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商品的名称 质量 数量与包装
一、概述
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与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本章主要介绍这些条款的规定方法,以及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如何正确对待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的若干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是有关商品的品名问题。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的重要性,介绍了品名条款的内容和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有关商品品质的规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品质的重要性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的要求,介绍了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有关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和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尤其对凭样品买卖、品质机动幅度、质量条款的主要内容作了较详细的介绍。
第三部分是有关商品数量的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约定商品数量条件的意义、计量单位、重量的计算方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并对公量的计算、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与选择作了较详细的说明。
第四部分是有关商品包装的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包装的重要性及约定商品包装条件的意义、包装的种类、运输标志、包装条款的规定,尤其对指示性、警告性包装标志与包装条款的规定作了较详细说明。
二、学习目标
1.了解数量机动幅度的基本内容。
2.理解商品的运输标志、销售包装、中性包装以及定牌的具体做法。
3.熟悉商品质量和名称的重要性。
4.掌握合同中关于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条款的内容。
三、学习重点与难点
1.重点:明确国际商品买卖的品质表示方法。
2.难点: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与包装条款的正确订立。
四、考核要点
(一)商品的品名
1.识记:构成买卖标的物的基本条件。
2.领会:列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3.应用:准确制定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二)商品的品质
1.识记:商品质量、标准样品、对等样品、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的概念。
2.领会: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
3.应用:根据商品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商品表示方法;合理地运用品质机动幅度;准确地制定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三)商品的数量
1.识记:毛重、净重、以毛作净、法定重量、公量的含义;国际贸易中通用的计量单位及其换算。
2.领会:公量的计算方法,数量和重量的计算方法。
3.应用:合理运用机动幅度条款;准确制定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四)商品的包装
1.识记:中性包装、运输标志、条形码、销售包装、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的概念。
2.领会:国际货物贸易中包装的重要性以及对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要求。
3.应用:正确使用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根据商品特性准确制定包装条款。
五、学习提纲
(一)商品的品名
1.从法律角度看,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品名(Name of Commodity),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从进出口业务角度看,品名的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2.构成买卖标的物的必备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二是必须是合法的;三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3.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要注意品名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商品的品质
1.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又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2.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尽力满足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进口商品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进口商品的质量关。
3.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实物表示和以说明表示两类。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一是看货买卖,二是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品质时,就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4.以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片、图表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该类表示方法有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和图样买卖、凭商标和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等。
5.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往往在规定的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6.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而产生的公认的误差。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若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合同中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确定品质的表示方法。
(三)商品的数量
1.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有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美制(U.S.System)、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四种度量衡制度。我国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2.常用的数量计量方法有6种:按重量计算、按个数计算、按长度计算、按面积计算、按体积计算、按容积计算。不同的计量方法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3.净重(Net Weight,NW)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皮重)的重量,即净重等于毛重减出皮重。
4.毛重(Gross Weight,GW)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有些价值不高的商品通常采用毛重计量,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该计量方法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5.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幅度的机动范围,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决定和作价原则。溢短装条款中的机动幅度大多明确由卖方决定。
6.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结算。对于有些价格波动幅度大的商品,并且从签约到交货的间隔时间较长,则须对多装或少装部分规定具体的计价办法。
7.若在合同中使用了“约”数,买卖双方对“约”数产生了争议,根据UCP600的规定,“约”数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四)商品的包装
1.商品的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和美化商品的作用,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凡是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2.根据包装在国际贸易的流通环节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商品的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Shipping Package)和销售包装(Sale Package)
3.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包装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必须适应各种运输方式的要求;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免使货物遭受损失。
4.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单件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集装袋、托盘和集装箱。
5.销售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销售包装要便于陈列,以吸引顾客和消费者选购;要便于识别,以便消费者了解、看货成交;要便于携带和使用,方便消费者;要有艺术吸引力,以便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
6.条形码(Product Code)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7.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址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中性包装又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8.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作用与用途的不同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9.交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有时也包括包装费用等内容。在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对包装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六、重要概念
A栏是本章的一些重要概念,B栏是对这些概念的解释,请将A栏的概念与B栏的解释配对。
七、学习提示
1.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命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则不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一般情况下,能用规格、标准等说明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时,则不宜采用样品表示的方法,更要避免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要熟悉国际上常用的公制或米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四种度量衡制度,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换算关系,并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因此而产生误会和引起纠纷。
