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就业制度(2)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的条件。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因劳动者的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无过失性辞退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期限已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已出现,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来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遗留下来的问题,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一些问题,如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仍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不能因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结束而搁置。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可以是: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人事代理制度
案例3-6 灵活就业莫忘人事代理
小苏毕业后将档案往兜里一揣,先后在几家单位干临时工。两年后他考上了公务员,在职称评定和核定档案工资时,他才知道,由于当初没办人事代理,他的工龄没有记录,职称申报白白被耽误两年。近年来,像这样遇到麻烦的人越来越多,因灵活就业而忘记人事代理的问题给许多人带来了麻烦。
一些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无着落,在单位只是一个临时工。有的虽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等到想办理时,又过了派遣期限,致使自己的职称、档案工资、保险等无法按时办理,既耽误了个人发展,又给人事管理带来了麻烦。其根本原因在于,有的毕业生认为,只要有工作干,能挣到钱,管他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分配,有没有人事关系无所谓。等到想办理职称、保险、流动手续等事宜时,才发现自己根本没就业,只是一个打工族。
因此,毕业后一定要到就业部门报到,了解就业政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这样就可以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工龄计算、身份认定、保险金缴纳等。办理人事代理,视同办理了就业手续。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后,可以办理调动手续,申报职称等。办理人事代理后,凡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由当地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超过派遣期的,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人事代理部门还负责为档案代理人出具与其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3.4.1 人事代理制度概述
1.人事代理制度的含义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单位或个人的人事业务。这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和制度。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主要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保管、聘用(任)合同签证、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户口迁移和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可以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办养老保险、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为因私出国者提供档案材料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
2.人事代理的对象
(1)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以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外地驻本地机构委托,需要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和管理人员。
(4)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毕业后没有分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
(6)脱离原工作单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的不转户粮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正在选择单位或办理流动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
(9)转业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专业干部。
(10)其他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需要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3.人事代理的特点
(1)法制化。人事代理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承办。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单位要受协议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保证,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其部分代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统化。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宏观的机构设置、人事规划,到微观的人员招聘与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与职称评审,相关人事管理业务与政策咨询等。人事服务机构已从单项服务向全方位的设计与服务扩展,逐步走向系统化。
(3)社会化。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4)专业化。人事代理机构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高效率的服务质量,从事人事代理的人员精通人事政策,具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推行人事代理的意义
(1)人事代理制度体现了人才社会化,促进了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对单位的依附管理,改变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人才单位所有”的人身依附关系,畅通了企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出的渠道。在这种用人机制下,员工增加了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进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为单位创造更大的效益。
(2)人事代理制度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激活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通过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等一部分人事业务分离出来,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来承担,使单位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业务中脱身出来,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和市场的竞争。调动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才的规范合理流动和潜能开发,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人尽其才,才尽所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3)人事代理制度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对员工的占有观念,使人才最终实现社会化管理,保证了人才充分择业的自由。
3.4.2 人事代理的政策和内容
1.我国人事代理的有关政策
(1)我国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定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工作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办理。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件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要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2.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一般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订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其他与人事管理相关的业务。
3.4.3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和委托代理人的人事档案。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人事档案等材料。
②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③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体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④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6)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5 国家公务员制度
案例3-7 公务员报考持续“高烧”
2001年以来,国家公务员报考人数从最初的32904人不断攀升,直到2007年以111万刷新历史纪录。而在1994年到2000年的7年间,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共不过4万多人。作为一个不直接创造财富的岗位,公务员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年间竟然持续“高烧”不退,不由地让人产生好奇。是什么催生了这股热潮?千军万马争吃“皇粮”,对于投身其中的个人和整个社会,究竟是利是弊?
