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探析(1949-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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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法制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对不断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民族问题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国家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自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历经了17年的时间。其思考和探索的过程、其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经历的艰辛曲折,都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党和国家在调整民族关系的具体实践中,总结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民族政策及立法的经验教训,并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核心,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中国民族法制作出了历史性的开创,逐步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制度。

汪光亚博士所著的《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探析(1949~1965)》一书,对新中国成立初期17年间的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深入探究,作者搜集整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各方面的资料,从法律文本、历史背景、文件讲话到理论争鸣,搜罗详尽、无不囊括。在这些资料的基础上,作者以叙述历史的口吻和法学研究的思维,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宏观的总结和微观的梳理。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艰难历程、领导人的抉择、理论界的探讨、思想界的争论等方面鲜为人知的内容。可以说,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一幅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完整脉络,全面回答了“新中国是如何探索而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过程”。

“往者尤可谏,来者直需追”。如何认真总结民族法制史上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一切历史研究的目的所在。开展民族法制方面的研究,不能忽略对历史的研究,也不应忽略历史的借鉴作用。现在,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也走过了60多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法制建设只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长河中的开端,我们更应该站在历史的前点,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法制建设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对未来的民族法制建设进行更具有历史意义的展望。

郭虎

201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