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言(3)
《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一文发表于1996年。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理解企业制度变革的关键是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从概念上区别开来。财产所有权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2)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是企业中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资本雇佣劳动”可以说是这种不可分离性的一个逻辑推理。(3)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在不同状态下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不同的人。比如说,在正常状态下企业所有权属于股东,在破产状态下企业所有权属于债权人。(4)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的表现形态,是由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契约规定的制度安排,“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这个私有制逻辑是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写于1998年,是为关于中国经济的一本英文书撰写的一章。这篇文章可以说是我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论点的较为全面的综述。文章首先给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并讨论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股东和债权人如何选择和约束经理;然后讨论了中国国有企业在解决经理激励和选择问题上的成功和失败之处。文章指出,无论是从正式、显性的激励机制还是从非正式、隐性的激励机制来看,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经营者的短期激励问题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但是,它没有解决经营者的长期激励问题和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一个在位经理也许有动力追求短期(但隐藏的)利润,但目前还没有一种机制能够保证只有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才会被选为经理。根本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经理是由政府官员而非资产所有者选择的。政府官员有权选择经理却不需为此承担责任,因此他们没有适当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经理。而且良好的业绩并不能保证在位经理能一直干下去,从而经理不可能有长期的激励。这篇文章还指出,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这些弊端。破产在约束经理方面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因为国有银行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执行债务合同。为了确保只有那些有能力的人才会成为职业经理并使经理受到恰当的约束,必须把选择经理的权威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为此,必须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进行民营化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写于1995年,是为国家经贸委完成的一个课题的背景资料。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我曾提出的“国有资产变债权”的改革思路。应该指出的是,由于这是为政府部门完成的一项研究,我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不得不考虑政府的接受程度和可操作性,故在个别观点上有所妥协和折中。这一点也说明,一个学者要为政策效力总免不了要作些理论上的牺牲。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一般不愿意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我认为,对一个学者来说,理论的彻底性比什么都重要。
《从资本结构看国有企业的重组》一文写于1996年,文章首先概述了有关企业资本结构和企业破产的理论,然后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国有企业破产与重组的一些具体想法。文章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负债比例过高,二是投资主体错位。这里,投资主体的错位指的是,真正有能力、有资格当股东的投资者成了债权人,而没有能力、没有资格当股东的国家却是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股东。在市场经济中,谁当股东,谁当债权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来说,最有积极性、最有能力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股东,而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债权人。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但国家并没有能力有效地控制企业。老百姓是真正的资金供给者,但他们只能把钱存入银行当银行的债权人,然后再由银行按照政府的意志把资金贷给企业。这就是投资主体的错位。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错位”:居民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
《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写于1998年。这篇文章要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根据传统理论,私人企业的自利行为会导致过度的市场进入和重复建设,公有经济消除了企业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可以更好地避免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或者,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已经出现,因为国家是唯一的所有者,公有经济可以更好地通过“关、停、并、转”或企业间的“兼并”来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现实的情况是,至少从中国的经验来看,公有经济不仅没有能消除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反而使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而一些在私人企业间很容易实现的增强效率的兼并,在国有企业间很难进行;另一方面,一些私人企业间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无效率的兼并又在政府的操纵下频频出现。为什么重复建设的现象在公有制下更为严重?为什么增强效率的兼并在公有制下更难实现?本文提出的一个假说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和兼并障碍来自控制权的不可有偿转让性(或曰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我将企业收益分解为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两部分。在公有制下,一方面,控制权收益由在职经理或相关的政府官员占有,而至少在法律意义上讲,货币收益归于“全体人民”,尽管在职经理和官员对货币收益拥有相当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但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只能通过控制权来实现,失去了控制权,就失去了一切,而不仅仅是控制权收益;另一方面,私有股份公司中存在的缓解经理抵抗兼并的赎买机制并不存在。即使兼并带来的货币收益非常大,“全体人民”也不可能用“赎买”的方式贿赂经理和官员,这不仅因为贿赂是非法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人民太多,“搭便车”行为使得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这样做。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改革产权制度,使得经理的个人收益与企业价值更为对应,或创造出有赎买积极性和能力的股东,才能更好地推进有效率的兼并的发生,同时避免无效率兼并的出现。
《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一文写于1997年。这篇文章试图解释90年代开始的方兴未艾的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浪潮。文章的基本结论是: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政策导致了地区间竞争,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由于产品市场上的地区间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地区都必须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生存所需的最小市场占有份额。为了促使经理降低生产成本,地方政府就必须让渡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经理。一般地说,产品竞争越激烈,引发的民营化程度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如果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给地方政府设定一个固定的税后剩余分享份额,或者两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合谋以获取联合收入最大化,则民营化就不可能发生。
《非对称信息与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和《从非对称信息看公司融资与资本市场》两篇文章讨论的问题类似,其基本思想是:(1)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非对称信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非对称信息也是我们理解泡沫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关键;(2)对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和企业家对声誉的重视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关键;(3)只有从根本上改革所有制,才能形成对投资者的有效法律保护并使声誉机制发生作用。这两篇文章都未曾公开发表,我希望文章中有关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书收集的论文都是作为独立的文章完成的,当我把所有这些文章放在一起时,在内容方面免不了有些重复的地方。我没有删除重复的内容,一是因为那样做会破坏文章的结构;二是因为我希望保持文章的原貌;三是因为我认为真理也需要重复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本书附录收录了汪丁丁、张春霖和张曙光三位经济学家对我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写的三篇书评,以及我对三篇书评的回应。[1]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书评有助于读者理解我的企业理论模型和观点。我非常感谢这三位经济学家允许我将他们的书评收入本书。此外,本书附录还收入《经济学消息报》《新闻报》和《国际经济评论》三家报刊分别发表过的对我的三篇访谈,这些访谈使我有机会用更为通俗的语言向普通读者介绍自己的理论观点。事实上,《国际经济评论》发表的李向阳博士对我的专访,可能是我所发表的在企业界最有影响的“文章”之一,尽管我无法把它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申报。还必须指出的是,《经济学消息报》的专访是我和汪丁丁博士同时出场的,我感谢他同意把他的言论也收集于这本书中。
前几年曾有几家出版社约我出版一本论文集,我没有应允,主要是考虑到在我这样的年龄,出版论文集是不合适的,因为在我的印象中,出版论文集是一个学者功成名就之后的事情,而我还远没有到达这一步。但这两年为给学生和其他读者复印我的论文已耗费了我不少精力,企业界的朋友也常向我索要文章,出版这本论文集也许对我和读者都是一件事半功倍的事情。在此,我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刘灵群先生促成此事。
张维迎
1999年1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