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制度范例与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2章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导言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标准”涵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功能,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也可以适用于集团企业对下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其主要目的在于:

1.评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健全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实际执行情况,避免制度漏洞、法律风险,发现制度和流程的执行盲点和不足,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有效性,维护企业利益。

2.评估企业核心人才队伍的结构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匹配性、核心人才的安全性,判断企业实施战略在人才保障方面的可能性,为建设人才梯队、企业并购或预防人才断层提供对策建议。

3.评估员工满意度(或员工对企业管理效果的认可度),衡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与效果,根据员工的反馈意见持续改善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使人力资源部门更加有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员工发展。

概况指标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概况指标Mercer(美世咨询)认为人力资源有效性的主要衡量标杆包括八个方面的指标,其2008年的“中国公司基准调研”采用图2-1所示的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

表2-1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概况指标

① 年平均人数是指一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员工数,计算方法是:以当年1月至当年12月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是:当月每天在册人员相加除以当月日历天数。实际很少用类似的方法计算,最简略的办法是用每月月末人数相加除以12,作为年平均人数。

② 美世2008年公布的一份资料如图2-2所示。

图2-1 美世衡量人力资源有效性的八个方面的指标

图2-2 不同行业支持部门人员比例变化情况

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支持部门人员的比例会有所变化,如图2-3所示。

图2-3 支持部门人员比例随组织规模变化

③ 这里的离职率指自愿离职率,即主动申请离开公司,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比例。被辞退的人员一般不计入离职率,这是考虑如果计入,管理人员会不愿意辞退那些不合格的员工,以便降低离职率指标。离职率并非越低越好,企业保持必要的离职率可以不断补充新人,实现新陈代谢。也有的企业,如GE采用强制排序的方法迫使少数员工自愿离职。各行业的平均离职率差别较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时离职率也会有所不同。经济景气与不景气阶段,自愿离职率也会有所不同。前程无忧发布的《2009 年企业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2007年、2008年企业离职率分别为22.3%和23.1%,2009年中国19个行业的员工离职率平均为15.9%,为五年来最低。员工主动离职率也创下五年来的最低纪录,占离职总人数的88.7%。离职率最高的行业是高科技行业,为18.3%,离职率最低的行业是生物医药。但职能部门或岗位间的离职率差异迥然:营销类岗位的平均离职率最高,达到29.9%,主、被动离职率比接近19∶1;其次为技术研发类的岗位,平均离职率为26.6%,主、被动离职率比为13.6∶1;生产类岗位离职率为14.1%,主、被动离职率比为6.5∶1;行政类职位的离职率最低为6.2%,主、被动离职率比为3.4∶1。美世发布的2008年部分城市员工平均离职率如图2-4所示。

图2-4 部分城市各岗位平均离职率比较

美世发布的《2010年中国人才保留实践调研》显示,2010年上半年员工自愿离职率为10.3%,接近2009年全年的员工自愿离职率11%。其中,电子行业的离职率最高,超过20%,高于其他行业近1 倍。该调研同时对蓝领工人的离职情况也进行了统计,调研发现,蓝领工人比较密集的行业,如电子、高科技和机械等行业,蓝领工人的自愿离职率非常高,从地区上看,华南地区是蓝领工人严重流失的重点区域。

有关员工离职率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选择,一般认为,如果能将分子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的离职人数,分母定义为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即该时期内的所有曾经及仍然在职员工的数量(离职率=离职人数/累计在册人数×100%),这样求出的离职率更为科学。

④ 骨干员工并没有特定的概念,通常占员工总数的20%左右,创造了公司80%的价值。每个

骨干员工都具有一方面的卓越能力,占据着公司的重要岗位,或者是那些重要岗位的后备人选,对企业经营发挥着相对“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能力在短期内难以复制。骨干员工群体及其能力的有机组合形成了企业核心能力。骨干员工的离职率比一般员工的离职率更加应该受到企业的关注。美世2005年的数据显示,管理人员平均离职率为9.52%。

⑤ 各行业会有所不同,同行业的数据才具有更强的可比性。美世2005年基准调研公布的中位数值为约92.8 万元。一般贸易公司的销售收入会比较多一些,特别是从事石油等大宗产品贸易的企业,而咨询行业的销售收入因为不存在实际的有形商品交易,人均销售收入会相对低一些。

