掌握赌注是一种能力的表示,而利兰和派尔则认为,它表示的是项目的质量。
斯蒂格里茨和威斯(Stiglitz &; Weiss,1981)首先提出了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模型。虽然他们在一个相当不同的背景下分析这一问题,但他们的观点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有关,因为信贷配给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一种现象。他们的模型建立的基础是,借贷双方之间关于投资项目的风险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认为,因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贷方控制的利率上升将导致投资项目面临更大风险,所以利率上升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贷方预期总收益。因此,当对可贷资金有过度需求时,贷方更愿意使用信贷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
我们赞同斯蒂格里茨和威斯的观点,但他们不重视抵押财产的作用却是有问题的。问题出在贷方不能详细了解借方财产状况这一不现实的假设上。抵押资本的作用能够将贫困的借贷者排除出去,但他们的假设却实际上排除了利用抵押贷款的任何可能性。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Eswaran &; Kotwal,1989)建立了一个有关激励的模型,以期对传统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他们认为,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资本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迫使资本所有者对自己资本的使用进行直接监督,而不是通过市场将资本一贷了事。其观点可概括如下:一种典型的生产活动需要两种必备的投入—企业家的努力和租用投入物,后者可以被视为一种劳动和物质资本的组合。资本用以筹集租用投入物,一定量的投入所产生的产出量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在企业家的控制之外还存在一些随机(stochastic)的因素。因此,便存在一种有限的可能性,即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有限责任,企业家事实上面对着一个价格更低的资本(与他承担完全责任时相比)。由于他的努力水平是不可细测的,他可以用租用投入物代替他的努力,并且(与他处于完全责任时相比)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于闲暇之中。从债权人的观点来看,这种由有限责任引致的投入组合扭曲带来的破产可能性比本来要大。这又激发起资本家亲自从事生产活动的动机。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出现是资本家对债务人道德风险自然反应的结果。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观点是颇具洞察力的。在资本雇佣劳动的范围内,他们的观点与我们的观点是互补而非对立的。然而我们相信,我们关于财富(wealth)在表示自诩的企业家的经营能力方面有提供信息的功能的观点,在解释资本雇佣劳动问题时更具根本意义。使企业家分出高低的是他们的天赋才能。谁都能努力工作,但只有少数人才能管理好企业。某些资本家之所以租出他们的资本而不愿亲自从事经营活动,不是因为他们相信借债人会比他们更卖命工作,而是因为他们相信后者比他们更能干。借款人道德风险的问题也许能解释为什么某些“边缘贷款人”会亲自过问生产活动,但一点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会有纯粹的贷款人。另外,他们的模型不能解释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我们的模型却可以。
(二)委托一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是过去20年中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包括威尔森(Wilson,1969)、斯宾塞和泽克海森(Spence &; Zeckhavser,1971)、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使它与前面介绍过的代理理论相区别的是,它的所有结论都来源于正式的模型,同时,它的主要发展又受到理论预测的合约和实际观察到的合约之间差异的促进。这一理论大大改进了经济学家对资本家、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但是在此文献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主要的契约安排(即委托权的安排)完全是外生的:资本家是委托人,劳动者是代理人。该文献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解释委托人(股东/管理者)通过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达到控制代理人(管理者/工人)的目的,而不是去解释为什么资本家是委托人而劳动者是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委托—代理理论的这种“不完善性”激发了我们对委托权内生性的研究。
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上:(A1)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即在一个参数化模型中,对产出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A2)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到(虽然有些间接的信号可以利用)。在这两项假设下,这一理论给出了两个基本命题:(P1)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P2)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risk-neutral),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即使他成为唯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最优结果。一旦我们放宽前两个假设条件,则后两个观点将露出破绽。首先,一旦委托人对产出作出自己的贡献,代理人的风险中立性就不再保证带来最优结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完全剩余权益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委托人积极性的扭曲。第二,如果花费一定量的督察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被观察到,则某些人积极性的挫伤(由于不能分享剩余权益),即可通过其他人对他的监督来弥补;结果,一项剩余分享的合约可能劣于一方单独索取剩余的合约。因此,最根本的问题是,谁将是委托人或代理人。这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