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体育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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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探讨

北京体育大学 王会寨

确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必然诉求,也是政府改革的一个方向。“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应当承担主导的责任,随着经济走上快速发展和主要靠市场调节的轨道,政府需要把更多的工作着眼点转移到社会发展领域,转移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的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逐步确立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设想。《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明确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基本责任,强化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制订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维护行业秩序的职能。”当前,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已成为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内容。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视角,探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角度看,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内在要求。

(一)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包括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健康素质、创造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在这里,人们的健康水平和健康素质,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因此,体育工作中的“以人为本”“的人本合一为体”,人人健康是人的基本需求,必须尊重人的体育权利。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公共体育事业”的提法是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充分反映了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新要求。

(二)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构建与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精神。身心健康是小康生活的前提、事业发展的依托、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体育是人们保持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之一。体育不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是一种教育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载体,体育中蕴涵着深刻的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和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公正恰恰是体育运动的灵魂和重要价值尺度,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也成为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具体体现。

(三)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

服务型政府已被党的十七大正式确定为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主体的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是实现人的主体性的本真回归。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其历史使命就是实现政府的服务性与人的主体性的互证,从而为政府最终向社会的回归创造条件。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表达的政府服务思想,是马克思这一思想在我国的发展,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直接理论源泉。目前来看,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顺利完成体育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成为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二、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体育公共服务是为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而向整个社会和特定社会群体提供的所有体育产品和服务。北京奥运会后,第一部以全民健身为宗旨的行政性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及全民健身日”确立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整体建设。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督导《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时发现,已经有23个省市区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了财政预算,29个将全民健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但是多年来政府对体育公共资源和服务近乎垄断性的占有,冲击了公共服务所强调的公平、效率和优质的原则,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体育供求矛盾突出

一般来说,与公共需求相比,公共财政永远是紧缺的,因此公共投入永远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全能管制型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弊病更大。它既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又垄断体育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权。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常识,垄断必定造成质量低下和供给不足,既浪费资源又加剧短缺。经济学这个规律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也是适用的。面对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比如,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拨款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如表所示)。

1991-2000年中国体育事业费表

资料来源:根据原国家体委计财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体育事业统计年鉴》(1991-2000)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综合整理。

(二)群众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政府难以有效地提供社会发展所必须的群众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

其一,群众体育事业经费严重短缺。从现实情况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群众体育事业费严重短缺。一方面,群众体育事业费数量少,在体育事业费中比例低,并呈逐年下降趋势。1995年,省本级群众体育事业费占全部财政体育事业费的2.69%,而到2004年这个比例下降至0.76%,相当于1995年的28.3%。另一方面,群众体育事业费在全部群众体育经费中的比例逐年下降。1995年,平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群众体育事业费,在包括群众体育事业费、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吸纳社会资金的全部群众体育经费中占32.3%。而2004年这个比例下降为3.2%。

其二,公共体育设施严重欠缺。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的普查资料反映,我国体育场地设施数量少,质量不高,每万人才拥有6.58个体育场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有1.03平方米。而同时期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平均每万人拥有二百多个体育场地。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而且我国现有体育场地质量普遍不高,多以篮球场等室外的低档次的体育场地为主。

(三)体育公共服务资源非均等化发展

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各地区条件差异显著,发展极不平衡,胡鞍钢在《中国:走向区域协调发展》一文中将其概括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四个不同的“世界”就有四种不同的发展水平,这样就导致了不同地区对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差距。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群众体育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特别是民众体育意识、场地设施、经费投入、科学指导等方面较为突出。

例如,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区域的差异和城乡的差异都很大。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表明,各地区的体育场地数量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广东省的体育场地数量最多,有77,589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9.1%;西藏自治区最少,有1,057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0.12%。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城乡差异同于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占全国人口60%左右的农村,其体育场地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8.18%,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好规模大的综合性体育场地一般都在城市。