⑥ 美世关于投入产出指标的体系如图2-5所示。

图2-5 美世投入产出指标体系

美世2009年中国公司基准调查报告披露的部分行业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比数据如图2-6所示。

图2-6 2009年中国部分行业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比较

⑦ 美世2005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公布的中位数值为约8.62万元人民币,各行业会有所不同。

⑧ 人均人工成本包括用于员工的各项薪酬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现金津贴、福利费用)、培训费用等。用企业全年人工成本总额除以年平均员工数,各行业会有所不同。

⑨ 该项指标反映员工创造的价值在员工和企业间的分配情况,即员工创造的价值中有多大比例用于对员工的分配。

⑩ 美世公布的2008年、2009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报告关于培训方面的标杆数据如图2-7所示。

图2-7 2008年、2009年中国各行业培训方面标杆数据比较

其他观察指标有:

● 员工平均年龄及年龄段分布;反映一个企业的员工年龄结构是否合理,如果平均年龄偏大,可能导致企业没有活力。

● 性别比例;不同行业的性别比例不同,但是男女员工都应该占一定比例,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任何行业的男员工或者女员工的最低比例应该在10%以上。

● 学历比例/专业背景分布/职业资格或职称分布;学历比例与行业的要求有关,尽管如此,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对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仍然是有普遍性意义的。有的企业比较重视员工的专业背景分布,以考察员工与主营业务的匹配程度,有的企业会以持有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来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

● 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分布;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分布显示本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拥有的专业人才的从业资历,可以在向客户推介时予以展示。

● 劳动诉讼发生率(劳动诉讼件数/年平均员工数);劳动诉讼发生率表明企业的政策和制度有明显的违法之处,或者员工对企业的政策和制度有明显的不理解之处,通过公开地宣传、确认政策和制度的合法性,有助于降低劳动诉讼率。劳动诉讼发生率和劳动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不是同一个概念,即使我们在每次诉讼中胜诉,过高的劳动诉讼发生率仍然有损企业的形象。

● 员工被客户投诉率(客户投诉件数/年平均员工数);

● 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重大事项。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1.人力资源战略与执行

1.1人力资源规划/计划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编制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从员工数量结构(总量、年龄、性别、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专业能力结构与公司战略规划匹配的角度提出组织结构、员工数量结构、知识与能力结构、绩效管理导向、薪酬策略、雇用策略、骨干员工发展策略等相应的人力资源战略调整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计划的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配备比例适当美世“2005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显示:业绩表现好的公司的人力资源人员配备比率为1.4%,高于业绩表现差的公司的1.2%。一个拥有1000 名以上员工的公司,其人力资源人员配备比率——人力资源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中位值为1.11%,这表明一名人力资源职员可以支持90名非人力资源职员。但是,一个不足200名员工的公司,其人力资源人员配备比率则高达2.39%,表明一名人力资源职员仅能支持40名非人力资源职员。这种差异暗示,在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方面,员工更多的大公司倾向于具有比小公司更大的规模经济优势。这一发现同时也得到了另一调查结果的支持:大公司的人均人力资源部门费用中位值——人均3772元要低于小公司的中位值5890元。美世2008年、2009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发布的数据显示,人力资源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按行业有所不同,人力资源职能预算的行业差别也很大,如图2-8所示。、专业配置合理

图2-8 2008年、2009年中国各行业人力资源职能预算及人力资源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比较

(既有HR管理的专业人员,也有来自业务部门的对业务需求理解深刻的人员Keith H. Hammonds在《Fast Company》2005年10月号撰文“Why we hate HR”。文中指出,HR人员中很少人有商业头脑。大多数HR人员对业务运作提不起兴趣,正如全美最大的医药批发商Cardinal Health公司执行副总裁安东尼·鲁锡(Anthony J. Rucci)所言,当今美国HR工作者最缺乏的就是商业头脑。他认为HR人员应能回答以下问题:● 谁是公司的核心客户?我最近是否和某位客户交谈过?他们面临什么挑战?● 谁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他们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做得不好?● 更重要的是,我们是谁?就赢得客户和对手而言,我们什么地方做得不错,什么地方做得不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果能够适当配备业务部门的精英,将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理解公司的业务需求,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服务。)、职责清晰、内部分工明确,经费得到保障参见本章注释7。,按计划执行有关人力资源战略/计划;能够实现人力资源战略/计划的主要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变革得到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认可。

