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商业银行业务核算
第2章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核算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以信用的方式吸收社会暂时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业务的基础,没有存款业务,其他业务便无从谈起。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银行自身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对筹集资金的再运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2.1 存款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商业银行资产的绝大部分主要是靠其负债来支撑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业务的基础,可分为存款性负债业务和非存款性负债业务两大部分。存款性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办理存款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渠道大力吸收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货币资金的业务活动。非存款性负债主要由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组成。非存款资金来源是银行为调整流动性需求而筹措的债务性资金。这类负债通常是为进行负债管理而借入的,所以有时人们也将其称为管理性负债。本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存款性负债业务。
1.存款业务种类
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的方式吸收社会暂时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负债业务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的存款按划分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存款产生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原始存款,也称现金存款或直接存款,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现金支票或现金送存银行,增加存款户的货币资金。它除了包括公款存款、私人存款两部分外,还包括银行之间的存款,即同业存款。派生存款,也称转账存款或间接存款,是指银行以贷款方式自己创造的存款。这种存款的增加,会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
[2] 按存入资金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存款、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各单位的存款;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是银行吸收城乡居民的闲置资金形成的存款;财政性存款是指各行经办的财政预算内存款及集中待缴财政的各种款项形成的存款。这种存款也可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
[3] 按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是存入时不确定存期,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存款。
[4] 按存取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支票存款、存单存款、存折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支票存款是使用支票办理存取手续的存款方式;存单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所获得存入款项的单据证明,也可称为定期存单;存折存款是使用存折办理存取款手续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需要支取存款时提前通知银行,按照通知约定的取款日期和金额支取款项的一种存款方式;协定存款是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超过约定留存额度部分的存款转为协定存款,单独计算计息积数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5] 按存款币种不同,存款业务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人民币存款是单位或个人存入人民币款项而形成的存款;外币存款是单位或个人将其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并随时或约期支取的存款。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为加强对存款及其结算账户的管理,各存款人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各种结算账户。
(1)存款账户的设置
按管理要求的不同,存款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每个单位只能拥有一个基本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4]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开立外汇存款账户时需要)、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3)存款账户的管理
[1] 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等。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执照或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3]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开户可以实行双向选择,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行拉客户在本行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和使用账户。
[4] 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允许出租和转让他人。
相关链接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中明确规定: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会计科目的设置
[1]“吸收存款”科目。“吸收存款”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银行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支取款项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2]“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损益类,核算银行在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中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拆借、存款等业务以及再贴现、转贴现资金的利息支出,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银行定期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发行债券(应付利息)”科目、“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息”科目。“应付利息”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银行吸收存款或发生借款的当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银行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本科目应按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2 单位存款的核算
1.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种存款的特点是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随时可以支取。单位活期存款存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存取现金和转账存取。其中转账存取存款主要是通过办理各种结算方式和运用信用支付工具而实现的,该部分内容将在第4章中进行介绍。本节只讲述存取现金的处理方法。
