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WTO概述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WTO的地位、职能,WTO的法律体系和WTO的机构设置;
2.了解WTO的建立过程,掌握WTO的加入与退出程序。
引导案例
WTO第一案——汽油标准案
1995年1月,WTO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委内瑞拉申诉美国案。事情的起因是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美国的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认为该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WTO。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这便是所谓的“WTO第一案”。
在此案中,美国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国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WTO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WTO第一案”也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作为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全球性组织,WTO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并在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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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TO的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它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主要负责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定及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等,同时WTO还是各成员方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发展其贸易关系的场所。
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发动的最近和最大的一轮谈判——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WTO成立了。
1.1.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是WTO成立之前,唯一协调和处理国家和地区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协定。
1.GATT的产生
GATT的产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密不可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后又扩展到欧洲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为了转嫁本国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间爆发了关税战。美国国会首先通过《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将其关税水平提高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加拿大、法国和意大利等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提高关税,并采取其他各种限制措施抵制进口。在这种形势下,连一直倡导自由贸易政策的英国也制定了一般关税,放弃了自由贸易。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造成国际贸易额的大幅萎缩,最终导致国际经济秩序陷入一片混乱的局面。
为扭转困境,扩大国际市场,1933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后实行“新政”,其主要内容是重新实行“睦邻政策”,以改变美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日益紧张和独立的贸易关系。1934年,美国先是在国内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然后又与苏联、欧洲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协定,并将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又扩展到其他国家。在协定中,美国将关税降低了30%~50%。这一举措对于缓解当时的经济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际商品的流通和贸易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黄金和外汇储备短缺等问题。各国为保护各自国内的经济,重新开始推行限制进口或高关税的贸易保护政策。为避免重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贸易保护的覆辙,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商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来调节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重建战后经济秩序。
为了从整体上解决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问题,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试图从金融、投资和贸易3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建立新的汇率制度,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在投资方面,促进国际资金合作,解决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资金来源;在贸易方面,建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组织。
在各国的努力下,前两项目标顺利实现了。1944年7月,在美国的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制。这一组织的目标是促进各国在货币金融领域的合作,维持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1946年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长期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战后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但是,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目标却没有实现。
为了实现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1945年美国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倡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建议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4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贸易及就业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进行审议。
由于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所以,英美等国在建议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时,还提出了各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建议,以解决各国的高关税壁垒问题。在1947年日内瓦国际贸易组织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各参加国一方面继续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另一方面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的谈判,并达成了123项双边协议。参加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有关关税及贸易政策的条文与各国关税减让协议结合在一起,汇编成一个文件,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7》),1947年10月30日由美国、英国、法国、古巴、中国等23个国家共同签署。为了使这一协定尽快得到实施,缔约国中的8个国家在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GATT。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这23个国家就成为GATT的创始缔约国。缔约国还约定,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即用宪章的有关部分取代GATT。
但事实上,国际贸易组织并没有真正建立。虽然1947年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经修改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通称为《哈瓦那宪章》),但是,由于各国针对《哈瓦那宪章》提出了许多修正案,特别是增加了管理对外投资的条款,以致美国和某些国家认为该宪章与其国内立法存在差异并干预了国内立法。因此,56个《哈瓦那宪章》签字国中,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哈瓦那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夭折。这样就使得原为“临时规则”的GATT成为缔约方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并且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了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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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及WTO的多哈谈判
2.GATT的意义与局限性
GATT从1948年正式生效到1995年最后终结,共存在了47年。40多年来,GATT的缔约国从最开始的23个国家发展到130多个国家,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总协定的活动范围在不断扩大,谈判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尽管GATT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完善的方面,但它对于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世界的稳定与和平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GATT成立的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基本原则和法规。首先,GATT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关税减让、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等。这些原则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其次,在GATT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同时还形成许多补充性的规章和措施,这些协议和规则对于缔约国在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方面有一定的约束力。
