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达尔文经济(1)
法治有着诸多敌人,但这其中最为危险的敌人,莫过于那些冗长而费解的法律的缔造者。
放宽管制的幻想
当今世界经济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受到一些人的见解的影响,你可能会以为症结在于金融监管不力。有相当数量的著名评论员表示,致使2007年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源依然存在,而这一危机似乎至今并未结束。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所作的决策就已经为此埋下了隐患,正是这些决策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实质性的放宽管制。在往日那些美好的时光里,据说当时的银行业相当“无趣”。美国在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规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得涉足彼此,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99年该法案被废止。
普林斯顿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写道,“在里根执政的时代,法律变化基本终结了新政在抵押贷款方面的限制。在里根的宽松管制政策之后,美国的生活节俭之风才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样主要是得益于里根时代的宽松管制政策”,金融体系“才敢用微薄的资本在市场上放手一搏”。在另一篇报纸专栏文章中,克鲁格曼不无留恋地回顾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稳定时期,那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存款保险杜绝了银行挤兑的威胁,对银行财务状况的严格控制以及要求限制风险借贷和金融杠杆,限定了银行可以通过借入资金为投资融资的尺度”。这的确是一段美好时光,“是银行业索然无趣的时代,也是经济增长叹为观止的时代”。“战后的10年,美国企业生产力整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这一时期,银行受到严格管制,私募股权投资几乎不复存在,直到后来,我们的政治体系作出决定,认为贪婪是个好东西,从此这一切一去不返。”
持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保罗·克鲁格曼一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首席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在他的《13个银行家》一书中,大量描述了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芝加哥的律师兼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也加入其中,号召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而金融巨头花旗银行的掌门人桑迪·韦尔,现如今索性放弃了。历史上第一次金融危机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中,这就是所谓:宽松管制政策难辞其咎。自1980年以来,放开手脚的金融市场得意忘形,银行忘乎所以,结果咎由自取。现在,它们必须束手束脚,重新来过。
我想事先说明,我无意为银行家粉饰。但是,我的确不认同上述观点。一方面,这次美国危机中有个重要方面不容忽视,即它以贝尔斯登公司和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崩溃作为开端,那么仅仅因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仍在实施,这一切就会烟消云散吗?这我实在无法苟同。这两家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完全也可以是因为管理不善于1999年前就宣布倒闭。全美金融公司、华盛顿互惠银行以及美联银行也是同样,这几家商业贷款银行虽未涉足投资银行,但也没有避免关门大吉的厄运。另一方面,所谓美国经济在罗纳德·里根在位之前的表现优于在位之后,就得益于1980年之前对银行的从紧控制,这种说法更站不住脚。1950年到1979年,美国生产力的增长的确较1980年到2009年快了很多,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又要比70年代快了许多。而且,在1979年之后,其增速一直快于加拿大。与保罗·克鲁格曼不同的是,我认为在过去70年间,还有其他一些改变生产力增长的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首先跃入我脑海的有诸如科技进步、教育以及全球化因素等。但是如果我也简单套用他的理论,那么很显然与美国相比,加拿大一直保持着较紧的银行管制体系,生产力本应较美国增长更快,可实际情况却相反,这就无法自圆其说。
对于没有美国背景的英国听众而言,严格监管金融市场可以加速经济增长,反之,放松管制就会导致经济危机,这种说法就越发难以令人置信。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英国银行业也在执行从紧的政策,伦敦旧城被类似传统同业公会般的限制层层束缚。作为承兑行委员会尊贵会员的商业银行,至少在概念上,也会对接受商业汇票、发行债券和股票心存顾虑。商业或零售银行还要受到大型“高街银行”联盟的控制,后者负责设定存贷利率。在证券交易市场,独立的经纪商卖出,特殊交易商买入。对所有这些绅士资本家,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方在一旁慈祥而又不失威严地观望,只消动动眉毛就能察觉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在所有这些条条框框之外,还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前及之后设定的大量法律法规需要遵循。1947年的《外汇管理法》严格限制英镑以外的币种交易,有关规定一直延续到1979年。甚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详细确定了各国汇率兑换规则之后,英格兰银行还会定期干预英镑的汇率问题。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证券欺诈禁止法案》和1967年的《公司法》,都会对银行加以监管。1963年的《存款人保护法》对未能纳入“第8条”和“第127款”晦涩条例的接受存款机构又多了一层监管。91959年的拉德克里夫委员会报告认为,货币政策的传统工具并不充分,在此之后,又出台了对银行贷款限额的管控。消费信贷(主要采取“分期付款购买”即分期付款形式)也被严格监管。被英格兰银行认可的银行需要保持28%的流动性比例,实际上,这都要由持有大量英国政府债券来实现。