(1)存入现金的核算
单位存入现金时,应填写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或送款单),连同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出纳部门经审查凭证点收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并复核签章后,将第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作为回单退交存款人,第二联送会计部门,凭以代现金收入传票登记单位存款分户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2)支取现金的核算
支票户向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并在支票上加盖预留印鉴,由收款人背书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应重点审查:支票是否真实;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从出票日起十天);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存款;是否背书等。经审查无误后,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登记分户账后,交出纳部门凭以付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贷:库存现金
会计人员签章、复核,出纳员根据现金支票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配款复核后,向取款人支付现金。
2.定期存款的核算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1)存入定期存款
单位存入定期存款时,需向银行提交单位存款存入凭条,并预留印鉴。银行从其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银行按规定审查无误后,以支票做转账借方传票并凭以填制一式三联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经复核后,以第一联代定期存款转账贷方传票,第三联做定期存款卡片账,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存款人做存款凭据。
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本金
(2)支取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支取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 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 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照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持存单支取定期存款时,银行会计人员抽出该户卡片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计算出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并在存单上加盖“结清”戳记。以存单代定期存款转账借方传票,卡片账做附件,另编制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代利息支出科目转账借方传票,一联代活期存款账户转账贷方传票,另一联代收账通知交存款人。
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本金
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户
定期存款到期后,如果单位要求续存,可以按结清旧户另开新存单办理。
3.单位其他存款形式
单位存款还包括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集团账户存款业务。这三种存款业务资金的存入和支取与前述定期存款相同,在此只对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简单介绍。
(1)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需要支取存款时提前通知银行,按照通知约定的取款日期和金额支取款项的一种存款方式。
[1] 单位通知存款开户。凡在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单位,只要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开户行的公司存款部门,即可申请办理通知存款。客户不需要约定存期,只在支取时事先通知存款银行。
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财务人员章及变码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证实书如果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再补发新的证实书。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2] 单位通知存款存入。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50万元,须一次性存入,可以选择现金存入或转账存入,存入时不约定期限。
通知存款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单位选择通知存款品种后不得变更。存款人进行通知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提交方式有客户本人到银行或者传真通知,但支取时须向银行递交正式通知书。
[3] 单位通知存款支取。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最低支取额为10万元以上,支取存款利随支清,支取的存款本息只能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户,不得支取现金。具体支取方式包括:
单笔全额支取。存款单位需出具单位通知存款证实书。
部分支取。部分支取须到开户行办理。部分支取时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低于50万元起存金额的,做一次性清户处理,并按清户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办理支取手续并销户。留存部分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银行按留存金额、原起存日期、原约定通知存款品种出具新的通知存款证实书。
[4] 注意事项。客户应与银行约定取款方式,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清户时,客户须到开户行办理手续,银行将账户本息以规定的转账方式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利率执行。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其账户不得做结算户使用。
(2)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1] 开户与资金存入。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计算机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协定存款只对结算账户流水 50 万元以上的存款单位办理,结算账户转协定存款后的留存额度最低为10万元。
单位存款资金往来全部通过结算账户往来,由银行根据结算账户存款变化情况以及约定留存额度自动在活期存款与协定存款之间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结算账户存款余额超过约定留存额度的,将超过部分自动计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存款余额低于约定留存额度或通过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留存额度的,由会计核算系统自动从协定存款转入活期存款。
[2] 支取与结息。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存款账户,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资金不得对外支付。
每季末月 20 日或协定存款户(B 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与协定存款分别计算计息积数,结息日根据活期存款与协定存款计息积数分别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和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A户)。