2.基础管理与劳动关系在“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标准”中解读过的,在后文的制度中不再解读。

2.1入职 有书面的新员工录用、入职通知书(Offer)很多企业习惯于和录用人选电话确认,这样做既不够正式,对候选人也不够尊重,而且存在可能的隐患。比如,企业和录用人选可能因为缺乏书面的文件,对入职日期、岗位、待遇等发生分歧。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可能因为意外的原因取消对候选人的录用,这时候选人可能已经辞去原来的工作,因为取消录用所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向企业索赔,造成不利于候选人的局面。对于人力资源部门而言,应当注意维护候选人的利益,同时也是避免对企业公众形象、招聘品牌的伤害。,入职通知书中明确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要求员工在入职通知书上签字表示阅知所告知的内容,员工报到时交回入职通知书,存入该员工档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收回入职通知书并保存是证明公司尽到告知义务的最有力证明。;有书面/电子入职引导制度/流程,入职手续以员工为中心进行入职手续以员工为中心进行是指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应该避免让员工在入职的第一天,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自己拿着入职引导单子在各个部门“认面孔”的尴尬。应当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关系专员以对入职人员而言最简捷的方法办理完各项入职手续。;入职前有体检报告入职前必须进行体检,以免发生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避免传染病人进入公司,引起员工的恐慌,甚至造成传染病爆发;第二是避免录用因患病而不宜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这些员工如果在公司试用期满转正后发病,公司在医疗期内将无法与其解除合同,且在医疗期后可能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高额的补偿。;持有解除合同证明书报到解除合同证明书可以证明候选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候选人因为擅自离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录用擅自离职的员工可能被依法追究第三方责任。有的公司让申请人自己声明与原单位解除了关系,但是不能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有纠纷自行承担,这样的声明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不能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颁布的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验证有关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件原件也有的企业,特别是宾馆行业等对人员可靠性要求较高的行业要求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的证明由候选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不得扣押员工证件,或要求交纳抵押物、保证金等我国各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强制入股。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江苏等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 劳动合同 有书面/电子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文本,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管理岗位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中根据需要包含补充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新员工入司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署率100%也有的企业认为,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合同,则主动权在公司,其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就要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处罚措施,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仅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也做出了规定:“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各地法律法规对于类似行为,也对员工采取保护措施,列举如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征求员工续签/解除合同意向(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按期续签/解除劳动合同除员工主观过错的原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其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都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有关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是否续签,但是其第四十条实际上已经规定了企业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提前三十日或者给予员工一个月额外经济补偿,方可解除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 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到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予签订的,予以严厉的处罚,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特别补充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由双方各自保存并由领取人签收有的公司将员工的合同扣留在公司,一方面,这种做法本身不合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合同文本中有手工修改的部分,员工可以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因为两份合同都在公司,公司将无法证明员工对修改的部分知情。《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防范劳动者否认自己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要求劳动者领取合同时予以签收。;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首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形式等进行明确:“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务派遣人员应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法律要求《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前、到期终止及违约解除的合同依法得到补偿或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终止,均需按照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补偿半个月。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对补偿金的基数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明确要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不需要补偿的仅限于员工的过错行为,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制度/流程公开告知/培训员工有关涉及员工利益及要求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都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员工手册、公告等形式公开告知员工,便于员工遵守。参见第1章注释5。