但在这金融严格监管的时代,英国并没有出现所谓的“经济腾飞”。相反,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观点认为英国在经历着19世纪20年代以来金融体系灾难性的10年,当时不仅银行业出现严重危机,股市也在崩盘,房地产泡沫破裂,并且还有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多亏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介入,才使英国渡过难关。这期间也出现了英国版的伯纳德·麦道夫、贝尔斯登公司以及雷曼兄弟公司,只不过我们现在谁还记得起这些名字:伦敦的杰拉尔德·卡普兰(Gerald Caplan)、郡县证券(County Securities)、杉木控股公司(Cedar Holding)以及成功投资信托公司(Triumph Investment Trust)?诚然,英国次级银行危机部分源自爱德华·希斯政府对银行监管政策所作的拙劣改变。但如果把这些举措误以为是放宽管制就大错特错了,新的监管体系称为《竞争与信贷控制条例》,它要比所取代的原有体系更加复杂和烦琐。此外,恶名昭彰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错误,对于随后而来的金融危机也难辞其咎。在我看来,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经验教训并非错在放松管制,其实,不当的监管才是罪魁祸首,在货币和财政政策不力的前提下,更是如此。对于如今我们所处的危机而言,我相信这也依然适用。
监管下的危机
2007年所爆发的金融危机根源就在于过于复杂的政策管制。若对这次危机著书立说,仅仅就其恶性后果则要至少5个章节才能言尽。
第一,大型公开上市的银行的管理层受到极大鼓励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由于管理层个人财富和收入很大程度上与自己机构的股权和期权相挂钩。实现这一点的最便捷做法,就是将相对于其资本的银行行为规模最大化。在整个西方世界,相对于银行股东权益的资产负债表由此变得洋洋洒洒。何以至此呢?答案在于这是监管政策所公开认可的做法。准确而言,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1988年的协定就允许银行相对于其资本持有大量资产,前提是这些资产应属于低风险资产,例如政府债券。
第二,自1996年起,《巴塞尔资本协议》几经修正,允许企业在各自内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效设立自己的资本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风险权重根据证券评级得出,后来则是通过私人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得出。
第三,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带领下,中央银行演化出一套极不对等的货币政策理念,即当资产价格突然下跌时,银行可以通过降低利率出面干预,但当资产价格飙升时,则不予理睬,听之任之,前提是只要这种飙升不会影响到对所谓核心通货膨胀的公众预期即可(核心通货膨胀是把能源价格和粮食价格从物价上涨因素中排除,并且完全无法反映出房价中的泡沫情况)。这就是俗称的“格林斯潘对策”,后称“伯南克对策”,就是指美联储会出面干预以提振美国股市,但却不会出面抑制资产泡沫,即只在意消费物价通货膨胀,但出于某种隐晦的原因,对房价通货膨胀却不予理睬。
第四,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以提升低收入家庭自有房屋的比例,特别是少数民族家庭更是如此。于是,房利美和房地美这类政府资助企业就极大程度地扭曲了按揭市场。双方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都觉得此举有利可图。但是却不去从经济角度考虑,财力薄弱的家庭会因此被鼓励在房地产市场上穷其所有,以小搏大,孤注一掷,豪赌一场。
第五,比美国更进一步的是中国政府,它斥资相当于数万亿美元的人民币,以防止出现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这一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确保中国制造业出口在西方社会能极具竞争力。并非只有中国将自己的经常账户盈余兑换为美元。此举的次级后果就是美国因此获得大量信用额度,这一点始料未及。因为这些盈余国家大多购进的是美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债券,所以这类证券的收益都刻意保持较低水平。由于按揭利率与国债收益紧密挂钩,应运而生的“中美共同体”(此名称源于中美两国这种离奇的经济伙伴关系)则进一步助长了已然出现泡沫的美国房地产市场。
这段危机史中,唯一适用“宽松政策之过”理论的部分,就是市场对信用违约互换这类衍生产品未作监管。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就因此尝到了苦头,其伦敦的衍生产品部门卖出了大量错误定价的保险产品,而这本应属于不可保风险的范畴。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引发本次危机的主要原因,而一直被监管的银行才是危机的关键。[1]
衍生产品的问题非常重要,是因为一些重量级人物如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和英国金融管理局主席阿代尔·特纳对于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包括衍生产品市场在内的近期在金融方面所取得的理论和技术进步,都表示怀疑。对于金融创新我并未持有如此敌对的态度。我同意风险管理的现代技术在很多方面尚存不足,特别是那些忘记(或是闻所未闻)如风险价值模型这类方法的人们可能会对此滥用,但是不能简简单单地把现代金融排除开来,这就像不能为单纯保护书商和图书馆的生计,就把亚马逊网站和谷歌弃而不用一样。
若想对现行以及研究制定中的监管政策加大力度,以期影响到未来金融危机所发生的频次和规模,我认为这种做法极不可取。不仅如此,在我看来,所推出的新政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我们需要应对的问题并非源自金融创新,而是来自金融监管。风险管理的私有部分模式的确尚不完善,金融危机已然使之暴露无遗。但是风险管理的公有部门模式几乎还不复存在,因为立法者和监管者对意外后果法则几乎完全无视,就在不经意间,他们助长了覆盖所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泡沫。
就我而言,问题并不是“是否应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实际上,没有监管的金融市场根本就不存在,即便是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的学生对此都不感到陌生。亚当·斯密所在的苏格兰也曾就何种监管适用于纸币体系进行过生动讨论。其实,这位自由市场经济的创始人在1772年的艾尔银行危机(Ayr Banking Crisis)之初,就曾提议实施一系列相当严格的银行监管措施。如果没有欠账还钱、童叟无欺的铁律,就不会有金融的出现。如果没有对银行管理的约束,在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时(随着部分准备金体系的出现,这个问题几乎在所有银行都普遍存在),在市场低迷时,就可能会有银行被迫出局。所以,正确的问题应该是:“怎样的金融监管效果最为理想?”
在我看来,现如今,多数观点认为繁胜于简,有法可依胜于自由裁量,企业与个人要以大局为重。我认为这是基于对金融市场运作机制的错误理解。这让我想起奥地利维也纳著名的讽刺诗人卡尔·克劳斯,他曾就精神分析作过这样的风趣评价:这是假装被治愈的疾病。我相信,过于复杂的监管政策就是假装被治愈的疾病本身。
监管者由谁来监管?
“我们管不了自己,只能让你们介入去管好华尔街了。”这话出自美国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麦晋桁,他是2009年11月在纽约说的这番话。麦晋桁受命于美国国会的立法者起草《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于2010年7月签署(后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这是依照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两大赞助人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