[3] 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B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4] 注意事项。如开户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账户(A 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协定存款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账户处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使用两年以后仍需继续使用,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3)集团账户存款
集团账户存款业务主要是指集团总公司一级账户的存款业务。集团总公司通过集团一级账户资金的上收和下拨,在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灵活调剂,达到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1] 集团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集团总公司和其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法人,在银行开立结算存款账户。集团总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集团子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是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的补充反映,其账户存款余额、存款积数、存款利息等只作为控制数据,便于与其总公司进行资金清算。由于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是其各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总括反映,因此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保证其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正常结算支付需要,在集团一级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必须限制其子公司的支付,在集团子公司账户发生款项冻结时,其总公司以及存款账户也应受到相应数额的冻结控制。
[2] 集团账户存款的账务结转。集团子公司二级存款账户每发生一笔结算收付业务,必须及时在其总公司集团一级存款分户账上体现,即集团二级分户账账务结转一级分户账,该过程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通过计算机特定处理,结转之后子公司仍可查阅其账户中已结转的部分,以便控制其资金头寸。
4.对账与销户
(1)对账
对账是指银行与单位核对存款账户余额。银行与开户单位的经济往来,由于双方记账时间有先后以及发生技术性差错等原因,会导致双方账务不相符或产生未达账项。为了及时查清未达账项,保证内外账务相符和保护存款安全,银行必须与开户单位经常进行账务核对。
银行与单位的对账,可分为随时对账和定期对账两种形式。
[1] 随时对账。银行为支票存款户记账,采用套写账页,银行会计每记满一页,就将账页的对账联交单位对账;单位以对账联与其银行往来账逐笔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到银行查明更正。这种对账形式,适用于逐笔核对发生额,可防止双方账务记载中的错误。
[2] 定期对账。银行与单位除平时对账外,银行还应于每季度末及每年11月末向开户单位填发一式两联“余额对账单”,交给开户单位对账。开户单位核对后,如经核对发现不符,应在对账单回单联注明未达账项及金额,以便双方查找处理。对于双方账务长期不符的开户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查清。银行将开户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
(2)销户
存款单位因迁移、合并、停产等原因不再使用原来存款账户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办理销户时,应首先与销户单位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后,对应计算利息的存款账户,要结清利息。对支票存款户,应收回所有空白支票,对存折存款户,应收回存折注销。然后将原存款账户的余额转入其他存款账户或其他地区金融机构。撤销后的账户应停止使用。
2.3 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1.储蓄存款的原则和种类
储蓄是聚集零星钱财,将零星钱财存放银行生息,以货币使用权让渡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行为。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对广大居民的货币收入进行集中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对国家、人民、自己有着重要的意义。
(1)储蓄原则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保护和鼓励人民储蓄的政策,《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银行对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同时,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实行实名制,即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办理存入手续。
[1]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存多少,存期长短,存入哪家银行,何时存取,都由储户自己决定。对定期存款,也可按照储蓄章程规定办理提前支取。
[2] 存款有息。银行对储户的各种储蓄存款,都应该按照规定付给利息。
[3] 为储户保密。银行有责任对储户的存款情况保守秘密。它既体现宪法保护公民储蓄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银行储蓄政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保护储蓄存款的安全。公安、司法机关因审理案件需要查询有关个人储蓄资料时,应按规定提出书面查询公函,经县支行以上的银行核对,在指定的储蓄所提供情况,查询单位不得擅自查阅账册,并对银行提供的情况保密。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银行查询储户存款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原则的现象,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储蓄种类
按期限不同,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大类。其中,定期储蓄可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教育储蓄。
按币种不同,储蓄可分为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
2.活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1] 开户规定。活期储蓄存款的特点是:一元起存,多存不限,随时存取,不定期限。活期储蓄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支票户的存取手续,与单位支票户存款的存取手续相同。这里只介绍存折户活期储蓄的核算手续。
储户第一次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需填写存款日期、户名、存款金额等。同时,储户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写明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填好凭条后,连同现金一并交存银行。银行记账员审查凭条和清点现金无误后,开立并登记活期储蓄存款分户账,根据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填写活期储蓄存折,在存款凭条中注明“新开户”字样。若储户要求凭密码支取,应在分户账和存折上加盖“凭密码支取”戳记,以存款凭条代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本金
记账员复点现金,并同凭条填写金额核对无误后,在复核处盖私章,凭条上盖“现金收讫”章,存折上盖业务公章及经手人章,凭条留存,据以登记分户账,存折交给储户。