不可否认,公务员考试所坚持的公平、公开、公正,和不断降低门槛、取消限制的做法,都激发了公众的报考热情。然而,真正把公务员这一职业由“铁饭碗”升格为“金饭碗”的,还是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公务员所享有的稳定和保障。
国家人事部有关人士表示,就业压力大,是公务员考试在近几年里骤然升温的第一个原因。巨大的就业压力不仅使得每年都有大批毕业生面临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也使用人单位提供的待遇一降再降。近年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数量在不断增加:2005年发布8400余个职位,2006年发布8662个职位,2007年更是计划招录12000余人。对于苦苦寻觅就业岗位的学子来说,这无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国家机关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它既不像企业那样动辄裁员或倒闭,又有着当前中国社会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一份调查显示,希望报考公务员的人当中,超过八成的人就是看中了其“稳定,医疗、养老有保障”。据统计,我国自十年前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以来,公务员年辞退率仅为万分之五。与此同时,在医疗费用节节高、社会保障还远没有全覆盖的今天,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却不断增加,在房贴、车贴之外,又相继推出了带薪培训、到民企工作可领取双薪等政策。而能够全面快捷掌握文件信息、可以近距离接触管理层、扩大人脉资源等便利,更是为公务员职位加了分,导致不仅应届毕业生趋之若鹜,也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员甘愿舍弃已有的工作,重新加入“战团”。
3.5.1 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称“文职人员”,法国称“职员”或“官员”,美国称“政府雇员”。现代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民主政治、法制社会和科学管理基础之上的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而形成的。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法律上确认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竞争权,公民都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并以同等机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取,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状况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②公务员任职条件公开,报考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公开。这种公开的原则,为平等竞争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③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民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2)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它是激励公务员勤奋和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3)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目的,也是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制原则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管理。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直至退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公务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或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构成了违法读职行为而要受到制裁。同时,每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定地位,享受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4)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2.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与西方文官制度和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公务员制度,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3)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制度只适用于政府机关,这就改变了过去无论什么干部统统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
(5)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人员,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6)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一方面在人员录用上严格把关,要求国家公务员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在建立正常退休制度的同时,实行人员交流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采取辞职辞退制度,使国家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增强了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7)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勤政廉政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要求,贯穿在国家公务员权利义务、纪律、录用、晋升、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和各个管理环节中。
(8)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国家公务员制度除有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法》之外,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3.5.2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强调德才兼备、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办法,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公务员考试录用要公开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办法、程序和结果都要公之于众。
1.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1)报名。报考者要详细阅读招考简章,了解职位、专业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职位和部门。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版照片三张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根据新的《公务员法》,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笔试。笔试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一般采取闭卷考试。笔试内容主要有:
①公共科目,重点考察机关通用基础知识。它由国家人事部门确定,现有政治、法律、语文及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管理四科。
②专业科目,重点考察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知识。它由省、市人事部门确定,也可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
③行政职业能力,重点考察应试者潜在的、尚未表现出来的职业能力素质及在某方面能力上的发展趋势,它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笔试时,应试者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按时到指定的考点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笔试后由人事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成绩,并按不同的行政区划,从高分到低分按录取计划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并向进入面试人员寄发面试通知。
(3)面试。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5至7人组成考官小组。重点测试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灵活应变能力、人际协调能力、计划组织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及情绪控制能力、仪表气质等。面试方法主要有:交谈式面试、小组讨论式面试、答辩式面试、模拟操作式面试等。
2.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1)考核。政治素质考核的具体内容有: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是否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能否团结同志,与人合作共事,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是通过对考核对象在原单位工作或学习的表现和实绩的考核,了解其是否具备拟录用职位的工作要求和发展潜力。具体内容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了解工作中较突出的成绩、科研工作的成果、本人撰写的研究论文、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在担任某一工作职务中,所表现出来的组织管理能力,包括与人交往、联系协调、合作共事、语言表达、制定计划、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职位的需要,主动自学有关知识的态度和能力,包括总结自身经验教训、虚心向他人学习、终身接受教育的能力等。
