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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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贸易法概述

关键术语

国际贸易法;公法体系;私法体系

1.1.1 国际贸易法的内涵

1.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日益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 年第 21 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机构,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2.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贸易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仅限于狭义的货物贸易。随着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深化。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技术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技术贸易由此产生。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一词开始引入,并先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后在 WTO 一揽子协议中得以正式确立。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书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和支付以及国际贸易管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