(2)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了世界贸易的自由发展。GATT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壁垒及一些非关税壁垒。在GATT的主持下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系列关税减让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取得了明显的成果。首先,成员国的关税大幅度地下降了。经过8轮谈判,发达国家(地区)的平均关税税率已经从40%下降至4%左右,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平均关税税率也下降至12%。其次,在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签订了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也起了一定的作用。GATT实施以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到达了一个高峰,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GATT在促进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为缔约国提供了解决贸易矛盾、摩擦和冲突的场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国家经济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有的国家经济的增长则比较缓慢。这就使得国际市场份额的划分产生了变动,甚至国内市场占有份额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引起各国之间的矛盾和摩擦,GATT为协调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进行磋商。经过谈判和调解,各国间的矛盾与争端得到了缓冲与解决。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GATT签订之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只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的不发达状况。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1964年GATT增加了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在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和各种协议中,都确定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不同待遇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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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的主要内容
GATT包括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和一份暂时的适用议定书。
第一部分(1~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3~23条)主要是对各缔约国贸易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24~35条)主要规定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参加和退出总协定的手续和程序等;
第四部分(36~38条)主要规定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在GATT范围内享受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特殊优惠待遇。
3.GATT的局限性
虽然GATT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它本身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规则,本身尚不完善,所以在调整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GATT的法律地位不高。GATT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它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手段,因此,不能要求各缔约国的法律符合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法规。总协定的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缔约国的自觉性和相互制约的经济实力。
(2)GATT的某些规则存在问题。
1)祖父条款问题。祖父条款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在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其议定书指定之日前,现有正式立法并具有措辞或明文表达的普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若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相冲突,前者优先适用。祖父条款来自《GATT1947》,它是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中一个特殊的标准化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了GATT与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的规定,GATT的成员国在不违背其本国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第2部分。GATT第2部分规定了国民待遇、过境自由、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原产国标记、贸易惯例的公布和实施、取消数量限制、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保障条款、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内容。这就意味着在GATT的第2部分里,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享有优先地位。其结果是GATT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祖父条款”大大限制了GATT的适用范围,也削弱了GATT的强制性。
2)GATT的一些规则内容不够明确,存在“灰色区域”。在GATT中保留了不少例外条款,而且某些条款是含糊不清的,这些都极易成为可被利用的漏洞。例如,在GATT中第6条关于倾销和补贴条款和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条款中,分别使用了“重大损害”和“严重损害”,但对什么是“重大损害”和“严重损害”却没有做出说明。正因为如此,才在贸易中产生了一些“灰色区域”。所谓“灰色区域”,是指一些缔约国在总协定条款和规定的边缘,采取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这些措施不是合法的,但也很难说是非法的。换言之,既不白也不黑,是灰色的。例如,GATT第11条规定“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即禁止使用配额。然而,一些国家采取施加压力的手段迫使对方“自愿出口限制”。这种“自愿”出口限制,很难说是合法的,也很难说是非法的。而且“灰色区域”的保护措施实施范围较广,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3)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不力之处。它首先要求争端的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则再组织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第三国的3人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然后向理事会做出报告。理事会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以后,败诉方必须执行裁决,如果败诉方拒绝执行决定,则理事会只有授权胜诉方自己执行。但是,执行是要有实力的,如果没有经济实力,则只有不了了之。也就是说,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在这种贸易争端中仍然很难讨回公道。
(4)GATT的调整范围有限。GATT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货物贸易(即有形商品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对长期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及服装贸易的约束极其有限。
由于存在这些局限性,GATT最终难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在1995年退出了历史舞台。自此,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了。
1.1.2 WTO的建立
1.WTO建立的过程
在GATT存在的47年中,共进行了8轮世界范围的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在削减关税及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而WTO的建立则是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一项意外成果。
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于1986年9月,这次谈判的议题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新议题。传统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问题等。新议题则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中并没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完善GATT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由于谈判中增加了新的议题,而GATT的局限性无法保障新的协议得到实行,所以,有必要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
在此背景下,1990年年初,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1990年4月和5月,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在墨西哥乌拉圭回合非正式部长会议上建议设立WTO。同年6月,在乌拉圭回合“强化WTO机能”谈判非正式会议上,欧盟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正式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提案。美国和日本对这一提案也表示赞成,认为有必要完善GATT的机构。
由于西方主要贸易大国的动议和支持,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做出决定,开始建立关于WTO的谈判。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1991年12月GATT形成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草案。
进入1992年后,乌拉圭回合将多边贸易组织设立草案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继续谈判。1993年11月中旬,对“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的谈判基本结束。
此后,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形成“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并根据美国的提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c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建立WTO协定》)。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了这项协议,它与其他附件协议和部长宣言及决定共同构成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正式生效,WTO在日内瓦正式成立。为顺利过渡,在GATT与WTO共同运行了一年后,1995年12月12日GATT彻底退出历史舞台,WTO继而成为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全球性组织。
2.GATT与WTO的联系与区别
(1)GATT与WTO的联系。GATT有两个含义。① GATT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② GATT是指实行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虽然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GATT已被WTO取而代之,但是绝不能认为GATT规则因WTO规则的生效而被废除。恰恰相反,前者不但没有被废除,而且还成了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WTO对GATT具有一定的传承性。
(2)GATT与WTO的区别。GATT与WTO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GATT是临时生效的国际协议,WTO是正式的、永久性的国际组织;GATT从未经过各缔约方批准,WTO协议经过了每个成员方的批准,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2)GATT拥有“缔约国”,WTO拥有“成员”,因此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WTO才是真正的国际组织。
3)WTO的管辖范围比GATT更为广泛。GATT只涉及货物贸易,而且其基本体制内不包括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WTO的管辖范围有所扩展,不仅完善了货物贸易体系,而且包括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3项多边贸易协定。
4)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体制更为有效。① GATT自身的机制与各个单项协定的机制之间缺乏协调性,当涉及交叉问题时,没有明确应适用的机制;② 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③ 管辖权有限,无法解决发生在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纠纷。WTO对机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建立了强制管辖权制度,加强了机制的司法化进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完善和强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