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还包括报考资格条件复审、职务回避考核、道德品质考核等。
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三种,即查阅档案考核法、谈话考核法和座谈会考核法。考核结束后要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要准确、全面地叙述考核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提出考核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录用的结论性意见。
(2)体检。公务员必须要有合格、强健的身体,健康的身体是执行公务的有效保证。对笔试、面试、考核都合格的应试者要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主考机关要根据公务员录用对象的年龄特点和机关公务员工作特点,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主考机关或委托用人部门具体组织体检工作。
(3)录取。
①确定推荐比例。一般当合格者人数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的专业,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②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③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凡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④推荐。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
⑤办理录用手续。用人部门根据拟录取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录用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录用手续的办理,实际上就是录用到位的问题。在录用过程中如果报考者所在单位不予放行,或出现其他有争议的问题,由主考机关协调或交人才流动部门仲裁。
(4)试用。新录用人员有一年试用期。按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要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要组织培训,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以岗位规范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为依据,考察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试用合格者,可正式任职;需进一步考察者,由用人部门决定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3.6 就业准入制度
案例3-8 职业资格证书要成为毕业条件之一
为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教育部2009年3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高职院校专业设置适应市场需求,每年根据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在高职实施“双证书”制度,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要成为毕业条件之一。
教育部要求高职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职院校应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专业核心课程和教学内容应覆盖相应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学中做、做中学,突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积极吸纳产业、行业、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参加。高职院校要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在颁发专业学历证书前,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准入是指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劳动力市场就业准入控制政策。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从业人员,首先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要像汽车司机经过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才许开车那样,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位。”可见,在现代社会里,你要工作就要按照标准去做。要达到标准,就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3.6.1 职业资格证书
案例3-9 黄金职业新秀——电子商务师
电子商务师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即融IT与商务于一身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预计我国在未来10年大约需要200万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该行业的人才缺口相当惊人。
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考,分为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4个等级。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兴起。据国际互联网标准机构ComScore Networks公司透露,2007年1月份全球大约有7.47亿人使用互联网,这些人年龄在15岁以上。中国拥有8680万互联网用户,中国现在是仅次于美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第二大国家。现在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专业的电子商务公司,最缺乏的是那些能够将商务网站平台的优势介绍给客户,负责将网站推销给他们,并将这些客户最终锁定为忠实客户源的市场开拓型的业务型人才,因为这部分人最终肩负着将商务网站的技术和产品转化为利润的任务。
在“2003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业务会议”上,专家们指出,目前全国有10万左右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大部分已在不同程度地利用电子手段,但基本上没有系统地受过电子商务的培训,能有效利用网络技术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十分缺乏!
1.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是一种综合的能力,包括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生理和心理素质、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职业知识、技能和技巧,也包括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实践经验等。高校毕业生不仅应获得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还应对相关的职业资格有所了解。例如,会计专业的学生,除取得会计专业的毕业证书外,还应至少要考取会计电算化证和会计证。这是具有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此外还有一些与此专业对应的资格证书,包括注册会计师证、资产评估师证等,这些是今后能否具有执业资格的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这是专业水平的体现;体现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水平证书,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和汽车驾驶证等。
2.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是对劳动者具有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的认证。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职业技能鉴定必须按照法定的职业标准、统一的考核和鉴定规范、统一的考务管理,并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鉴定机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晋升、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从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达到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发给的证明。例如,农业部根据我国农业现代化需要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的需要,试行“绿色证书”——农民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实施了会计上岗证;《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将技术等级分为初、中、高三级,规定家庭服务员必须掌握家庭礼仪、法律、心理学、营养学、美学、医学和理财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某些承担较大责任,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注册有效和政府监管。凡具备相关专业规定的学历、实践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报考。证书由人事部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用印,一次注册三年有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规定机构注册登记者,可以依法独立执业。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战略决策,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人才培养开辟了广阔道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但将改变和克服教育培训工作中脱离生产、脱离实际的偏向和缺陷,更重要的是,对于解决我国技能型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有重要作用。