(四)公共体育设施利用效率低下

在政府或公共部门垄断的情况下,一些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由于垄断管理,即使是所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其配置也往往不均衡,导致有限的公共体育设施利用效率不高。此外,由于公共政策与法规不到位,对学校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许多学校、企事业的场地设施不开放,也没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三、马克思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指导意义

体育公共服务是基于公共利益,为维持本国和地区社会稳定的社会正义,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资源配置活动。公平理念是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思想,要真正理解和把握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必须从分析公平理念出发。以下从解读马克思的公平观入手,分析其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公平观的主要内容

1.公平具有唯物主义现实性,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马克思认为,公平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他指出,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合理性”范畴,不能将它当作理性的发现和道德的追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或价值评判,公平观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与评价主体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制度性体现。

2.公平的内涵、标准及其实现程度都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

马克思认为,公平的内涵、标准及其实现程度都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以往的历史为前提。

3.必须根据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分配的水平及其公平程度

马克思认为,要解决不公平问题,不能依赖于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必须根据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分配的水平及其公平程度。作为法权观念的公平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的本质要求,而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二)对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义

如上所述,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和核心思想便是公平理念。因此,能否正确有序推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最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理念指导,马克思的公平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根据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和原因分析,本文针对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提出下列设想:

1.以社会公平和整体利益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和谐才能使美好的新世界充满快乐和幸福,因此,他们对未来的和谐社会提出了伟大的构想,认为“资本主义之后的未来社会,将经历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的发展要和谐,不能出现大的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们的最高目标——共产主义。

因此,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论社会成员在生活地域、职业等方面的差别,均应被纳入供给范围,保障我国城乡居民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基本权利公平,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保证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要站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高度,模糊城乡界限、居住界限、市场界限等,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2.以体育公共需求为导向

根据马克思的公平观,与民生有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都应该纳入均等化范畴。但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比较宽泛,分类比较繁多,其范围往往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而社会公共需求又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使得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边界并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

就本文观点而言,公共需求决定公共供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循的准则。政府应该围绕公众的精神服务需求及具体公共服务需求,架构与此相对应的由体育精神服务体系与体育具体公共服务体系两个子系统构成的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内容体系。在人类社会实践中,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入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所不断追求的目标,但人的发展和人类共同富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以体育公共需求为导向,优化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3.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公共资源相适应

根据马克思的公平观,公平的诉求不能依赖于道德和法的做法,必须根据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因此,现阶段体育公共服务必须从现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标准和稳步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应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实力,确定政府在目前的公共资源限制条件下应该在哪些体育领域有所为或有所不为。各类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水平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所动员的公共资源,其中主要是财政资金的总量、分配比例和使用效率。此外,体育公共服务沿革和发展与经济成长的不同阶段密切关联,据此,我们可以参考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似的国家或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阶段的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经验,判断服务供给标准。

4.区分不同层次需求

在体育公共需求中也有从低级到高级的不同需求层次,需要政府基于具体情况做出科学判断,并据此提出针对不同服务的有效供给对策。因此,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要本着先生存、再发展的原则。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其次,保障其较高层次的需求,促进城乡、区域的体育事业协调发展,而对于某些享乐性的、奢华性的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严格控制。

5.区分不同群体需求

以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对象作为区分标准,政府要权衡不同群体之间的体育需求冲突。从马克思公平观的角度来看,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要结合现实状况来决定。例如,我国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均衡性,在不同的区域也呈现出不同的具有代表意义的需求层次。对农民群体浅层次需求的满足对于拥有庞大人口基数的我国广大农村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而满足城市居民高层次需求则会产生许多有益的外部效应,具有带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该科学回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诚然,马克思关于公平问题的论述更多的是从哲学层面来进行,而我们当前所处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阶段还有一定差距,情况也更加复杂,因此,我们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马克思的公平观。但是其中所贯穿的基本思想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设定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当前,我们更应该不懈努力,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推进体育行政职能的转变,构建完善和公平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从而让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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