[2] 续存。储户续存时,首先应填写存款凭条,连同存折和现金一并交记账员,记账员检验存折、审查凭条、点收款项无误后,调出该账户,同存折核对相符,登记入账并结出存款余额。会计分录与开户时相同。按存入金额查应计利息数,结出本次利息余额,然后核点账款无误盖章,凭条留存,将存折退给储户。
[3] 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支取时,储户应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取款人连同凭条和存折一起交银行,凭密码支取的,应在取款时核对密码。银行记账员根据取款凭条,抽调出账户,同存折核对相符后,以取款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凭以登记存折、分户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本金
贷:库存现金
经复核无误后,将取款凭条留存,将存折和现金交给取款人。
[4] 销户。储户支取全部存款不再续存时,称为销户。储户应按存款余额填写取款凭条,银行凭以记账,并结出利息的最后余额,填写在凭条上,再填制两联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在存折和分户账上加盖“结清”或“销户”戳记。经复核无误后,以取款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连同第一联利息清单,凭以支付存款本息,结清的存折做付出传票的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第二联利息清单连同现金交储户。
3.定期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存入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或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或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按存取方式不同,定期储蓄存款可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等。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到期一并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此种储蓄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1] 开户。储户来银行开户时,应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连同身份证件和现金交银行。银行审核凭证和身份证件,根据存款凭证的金额清点现金。经点收无误后,填制一式三联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转账,第二联做存单退储户保管,第三联做卡片账由银行留存。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则除了在第一、三联上预留印鉴外,各联均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和经办人名章。
[2] 支取的核算。
到期支取。储户持到期存单取款时,抽出该户卡片账与存单核对,凭印鉴支取的,还应核对印鉴;若大额支取还应出示身份证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出应付利息,将利息分别填写在存单和卡片账上,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同时填制两联利息清单,以存单代现金付出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库存现金
将现金、利息清单(第二联)、身份证件交予客户。
过期支取。储户持过期存单取款时,其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但利息计算应包括到期利息和过期利息。
提前支取。存款尚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全部提前支取时,应交验存款人身份证件,经查验无误后,在存单背面摘录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然后在存单和卡片账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并按提前支取规定计付利息。其余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部分提前支取时,除对支取部分按提前支取办法支付本息并注销原存单外,对未取部分应另开新存单,并在新存单上注明原存入日期、利率和到期日以及“由××号存单部分转存”字样。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全部本金)
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提前支取部分利息)
贷:库存现金(提前支取部分应给储户的本息)
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续存本金)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期限,每月固定存入一定数额本金,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5元起存,多存不限。这种储蓄存款每月存入一次,如中途漏存一次,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或漏存次数在一次以上的,视同违约,存折上打印违约标志,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① 开户和续存。储户申请开户时,应填写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连同身份证件和现金交经办人员。银行审核凭证和身份证件,根据存款凭证的金额清点现金。经点收无误后,凭以开立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折,登记分户账、开销户登记簿。其分户账按所编列账号排列保管,并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经复核后,存折和身份证件交于储户。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并加盖凭“印鉴支取”的戳记。储户在存期内续存时,应将存折与分户账核对相符后,再按与开户手续相同的程序办理。
[2] 支取。储户持存折来银行支取现金,账折见面,计算利息,在存折和分户账上填记本金、利息和本息合计数,同时填写利息清单,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库存现金
定期储蓄存款业务的过期支取、提前支取,比照整存整取。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指本金一次存入,在约定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存本取息通常以5 000元起存,多存不限,由银行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由储户与银行商定每月或几个月支取一次。其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1] 开户。储户申请开户时,应填写一式三联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存单,连同身份证件和现金交经办人员。存单各联的用途及核算手续与整存整取相同,但签发存单时,银行经办人员应根据存入金额、存期、利率和取息次数,计算出每次应付利息金额,填入存单的有关栏目内。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户
[2] 支取利息。储户在存期内按约定时间持存单来银行支取利息时,应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取息日期和取息金额记入存单和卡片账,凭条做“利息支出”科目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库存现金
如储户到期未取利息,以后可以随时支取,但利息不计复利。储户支取本金比照整存整取。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分次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其最低起存金额为1 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五年三个档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手续与存本取息基本相同,开户时应在存单内填写取本金次数和每次支取数额。
(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定活两便储蓄是一种本金一次存入,不约定存期,可随时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方式。
