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形成了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同时,各地陆续取消了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转型,同时修订了消费税与营业税。自201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法》将要实施。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6类:
(1)流转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或服务业中发挥作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资源税类。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作用,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主要对生产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作用,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对特定对象和特定的行为发挥作用,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作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除此之外还有烟叶税和船舶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门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
在税法体系中,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