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往低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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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每一个企业都会涉及的费用项目,但限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繁杂和间隔,又没有系统的解释或引导,对一些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仍很模糊,很多财会人员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仍呈现“五花八门”的现象。鉴于此,我们拟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

税收制度是企业处理业务招待费的行为规范,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这个规范,才能防范涉税风险。目前涉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税收制度以下两个。

1.双重扣除标准的设定:60%与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2.计算基数的设定: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收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至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就明确了,它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与餐费的关系

在很多人尤其是非财务人员的观念中,招待费就是吃吃喝喝的费用。其实不是,业务招待费与餐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一种必然的“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归属关系。

1.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不仅仅是餐费

顾名思义,业务招待费是招待客人的花费,而招待客人,光吃喝是不够的,衣食住行可能都得管。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税法认同哪些业务招待费?

这得从税收征管实务中来探讨这个问题。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及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由此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是围绕客人的全部合理花费,餐费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实务中,也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吃饭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有的企业甚至设置了这样的费用三级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把员工聚餐也不分青红皂白地计入业务招待费,这就会产生财务问题,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与员工就餐无关,或者说,吃饭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

由于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不知道是招待客户吃的还是自己吃的,也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见到餐费发票就认定是业务招待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说明企业在进行餐费账务处理时,缺乏准确分类和手续。例如,员工外出工作吃饭,员工加班工作餐,公司年末的员工大会餐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花费,就可以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福利费等科目核算,但要按要求附足证明。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稽查重点

作为限制性费用,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但其中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若企业主动调整,则可以规避税务风险;若被查出来再调整,则有可能遭受惩罚性的处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作假,就能查出来。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用小聪明弄出的小花样,总能被揪出来,也总给企业带来惩罚性的损失。

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致如下。

(1)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把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中去。例如,有些企业长期在某一固定宾馆招待客人,与宾馆签订会议协定,统一结账,以会议费用的名目开具发票,把这些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

(2)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例如,有些企业在外地请客,就故意混淆费用性质,将这些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

(3)将业务招待费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例如,有些企业将招待代理商的费用,揉进市场开发费用等。

(4)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例如,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发票冲账的现象(大额整数报销的费用基本都是冲账行为),其中很多是餐费发票,都记入业务招待费之外的其他科目。

企业应针对上述稽查重点进行排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防范税法惩处风险。

四、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方法

依据我们提出的行为成本控制理论(任何成本都是由人的行为带来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行为成本的一种,要控制住人的行为尤其是吃的行为,肯定要“两手一起抓”:一手抓制度,一手抓文化。

(1)建立业务招待费的控制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核心:一是“捆绑”机制,把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与具体行为人的个人利益“捆绑”在一起,控制其“现场支出行为”。例如,把业务招待费划分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甚至个人,如果节约按比例发奖金,如果超支则扣工资。那么,员工招待客人时,就会考虑到这费用中有自己的利益,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下,他可能会采取低成本策略(跟花自己的钱似的)。如此一来,就能在企业形成良好的节流风气,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招待文化。二是建立举报制度,遏制铺张浪费的“招待”行为;加大力度查处假公济私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企业不同,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方法也有所不同,但只要善于借鉴,就能制订出适合自己企业的控制措施。一些优秀企业的做法,比如按级别确定招待标准,按招待人数核定业务招待费数额,业务招待费包干,与饭店、宾馆等协议单位合作降低招待成本等,都有可取之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情况借鉴采用。

(2)逐步建立优秀的招待文化。如果说“制度限制支出”的话,那么“文化可以形成节约”。文化能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优秀的企业招待文化一旦形成,就能产生节约的作用。例如,在一种节约成风的企业中,员工在招待客人时,其意识里肯定存在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念,进而影响其具体行为。这就达到了无为而治的境界。

优秀的企业招待文化是在激励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领导人要带好头,如果出现一次浪费行为,其他人一旦有机会就可能要上行下效了。

五、业务招待费的节税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业务招待费其实是可以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之一就是“拉长企业杠杆”,来提高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消化超标的业务招待费。

例如,某生产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制度可扣除5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假如业务招待费入账90万元,调整40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要补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在2011年,企业可将其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对外销售,整体上均不影响增值税总额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这样,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就增加到18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在两个单位分配:生产企业承担40万元业务招待费,销售公司承担50万元业务招待费,均不超过各自收入总额的5‰,不用进行纳税调整(详见表1-8-1)。这就相当于节约了10万元企业所得税。

表1-8-1 拉长企业杠杆前后税负比较表 单位:万元

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达到一定的税负率,比如3%(纳税额÷收入=税负率),企业“拉长经营杠杆”,分母(收入)从10000万元增加到18000元,但分子(纳税额)并没有增加,税负率就会下降,还能否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就不好说了。所以从税收具体监管的角度看,“拉长企业杠杆”适合税负率较高的企业,如企业的税负率为10%,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税负率为3%,这样做就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