它既有活期之便,又有定期之利。一般以 50 元起存,多存不限。存单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的可以挂失,不记名的不可以挂失。记名式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基本上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不记名式存单一般固定面额,分50元和100元两种,可以在约定范围内通存通兑。
(6)通知储蓄存款的核算
个人通知储蓄是一次存入本金,由银行发给存折,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提前一天或七天),约定支取时间和金额,一次或多次提取存款的储蓄。
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存款人需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利率以取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为准。
(7)教育储蓄的核算
教育储蓄是储户为了支付正就读于中、小学的子女将来完成非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而进行的零存整取的定期储蓄。它是银行为学生量身定做的一个理财品种。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至高中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办理开户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开立存款账户。教育储蓄到期后,凭存折及相应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 50 元,每月固定存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教育储蓄各档次利率按一年期、三年期在开户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以上为取款时能提供“证明”的储户享受)。取款时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可以享受免收利息税的优惠。
4.储蓄所日结和事后监督
日结是储蓄所每天账务处理的最后环节。由于储蓄所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账务通过并表或并账方式纳入其管辖行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在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经过结账、对账之后,应向其管辖行报账。
(1)储蓄所日结的处理
[1] 按储蓄种类,分别存、取款凭条,编制有关储蓄科目现金或转账借贷方传票。
[2] 汇总所有利息清单,编制利息支出科目现金借方传票。
[3] 编制营业汇总储蓄日报表,营业汇总储蓄日报表是反映当日全部储蓄业务情况的报表,是轧平和核对账务的有力工具。编制方法如下:根据有关科目日结单分别填入有关储蓄类别发生额借、贷栏,并结出余额;根据开销户的传票,登记开、销户栏,计算结存户数;核对开销户情况。储蓄日报表中的储蓄开销户数,应与新开户的账户及收回的存单(折)核对相符。
[4] 核对空白重要凭证。储蓄日报表中的空白重要凭证的本日结存数,应与本日各种重要凭证的实际结存数相符。
[5] 定期(最少一个月)通过各种储蓄分户账余额与储蓄有关科目余额核对相符,以保证账务的正确。
(2)管辖行的账务处理和事后监督
[1] 账务处理。基层储蓄所的业务是管辖行业务的一部分,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储蓄所的业务并入管辖行储蓄业务中。账务合并方式有并账式和并表式两种。
并账式的处理。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填送的传票和储蓄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对各储蓄存款科目应按储蓄所分别立账,并根据储蓄传票登记在有关账户内。管辖行轧账时,将储蓄传票视同本身传票一起处理。
并表式的处理。采用并表式的储蓄所,自己有一套独立完整的账务体系。管辖行对储蓄所账务不设分户账,将日报表同管辖行同日的日报表合并,编制全辖汇总日计表。
[2] 事后监督,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审核凭证、报表。对各基层储蓄所报表的凭证、报表应认真审查,包括凭证内容是否完整,金额有无错误,账簿记载是否正确,利息计算有无错误,签章是否齐全等。
逐笔事后复核监督。管辖行对储蓄所的各类储蓄存款应设立明细分户账进行监督。由于银行电算化的普及,各大中城市的储蓄所大多已采用计算机进行事后监督。一般是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记账,即在审查凭证、日报表无误的基础上,将各类凭证按新开户、续存、支取、销户等类型进行清分,然后将各种凭证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进行逐户逐日核对监督。
5.存单(折)的挂失
储户将存单、存折遗失,可向其开户行申请挂失。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来银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查明没有支付时,以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加盖公章后交给储户,作为日后换取新存单(折)的凭证;第三联凭以登记“储蓄挂失登记簿”。
在挂失卡片账上用红笔注明“×年×月×日挂失”字样,以防冒领。银行在挂失7日后,经过核对查实,没有发现问题和异议,储户可凭申请书第二联于7日后来行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手续。补发时,应注销原户,另开新户。新存单(折)仍按原起息日计息,并在原账页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挂失结清”字样,以便日后查考。
2.4 存款利息的核算
1.利息计算的一般规定
[1] 计息范围。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人资金,除财政性预算内存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款项不计利息外,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会计部门应按结息期和计算方法,准确地计算利息。对于应付而未付的存款利息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2] 计息时间。存期是存款的时间,一般说存期“算头不算尾”,也就是存入日计算利息,支取日不计算利息,其计算方法是从存入日算至支取的前一日为止。
具体计算利息时,对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存期计算有所不同。
定期存款计算利息时,按照存期“算头不算尾”的方法,从存入日算至支取的前一日为止。存期一般按对年、对月计算,对年按360天,对月按30天。
单位活期存款除非清户,一般均连续不间断发生存取款业务,因此,活期存款利息一般采取定期结息的做法,即按季结计利息。具体方法是采用余额表或乙种账计算计息积数,对活期存款的存期也就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所谓实际天数就是按照日历天数,大月按 31 天计算,小月按30天计算,平月按28天(或29天)计算。
个人储蓄的活期存款按季度计算利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
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存期的档次,于存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单位存款利息不需要激纳利息税。
[3]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款金额)×存期×利率
本金元位起息,元位以下不计息。计算的利息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利率是指一定存款的利息与存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与公布,各金融机构执行。
利率表示:年利率采用%表示,月利率采用‰表示,日利率采用‰‰--表示。其中,年利率除以12为月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为日利率。
2.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1)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存款余额经常发生变动,因此,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累计日积数法计息。累计日积数是各存款账户每日最后余额的逐日累计数,计算公式如下。