2.3员工信息 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员工填写信息登记表的过程中有作假行为的,可以视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直接解除合同。;个人求职简历原件保存求职简历原件的意义在于与候选人入职后填写的员工履历表进行对照,以免员工通过伪造简历的手段骗取面试机会及录用资格。候选人可能会在简历中夸大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但是一旦被聘用后,为避免与背景调查结果不相符合,以及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事实情况,在填写入职履历表时会剔除简历中夸大的成分。;解除合同证明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有关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历次任免文件;劳动合同及签订、续签、变更信息;历年绩效报告;培训记录与协议等有关考试试卷将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安全事故时证明公司给予员工足够的培训,并进行了严格的测试,履行了公司的告知或者教育责任。;笔试、面试记录原件有时,人力资源部门会被用人单位责问:“这个人怎么进来的?根本不符合要求。”保存笔试、面试记录原件的意义在于,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难以胜任的情况时,可以查询以前的记录,看是否有伪造本人简历、夸大本人经验等作假行为。同时,也是便于查询当时的笔试、面试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招聘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了考察。;E-HR员工信息录入完整,更新及时;安全的系统备份;未上E-HR的,应有其他形式的员工信息数据库、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则特别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的系统备份;书面资料及时归档,员工档案按要求装订整齐;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其他资料保存两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4岗位说明 每个岗位都有书面/电子的岗位说明书及主要职责的工作流程并且被现任职人所认可和持有(多人同岗位可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统一的岗位说明)员工入职时,应当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所在部门提供岗位说明书,向员工说明他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有关工作流程,以便他尽快熟悉工作,履行职责。员工应当保存一份岗位说明书及有关工作流程,以便经常对照。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必要完善岗位说明书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业绩标准,以便在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有的公司以每年修订一次的绩效计划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业绩标准,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法。;按照工作职责、流程的变化及时修订岗位说明书及有关的工作流程、业绩标准;岗位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简明、规范、实用。

2.5 离职 具有书面/电子的离职交接制度;骨干员工离职面谈率100%有的管理人员认为,离职面谈并不能了解到真正的离职原因,还有的管理人员认为,只有重要的人员离职才需要进行面谈。从笔者的经验看,通过离职面谈还是可以获得很多有益的信息,包括员工在职期间认为公司管理不完善的地方,员工认为值得向公司推荐的人员等,因为与上级存在矛盾而辞职的员工一般不愿提及有关的纠纷。但是并非所有的员工离职都需要面谈,人力资源部从时间成本方面考虑,可以只要求骨干员工离职时面谈。;工作交接率100%;离职有相关职责第三人监交离职交接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并做好记录,通常是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免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接受者拒绝承认接受了某些事务,而交出者也会坚持说他已经交接过了。;签署离职声明并致信客户,保证公司内部能够与客户接续工作这类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涉及外部事务的员工,如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公共关系部门的员工。避免员工离职后,利用客户或者关联方的不知情,继续以公司名义做出不利于公司的事情。这类程序一般也会明确由谁接替离职者的工作。;保存以上谈话记录和交接记录;双方有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签字确认并保存无论是公司主动,或者员工主动,离职时应当签字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和员工分别保存确认函件。如果没有履行该程序,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要公司没有证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员工可以继续向仲裁部门指认其与公司没有解除关系。

2.6 编制管理与任免程序 支持部门和一线部门有明确的编制;具有突破编制的审批程序;书面/电子的任免程序;规范的任免文件模板;支持人员(通常包括财务、人力资源、信息、行政等服务部门)不超过总人数的1/5,逐步降低比例至1/10这种比例会因为行业不同有所区别,一般制造企业的业务部门人员比例高一些,而贸易公司的业务人员比例会低很多。美世“2005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公布的业务部门:支持部门的中位比例为11.6∶1。

2.7员工手册 书面/电子的员工手册列举主要的人事政策和员工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加班政策、同事关系等)并公布在公司网页并由员工签收。关于制定《员工手册》的必要性及宣传贯彻公司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参见第1章注释5。员工签收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有的员工会以不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逃避公司制度的管理和处罚。

3.招募甄选

3.1招聘制度与流程 有书面/电子的招聘制度/流程,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部门主管及相关人员。制度包括近亲回避关于是否控制员工的亲属进入公司,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公司禁止员工的近亲属进入公司,认为会引起不必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的公司要求员工入职前申报在公司的亲属关系,只要不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或者两个岗位不具有利害关联就可以允许录用;也有的公司鼓励员工的亲属进入公司,认为这样可以使员工与公司具有更加紧密的利害关系,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加投入地为公司工作。、非正常录用人员的控制程序非正常录用人员指在中国的特定社会情形下,某些可能与录用条件具有差距的候选人因为某些特殊的关系和原因不得不录用时,应当有不同于正常录用的程序,获得某一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许可,可以在低于录用的条件下予以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和用人的业务部门经理双签审批关于录用人员的审批权各公司根据规模、组织结构等有不同的规定,但是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这样做代表双方均认可候选人符合录用的条件,避免用人部门在使用员工的过程中单方面地抱怨人力资源部门招聘的人员不合格,因为所有的员工都是得到双方的认可才进入公司,而不是人力资源部门单独的招聘结果。同时这也是对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一种权力制衡。等规定。