4.商品包装是生产的继续,应体现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要求。商品的包装条款涉及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个方面。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特别要注意商品的运输包装(也称外包装)。一般而言,卖方要根据商品的具体特性、运输方式、进口国的相关规定、买方的特殊要求等情况来对出口商品进行包装,因此,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条款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综合训练题
(一)单项选择
1.出口羊毛的重量,通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毛重+净重
2.珠宝、首饰等商品具有独特性质,在出口确定其品质时()。
A.最好用样品磋商
B.最好用文字说明
C.最好看货洽谈成交
D.最好用规格、等级成交
3.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4.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新加坡客商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5.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小麦,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A.仓至仓条款
B.品质公差条款
C.溢短装条款
D.立即装运条款
6.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A.5%
B.10%
C.1.5%
D.2.5%
7.我国现行的法定度量衡制度是()。
A.英制
B.美制
C.国际单位制
D.公制
8.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A.凭等级买卖
B.凭说明买卖
C.凭样品买卖
D.凭规格买卖
9.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一般在合同中规定()。
A.增减价条款
B.商品的净重
C.溢短装条款
D.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10.下列表述中,()最符合法定重量的含义。
A.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内包装材料的重量
C.商品本身的重量
B.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
D.件重量乘以件数得出的总重量
(二)多项选择
1.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是()。
A.目的地
B.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简称
C.参考号(订单号、发票号)
D.件号或箱号
2.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为“1000M/T 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是()。
A.1050M/T
B.950M/T
C.1500M/T
D.950M/T到1050M/T之间的任意数量
3.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的内容包括()。
A.溢短装的选择权
B.溢短装的百分比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4.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包装由谁提供的通常做法是()。
A.由卖方提供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
B.由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
C.由厂家提供包装,交货时向买方收取包装费
D.由卖方提供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付买方
5.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500台空调,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0台,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0台空调作出()的决定。
A.拒收多交的20台空调
B.收取520台空调
C.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0台
D.全部拒收520台空调
6.表示品质的方法的分类可归纳为()。
A.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B.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C.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
D.凭商标表示商品的品质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
A.美制
B.英制
C.公制
D.国际单位制
8.我某公司同意以每公吨300美元价格卖给国外客户1000公吨一级大米,合同和信用证金额都为30万美元。但在实际交货时,大米的价格已发生了波动。因价格波动一级大米的价为每公吨350美元,而三级大米的价格为每公吨300美元,则()。
A.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B.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10%比例少交一些大米
D.无论进价多少,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收回30万美元的货款
9.如果合同中数量条款为“500M/T WITH 10%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此种情况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为()。
A.500M/T
B.550M/T
C.560M/T
D.450M/T
10.下列()属于运输包装的标志。
A.运输标志
B.条形码
C.指示性标志
D.警告性标志
(三)判断
1.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很多,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2.买卖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3.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4.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5.按买方来样,我方复制一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该样品即为复样。()
6.根据《公约》的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全部收下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也可以全部拒收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
7.运输包装上的标志都必须在运输单据上表明。()
8.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9.国外客户来电要我某外贸公司提供大豆,要求按含油量20%、含水分15%、不完善粒6%、杂质1%的规格定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10.在国际贸易中,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大宗颗粒或液态商品,如粮食、水泥、石油等,可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称为裸装。()
(四)名词解释(先译成中文,再解释)
1.Shipping Marks
2.Counter Sample
3.Product Code
4.Conditioned Weight
5.More or Less Clause
五、技能训练
1.广州A公司向美国沃尔玛公司出口一批服装500箱,已知收货人代号为WMT;目的地为NEW YORK;合同号为GZT20060028。请根据以上已知条件制作一份标准唛头。
2.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的作价办法,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3.我国W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10公吨山羊绒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山羊绒的重量,山羊绒的公定回潮率为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为8%。试计算该批山羊绒的公量。
4.我国辽宁A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7%”,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试分析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5.合同中规定“ABOUT 1000M/T”或“1000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有没有不同?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条件下,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这部分如何作价?
(六)案例分析
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测发现货物的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
A.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B.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后成交的,而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问:此笔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2.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客户按每公吨6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副产品3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千克,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3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价,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3.某外贸公司出口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千克(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千克)。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千克,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装0.5千克)货物发运。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问: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4.日本A商在我国广东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B电器生产厂控告A商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电器生产厂上述品牌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问: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应吸取何教训?
5.我某外贸公司与越南客商凭样品成交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南客商复验后,未提出品质异议。但半年后越商来电称:镰刀已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3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