[1] 余额表计息。采用该方法计息,银行会计部门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计息分户账的最后余额按户抄列在积息余额表内(当日余额未变动的,照抄上日余额)。如遇错账冲正,应在余额表的“应加积数”、“应减积数”栏内调整计息积数。结息日,逐户将全季的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得出各户应计利息数。其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应计息日积数×(月利率÷30)
例2-1 A公司3月21日至6月20日活期存款账户累计积数为1 800 000元,由于错账冲正应加积90 000元,累计应计息积数1 890 000元,月利率0.3‰。
利息=1 890 000×(0.3‰÷30)=18.9(元)
[2] 账页计息。采用乙种账结计利息的,存款账户使用带积数的乙种账。当存款人存款账户发生资金收付后,按前一次最后余额乘以该余额的实存天数计算出积数,记入账页的“日数”和“积数”栏内。如更换账页,应将累计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内,待结息日营业终了,加计本结息期内的累计天数和累计积数,以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可得出应付利息数。计算方法与会计分录同上。
(2)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即在存款到期日支取本金的同时一并计付利息。
例2-2 B单位于2010年9月1日存入银行定期存款1 000 000元,存期一年,年利率为2.52%,2011年9月1日到期,该单位于9月7日来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其利息计算如下:
到期利息=1 000 000×1×2.52%=25 200(元)
逾期利息=1 000 000×6×(0.72%÷360)=120(元)
3.储蓄存款利息的核算
(1)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核算
按规定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银行按当日活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结计利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未到结息日清户的,利息按清户日活期储蓄利率计算,算至清户日前一日为止。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方法采用计息积数查算表法,按储户每次存取发生额,随时查出计息积数,结出积数余额。结息日或清户日,以积数余额乘以当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并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利息所得税后,即为储户应得利息。
(2)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核算
[1]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的利息,一律按存入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储户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原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过期支取的,除约定自动转存的以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举例如下。
例2-3 储户李玥2010年9月10日存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60 000元,定期一年,年利率为2.52%。该储户2011年6月10日到期支取。
应付利息=60 000×2.52%=1 512(元)
[2]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约定存期到期支取的利息,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固定基数法、月积数法和日积数法三种。
固定基数法是指事先算出每元存款利息基数,到期乘以存款余额的计息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存款逐月全存,到期支取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元存款利息基数=(1+存款月数)÷2×月利率
例2-4 储户王玮于2010年8月18日来银行办理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月存500元,存期一年,利率为1.5‰,于次年8月18日支取。
每元存款利息基数=(1+12)÷2×1.5‰=0.00975(元)
应付利息=6 000×0.00975=58.5(元)
有关三年、五年期存款也可以按各档次利率,参照上述公式算出基数,乘以存款余额,计算应付利息。
月积数法是适用于存款已到期,但有漏存月份情况下计算利息的方法。将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分户账的每月存款余额乘以所存月数,就是月积数。到期支取时,按月积数之相乘以同档月利率,即为应付利息数。
日积数法,即储户每次来存款时,根据存入发生额乘以业务发生日至存款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取得计息积数,按“存加取减”的原则,结出积数余额。到期日,以积数余额乘以存入日约定利率即为应付利息数。如储户提前支取,则按“存加取减”的原则,从积数余额中扣除未存满约定存期所产生的积数(提前支取金额乘以提前支取日算至到期日的天数),结出计息积数,乘以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即为应付利息数。
过期支取的应付利息为到期息与过期息之和。到期息按正常规定计算,过期息则按最后余额与过期月数及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可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不满整月的零头天数不计利息。
[3]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存本取息每次支取的利息数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款月数×月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例2-5 储户刘建于2010年8月20日存入本金10 000元,存期一年,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支取利息一次。
每次支取利息数=(10 000×12×1.5‰)÷4=45(元)
[4]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核算。在这种储蓄存款方式下,到期计息可采用本金平均数法和月积数法。本金平均数法计息公式为:
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额)÷2×存期×利率
例2-6 储户李倩一次存入本金60 000元,一年期,每月支取一次3 000元。月利率为1.5‰,最后一次支取日期为到期日,连同利息一并支取。
到期应付利息=(60 000+3 000)÷2×12×1.5‰=567(元)
储户在存期内若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可提前支取一至二次,但必须在以后月份内停取一至二次。剩余款项的支取日按原定日期不变。如果提前支取全部余额,则根据实存金额及实存日期,按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过期支取,可比照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原则办理。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利息,根据实际存期同档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按一定的折扣计算。不满规定存期的按活期利率计算。具体规定为: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三个月定期储蓄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半年定期储蓄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打六折计息。
案 例 分 析
中行某支行巨额存款不明案
[背景]
2005年1月15日,办公地址设在长春市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称,该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设有两个存款账户。2004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银行询证函回执,确认在该支行两个账户中有存款余额2.93亿元。1月4日,该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到该支行对账,发现账面仅剩7.31万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同时,其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支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即向吉林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厅报案。
