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物流法概述(2)
1.2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体系
1.2.1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向上海某水泥公司采购了10吨水泥,并将其交给物流公司运输至天津的配送中心。由于暴雨导致交通阻断,该物流公司迟延2天送达,在商品入库时,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协议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同时,该批货物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问题]
1.本案例中物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2.哪些是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物流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目前,我国物流法尚未成型,因此,物流法应以哪些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法律上并不明确。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由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依据物流法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物流活动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们之间的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着密切关系,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民商事关系而存在。例如,物流活动的当事人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有关物流活动达成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时,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形成一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范畴。但是,这种关系又与纯粹的民事关系有所区别。首先,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是任意的民商事主体,其中至少有一方是物流服务主体【1】;其次,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任意形式的财产、人身关系,而是具有特定物流活动内容的财产关系,体现了物流经营的特点。
2.国家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物流活动中形成的关系虽然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私法上的平权关系,但同时还含有公法上的行政主体对物流活动当事人的管理关系,即国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对物流活动当事人的资格、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表现为纵向的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1.2.2 物流法的渊源
物流法的渊源是指物流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物流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来源,是物流活动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物流法的渊源最主要的是制定法。具体来说,物流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
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关物流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法律的效力位阶最高,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成文的物流法,但是仍然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物流活动进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总则及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分则有关内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直接规范物流活动法规及规范与物流活动有关事项的法规。我国的物流法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内容基本上属于运输管理、企业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只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有效,即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例如,天津市人大颁布与执行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等。
4.规章
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一些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例如,由国家铁道部、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机关颁布的涉及物流内容的条例、办法、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某物流领域的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定等。
5.国际条约
涉及物流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国际条约都可以无条件地在我国生效,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只有经我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有关物流的国际条约,才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我国物流法规范的渊源。
一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能与该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为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我国采取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方法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即在涉外物流法律关系中,当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国际条约。除非我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有关国际条约时,有声明保留的条款。
6.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我国物流法的渊源之一。在物流活动中,国际惯例多体现为任意性惯例,即只有在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在有关协议中明确表示采用该规则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惯例作为物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补充我国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规范的不足。但是,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际商会(ICC)公布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物流国际采购环节中经常涉及的一个国际惯例。
7.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物流法领域的一种特殊渊源。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①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和发布。其中,有一些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的技术法规,这显然属于物流法渊源范畴。一些标准本身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因标准的某些条文由法律赋予强制力而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② 国际标准由国际组织制定,本身没有强制力,一般均为推荐性标准。但是,国际公约常常将一些国际标准作为公约的附件,从而使其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针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技术要求的标准就是如此。此外,一些标准经过长期的适用,已形成国际惯例,从而也成为物流法的渊源。
8.其他渊源
(1)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案例却在实际上起到了借鉴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法院对物流活动引起的新类型纠纷,可以参考其他领域中出现的有类似点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做出判决,而这些新类型案例的判决,则又将形成新的案例,对以后该类纠纷解决的借鉴作用更不容忽视。
(2)权威学说与法理主张。在我国,任何一种学说及法理主张,无论具有多么大的权威性,当它还没有依照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看做物流法的渊源。但是,在目前我国物流法刚刚起步的阶段,权威学说与法理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却能推动我国物流法研究的前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物流法的立法进程。
1.2.3 物流法体系
物流法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具有完善的体系,我们对其体系的探讨仍属于理论探索的阶段。目前在我国,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比较广泛,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物流主体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物流主体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规范
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内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之“买卖合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3.与货物仓储、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货物仓储、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之“保管仓储合同”部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
4.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也可以分为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之“运输合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等。
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
5.与货物搬运装卸有关的法律规范
由于运输与搬运装卸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与货物搬运装卸有关的法律规范常常都直接规定在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第四章即为“搬运装卸与交接”。当然,也有单独或主要对货物搬运装卸做出规范的法律规范,如《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
6.与货物包装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货物包装有关的法律规范更多表现为技术标准,如GB9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标准》、GB/T16471《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一些运输法律规范中也对货物包装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7.与货物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货物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之“承揽合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