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高宁空降北京前后的中粮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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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序一 国企改革需要寻求新突破

看到韦三水同志所著的《宁高宁空降北京前后的中粮命运》书稿,我感到很有兴味:有像韦三水一样的年轻人能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见解,而这种思考和见解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注释1)。

《宁高宁空降北京前后的中粮命运》这本书通过中粮这家老外贸企业的再造和转型历程,表达出一种有新意的观点,现在的国企正在进行“分化”:一种是以市场导向为主并从产权制度体系和企业管理体系两个层面上寻求突破、从而成为新的市场竞争主体的现代新国企;另一种是以公益导向为主以市场导向为辅、核心竞争力建立在相对垄断资源基础上的战略性国企。在本书著者看来,以市场为导向的产权制度突破和企业管理体系的规范,当是竞争性国企的路径选择。而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战略性国企将出现进一步“分化”,其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竞争性国企。这就需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和突破固有的产业格局。这种探索是有益的。

近来,根据中国的改革进程,我发表过一篇论文,题为《找准当前国有经济改革的切入点》(载《瞭望周刊》2005年34期卷首),提出:国有经济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如何在新的平台上找准改革切入点备受瞩目。从改革现实与目标来看,我认为以下三点至关重要:

首先是继续深化竞争性领域的国企改革。

有人认为竞争性领域国企改革已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今后的改革应主要针对垄断性国企展开。此观点有失偏颇,因为垄断性领域的改革固然需要启动和攻关,但竞争性国企改革也不能放松,这一领域的改革目前仍很艰巨。原因有三:一是,国有资本布局情况。目前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与垄断性领域的分布大约是各占50%,也即二者“平分天下”,这一布局客观上决定了竞争性领域改革的重要性。二是,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状况。以辽宁为例,目前其仍有地方国企近4500户,其中“国有独资”企业所占比例高达62.2%,且绝大多数企业分布在竞争性领域;在工业部门,目前辽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量占全省资产总量的75%,比重依然偏高。三是,竞争性领域国企的艰难生存状态。目前全国仍有大约近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某直辖市属于工业领域的国企中,亏损面至今仍高达四成,其中多为国有中小企业。

其次要排除干扰,突破垄断性行业和领域的传统格局。

垄断性行业事实上并非“铁板一块”,对非公经济的介入应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一是“自然垄断”部分,如国家输电电网、铁路路网、航空网络、国家电信骨干网络等。此前这一部分绝对不许民营资本进入,而现在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非公资本可以“参股”方式进入,限制条件是不能控股(包括相对控股)。非公资本的介入,可以形成国有经济控制下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助于竞争性领域提高效率和效益。另一部分则是除“自然垄断”部分之外的其他业务,比如电力行业的发电部分、民航铁路电信的营运部分等,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根据竞争的规则,非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均可以“各种”方式进入,当然,国有存量资本也将继续在这些领域发挥作用。对单个企业来说,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都可以控股,也可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控股经营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则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来实现。

第三是要积极推进国企改革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升级。

对国有经济而言,应“强化资本概念,淡化国企陈见”,即由对细胞层面的国企改革上升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应针对根深蒂固的“政资不分”弊端,结合政府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政资分开”改革,建立与行政系统相独立的国资监督和管理系统。

二是纵向上实行“上下权益分开”机制。针对原有的“地方没有所有者权益”的弊端,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是国资监管部门固然应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但不可逾越权利边界。国资监管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及权利,不以任何名义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目前中央、省、地均在建立国资监管部门,对此要注意科学界定其职能,不能让其既履行“出资人”职能,又履行“监管”出资人职能,如果将两种不同的角色集于一身,就会发生错位。也就是说,要切实推进微观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源头抓起,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做文章。

以上是我对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三方面的战略考虑。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很关注类似《宁高宁空降北京前后的中粮命运》这样的作品。我以为,《宁高宁空降北京前后的中粮命运》这本书以具体企业再造案例的形式,以历史脉络和故事性叙述的手法,深入探究了国企转型与再造的话题,其中的观点不仅值得正在进行企业再造的经营者所借鉴,也值得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所关注。

我期待读者能够从本书取得一些有益的成分。

注解1:中国社科院关于新国企的课题研究报告就在核心部分两处引用了本书著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