据调查,此案涉及东北高速在中行某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共计存款余额2.9337亿元,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存的3亿余元资金,黑龙江社保局1.8亿元资金下落不明。中行某支行行长高某是涉案的关键人员。
案件的资金流向大体是:先由中行某支行行长高某通过关系把这些客户的资金存在中行某支行账户,并下设小的分支账户,由高某雇用的编外人员刘某提供上门服务,传递储户存折和企业对账单等;然后高某再将这些资金以汇票和借款等形式借给李某旗下的世纪东高公司和世纪绿洲公司,刘某自然负责把这些巨额资金直接送给李某;当上述储户需要资金的时候,高某则将自己伪造的汇票直接交给刘某或者支行工作人员送给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保局和哈尔滨市旅游局等单位,以稳住客户,不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资金已经被挪用。客户需要现金的时候,高某就给刘某转账支票,然后刘某把这些资金打到自己的长城卡,提现后给这些储户。
[分析]
中行某支行巨额存款不明案至少是以下10个因素促成的结果。
[1] 银行内控文化缺失。银行的经营者和操作者关心的是规模和速度,因为关系到其收入和发展前途,故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被束之高阁。内控文化缺失诱其由功臣向罪犯滑落。
[2] 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形同虚设。制度执行不力往往使得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实票据的审批较严格,按程序至少有5个关卡。高某之所以可将客户的资金挪出,就在于他采取了“飞单”(又称“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至另一家企业使用,到期时再把本息回笼。而这种做法是被监管机构明文禁止的。
[3] 支行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支行行长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权力,从理论上讲,其有更多的作案机会和可能。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支行行长轻而易举会走上犯罪道路。这属于典型的关键人员作案。基于此,监管机构往往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专门出台稽核监督机制,以对其权力形成约束。显然,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没有落实这些措施。这正是高某长期密谋并得手的关键。
[4] 稽核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国内商业银行的稽核相当薄弱,集中表现在:有些银行尚未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设有稽核部门的银行,其稽核人员的配备不足;稽核监督部门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稽核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以中行为例,在高某案之前,该行针对支行的稽核监督明显缺失。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东北高速到银行对账,恐怕该案还不会被发现。
[5] 不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的逆向激励。不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往往会导致逆向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大多数银行存在“重发展,轻内控”的思想,表现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就是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仍以规模指标和速度指标为主。
[6] 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内控体系存在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会使银行的内控体系完全失效。一种情况是员工集体作案,如此一来,岗位制约将不复存在,其他内控措施也将形同虚设;另一种情况是关键人员作案,比如支行行长作案,由于其掌握支行的人、财、物等权力,其他操作人员迫于支行行长权力的威慑,在内控执行中打折扣,为其作案提供方便,甚至于同流合污。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没有实现数据集中,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潜伏期极高。
[7] 内控责任制缺失,内控管理混乱。如在高某案之前,类似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内控责任制缺失,管理混乱,内控漏洞不但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为高某作案提供了指导。要案屡查屡犯,这不能不引起银行业的高度重视。
[8] 持续改进机制缺失,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从国内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由于其在内控监督与评价、信息交流与反馈等环节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而造成整个持续改进机制运转失灵。这集中反映在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内控空白点不能被有效识别;大案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这又形成内控的恶性循环:内控薄弱→案件发生→持续改进机制失灵→案件重复发生。
[9] 金融风险意识薄弱,为高某作案提供条件。就高某案来讲,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漏洞是该案发生的内部原因,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的薄弱则为该案的发生提供了外部条件。
[10] 地下钱庄非法洗钱途径为高某作案画上圆满句号。对于那些巨额诈骗、挪用资金以及贪污腐败案犯来说,便利的资金转移渠道是促使并刺激其大胆作案的重要因素。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作案条件。以高某案为例,高某正是通过东北三省最大的地下钱庄——沈阳西塔地下钱庄将钱转移到国外,然后潜逃出境,从而为其诈骗画上圆满句号。地下钱庄、赌场已成为类似人员非法转移资金的重要渠道。如果对类似地下洗钱行为打击不力,这种大案要案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不小。
[对策]
针对此类案件,商业银行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建立良好的内控文化,这是商业银行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前提。
[2] 坚决严格地执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程序。衡量内控体系有效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银行制定了多少制度,而是执行这些制度的到位程度。
[3] 在银行行长被赋予财务管理、核算管理、授权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关管理权力的同时,对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建立起内控责任制。
[4] 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配备足量的稽核人员,制定相关制度使稽核人员达到总员工数5%的国际一般水平,提高稽核人员专业化水平。
[5] 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逆向激励,设立奖励基金来奖励那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得好的分支机构。
[6] 积极提高银行系统电子化控制水平,防范内控体系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