3.2招聘数量与质量 完成招聘计划的90%以上,包括中期调整计划(保存业务部门当年书面提出的招聘需求)。试用期内离职比例小于5%。

3.3招聘时间 从用人部门提出需求获得审批之日,到招募到合适人选到岗工作之日,平均不超过40个工作日这里的40天一般指中层以下的管理人员。通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来招聘而不是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建议读者采用如下指标:一般员工为25天,专业人员为40天,中层管理人员55天,高级管理人员70天。通常我们需要预先储备一些候选人,否则我们难以实现这些指标。

3.4 招聘成本 招聘费用发生情况招聘成本通常不包括招聘人员的工资及其办公费用,仅仅指直接用于招聘的广告、差旅、测评等费用。一般的标准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费用不超过其年薪的25%,部门主管的招聘费用为其年薪的10%~15%,专业人员的招聘费用一般为其年薪的5%~10%,其他员工的招聘费用为其年薪的1%~5%。美世发布的2008、2009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关于专业人员的招聘成本与工作天数数据如图2-9所示。

图2-9 美世2008、2009年中国各行业专业人员招聘成本与工作天数比较

3.5招聘来源 来自内部招聘内部招聘员工是诸如BP等很多跨国企业的常用做法,他们认为从内部招聘员工意味着员工可以在企业内部公平地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同时内部招聘的员工在文化磨合方面需要花费的时间更短,他们可以更快地进入工作角色。、社会招聘、内部员工推荐有的企业认为来自内部员工推荐的比例代表着员工是否认同公司,只有认同公司才会推荐自己的朋友来公司工作。也有的企业认为,内部员工会了解候选人,对他们能否适应公司的文化和工作要求有一定的把握,所以成功录用的比例会更高。、猎头获取的比例;保存合适的候选人资料,以便以后替补录用。

3.6甄选 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专业笔试/面试等科学方法,保存叙述性而非结论性记录叙述性记录真实地记录当时询问候选人的问题及其答案,可以在日后通过查询面试记录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对照。而结论性记录则是对候选人所做的结论,如语言是否流利、专业知识是否符合要求等,未来发生员工行为与录用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时,这样的记录基本没有实际的追溯作用。;对外招聘的中、高级人员有背景调查记录有关背景调查的解读参见“第5章 招聘调配制度范例”。

4.员工发展与培训

4.1制度/流程 有书面/电子的员工发展与培训制度/流程,有关培训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金条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参见本章注释26。,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

4.2职系职级 建立多职系职级制度,鼓励员工在公司内部发展职业生涯在知识工作者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建立多职系制度,即在管理职系之外建立各种专业职系,员工不仅可以沿着管理层级上升,也可以沿着专业层级上升,一定级别的专业人员和一定级别的管理人员对等享受同等待遇。这样,就可以避免专业人才过早地碰到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在管理层级之外开辟了新的职业发展通道。有的学者认为减少层级是一种发展趋势,可以促使组织的扁平化,缩短信息链条,使组织反应更快。但是设置必要的岗位层级,使员工能够有前进的动力,这与减少管理层级并不矛盾。管理层级可以减少,使汇报线更短,但是员工个人的职级却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能力逐步提升。

4.3培训发展体系 建立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员工不同的培训课程体系,满足不同员工的培训发展需求。

4.4新员工培训 建立新员工培训体系,新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受到公司入职培训率为100%,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理念与制度、业务知识、个人发展技能等。

4.5培训计划 员工填写个人发展计划/培训需求,根据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分析、对管理人员的访谈和对员工个人需求的分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与公司业务需要、员工岗位职责相关。