(2)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管理,为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的素质提供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是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一个有效手段。
(3)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和巨大的作用。它能够加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供了技术基础,带来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减少生产事故,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能力和地位。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知识和技能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者的效用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直接动力。这种效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就业的必备条件。在现代社会里,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职业活动的前提条件,在人才市场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是证明人们具备这些条件的有效证件。例如,当人们到宾馆、饭店求职的时候,必须有烹饪师证、面点师证或者餐厅服务员资格证等;如果要到企事业单位当电工,必须有电工证等,这些是通向工作岗位大门的“入门券”。如果没有职业资格证书,便难以证明其所具备的职业能力。
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志。在人才市场上,是否能胜任某一岗位职责,是否具有该岗位所必备的职业意识、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等,职业资格证书是最有力的证明,也就是说职业资格证书是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志。
③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增强职业竞争能力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已成为就业的必然趋势。在市场就业中,不仅要有学历证书,而且还要有多个职业资格证书。有这些证书,在职业选择过程中就会有优势,而且选择职业的范围也广。比如,如果有文秘专业的毕业证书,还有秘书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那就可以到涉外单位竞争就业,如果再有汽车驾驶执照,就会更具竞争力。拥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不仅能提高职业选择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就业后的职业转换能力。
5.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案例3-10 专科享受本科待遇,吸引技能人才
为吸引更多高级技能型人才,广州市对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科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
广州市在实行“引高控低”原则、严格限制专科毕业生入穗的同时,为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生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科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制度。”《职业教育法》也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那么,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学历证书又称为文凭,是教育部门颁发给学生作为学历证明的文件。它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年限、所具有的文化程度或者学业程度的证明。它是一个人学习的经历,表明一个人在某个学校学习某类专业,是肄业还是毕业。当一个人按期完成某类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都会得到一份证明其所受这段教育的证明性文件。
职业资格证书是一个人能否胜任某一职业的证明,是由劳动、人事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部门颁发的。不同职业对学历有不同的要求。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获得职业资格的起点学历,至少是初中学历。但也有些职业要求更高的学历。例如,小学教师必须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必须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当然,学历并不等于能力,在职业生活中,学历很重要,但学历高的人能力并不一定高,学历低的人能力并不一定低。例如,世界首富比尔·盖次就是大学没有学完连个大专文凭也没有的人。但是没有学历并不等于不学习、没有知识。有些人是靠自学成才或者达到某个层次的同等学力。当前,企事业单位用人的调查显示,选用人才,学历并不是唯一的条件,用人单位越来越看重的是人的潜质和综合能力。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学历和能力的统一。
随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计划的同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考核,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国家有关部门也明确规定学历认定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所以说,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密不可分的。
要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就必须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坚持把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双证书制度”将会逐步推广实行,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和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适应多种专业岗位的需求。在新的就业机制中,“双证书制度”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6.2 职业技能鉴定
案例3-11 焊花编织腾飞梦——21岁高级技师孙方虎
21岁能干什么?同龄人或许还沉浸在对未来的憧憬之中,他用两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别人几十年才能完成的跳跃——获得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安徽电建一公司的电焊工孙方虎,已经成为公司乃至同行比学赶超的对象。见到孙方虎的时候,他正在为参加4月份的全国技能大赛做准备。戴着眼镜,憨厚敦实的他十分腼腆,谈到为何如此年轻就能获得国家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时,他谦虚地说那是运气好。
出生于1986年的孙方虎,17岁从淮南工业学校毕业后,进入电建一公司,当上一名电焊工,虽然在学校学的是计算机,但是经过几个月的培训,他就深深地爱上这一行。电焊一是需要蹲功,成功完成一个焊点,有时候好几个小时都必须蹲着,做到腿不能软;其次是忍功,电焊条的化学气味,电焊发出的刺眼的弧光,要做到不能躲闪;另外还要有静功,烈日高温、寒风扬尘、噪音,都得顶着,不能分心。孙方虎告诉记者,哪一行都不容易,习惯就好了,他现在平均每天都要使用掉500根焊条,在马鞍山二电厂的工地上,当时为了赶工时,他曾经一天焊了600多个焊点。谈到工作的辛苦,孙方虎脱下手套,两只手上尽是电焊火花留下的疤痕。年纪轻轻的他,已经参与了多项重大工程的建设,2005年春节,他主动要求留在施工现场,承担艰苦的工作,他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业绩,已经在公司内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氛围。2005年11月,公司派他参加合肥市建筑业技能大赛,他不负众望,获得第一名;同年他又参加合肥市举行的职业技能大赛,他充分展示焊接技术,又取得了第一名。合肥市总工会授予孙方虎“合肥市职业技术标兵”称号,共青团合肥市委授予他“合肥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连续三次被项目部评为“焊接明星”。两次大赛的夺冠,没有让他飘飘然,2006年,当他先后拿到国家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时,他说他人生才刚起步,更多的挑战还在后面。(2007年4月3日江淮晨报)
《劳动法》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指导中心。
(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社会所有的劳动者,为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具体包括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结)业生,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社会各类人员。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3)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3.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1)报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2)实施步骤。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实测、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3)鉴定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4)办理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实践与练习3
搜集当地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加以比较,分析其中发生了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