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价格术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价格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解释。但由于行业不同,对价格术语的解释也不同,出现了矛盾和分歧,在一定层面上对合同的商定起了反作用。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分歧,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等国际组织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价格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价格术语的惯例有三个:一个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另一个是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第三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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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ICC是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缩写,是为全球商业服务的组织,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与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个有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的服务等。
ICC目前在83个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拥有来自140个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家会员公司和会员协会。这些会员多是各国和地区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中坚企业和组织。
资料来源:国际商会网站(www.iccwbo.org)。
2.2.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主要对CIF进行了解释,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这一规则至今仍在应用。
2.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其后,因贸易习惯发生了诸多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其作了修订,于1941年7月31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其主要贸易术语简单介绍如下。
(1)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
(2)运输工具旁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
(3)运输工具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分为6种,其中有一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4)成本加运费——C&F(Cost And Freight)。
(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6)码头交货——Ex Dock。
这6种贸易术语,除Ex(Point of Origin)、Ex Dock和FOB vessel分别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Ex Works、DEQ和FOB规定相似外,其他几种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别。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不仅在美国使用,在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在FOB术语的解释上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应特别注意。
2.2.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惯例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价格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其副标题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4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该通则实施10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形成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缩写为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本教材先介绍《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然后与《2010通则》进行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异。
《2000通则》共包括两大类(出口地交货术语8个和进口地交货术语3个)、4组(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2-1所示。
表2-1《2000通则》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表
E组: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费用、风险最小。
F组: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
C组: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的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CFR、CIF)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CPT、CIP)即完成交货任务。
D组: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根据《2000通则》,各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关键点,即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之分。E组、F组和D组下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互相重合,其中E组和D组,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做调整;C组下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提醒您
《2000通则》的“导言”中强调,INCOTERMS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交付和收取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方或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与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支付与融资合同。“导言”指出,INCOTERMS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不论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如买卖双方愿意采用INCOTERMS的术语,均以在合同中明确援引INCOTERMS 2000为妥。例如,CIF New York(INCOTERMS 2000)或在合同中注明“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 2000”(本合同受INCOTERMS 2000约束)。
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表2-2用10个项目列出了《2000通则》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等义务,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表2-2 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相比《2000准则》,《2010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Any Mode of Transport(各种运输方式):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Carriage Paid To
DAP—Delivered At Place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Delivered Duty Paid
EXW—Ex Works
FCA—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水运):
CFR—Cost and Freight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Free Alongside Ship
FOB—Free On Board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中的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4)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5)《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2010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若没有明确说明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本教材各章节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均以《2010通则》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