4.6内部分享 有内部知识经验共享体系,能够共享内部知识;建立内部讲师队伍,分享本公司优秀员工的良好做法。

4.7 执行 培训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美世2005年中国公司基准调研获得的企业培训经费总额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3.27%,所有调研行业的员工年均培训费用为3205元,中位值为1438元;员工的年均培训时间为33小时,中位值为30小时。调查还发现,离职率和培训费用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按计划执行培训;年人均培训费用;大额培训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年人均培训学时不少于20小时;管理人员年平均学时不少于40小时;员工对培训评价良好;培训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有实际案例体现;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课程名称、学时、成绩及相关费用;建立培训项目档案,记录项目的名称、参加人员、项目费用及效果评估等。

5.绩效管理

5.1制度/流程 有书面/电子的绩效管理制度/流程,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绩效管理内容设计较符合行业、企业、岗位特点。

5.2培训 对每个主管和员工进行充分培训并使他们掌握绩效管理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5.3执行 员工100%签订绩效计划;员工绩效计划量化程度、可衡量程度高,符合SMART原则;主管与下属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正式评估和沟通,评估结果符合公司关于评价的标准,得分不偏高、偏低;有书面/电子签名;100%进行绩效考核并排序或分类。

5.4结果运用 员工绩效报告保存不少于两年绩效结果保存,一方面是可以供以后的管理者参考,保持对员工管理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是基于法律方面的要求。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我国法院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 年,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5日,即案件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不服,应当在收到该仲裁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鉴于劳动争议与民事案件之间常常存在关联之处,所以,绩效报告至少保存2年。;A类员工和C、D类员工得到相应奖励/处罚(包括薪酬、培训、岗位变化等措施),业绩不佳员工辞退/辞职率不低于员工总数的5%。此类标准适用于采用了绩效结果强制分布方法的企业。所谓末位淘汰实际是对业绩处于员工整体靠后的员工进行培训、调整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够胜任的,方可解除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影响双方能否顺利解除合同的主要因素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谈判。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论合同是否到期终止,企业均需补偿员工经济补偿金,所以实际上企业如果能够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可以更加便利地使用末位淘汰,直接解除业绩较差员工的劳动合同。

6.薪酬福利

6.1制度/流程 有书面/电子的薪酬福利制度/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薪酬福利制度、结构及标准应事先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

6.2人工成本管理 薪酬水平与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竞争对手或标杆企业水平保持适当分位关系分位的概念即本企业薪酬水平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假设整个市场是100%,本公司处于75分位(75P)的意思即是:本公司的薪酬在整个市场上处于前25%的水平,高于75%的企业。,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最低工资标准是动态的概念,各省市可能会经常调整本省市甚至下属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即是否包含社保、住房公积金,各省市也会有所不同,请读者留意本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见于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人工成本总额/(人工成本总额+当期责任税前利润)通过这个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企业创造的价值中有多少被用于人工成本。也有的企业以薪酬成本与企业运营成本(包括销售成本和管理费用)之比作为衡量人工成本高低的依据。美世中国公司2005年基准调研公布的人工成本/企业运营成本平均数据为9.3%。比例在行业中保持适当分位;依法予以加班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有关加班的薪酬规定,参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款实际规定,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优先安排补休,补休不完的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则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工作日加班的,如果企业的生产属于季节性较强,如空调企业、制冷企业,一般上半年较忙,则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也可以避免加班工资,直接安排调休、补休。《劳动合同法》对于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规定参见本章注释56。

6.3执行 按时发放薪酬,并有薪酬单据(工资单)留存备查劳动部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发放环节严格履行内部签字审批程序。

6.4信息系统 安全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备份,出错率低于万分之三如果一个500人的企业,每年发13个月工资,允许的错误率为万分之三时,全年约可以发生两次错误。

6.5 薪酬公平 薪酬结构合理,符合本企业员工群体的心理特征,有利于企业全面平衡发展;试用期员工薪酬不得低于转正后薪酬的80%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即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可以有所差别。《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密切联系;薪酬变动需进行沟通;按年度发放个人收入统计;个人所得税纳税公平,无侵占他人利益行为有的企业把员工的变动薪酬部分按照人均水平进行纳税,然后将税后的总额在团队内部进行分配,这样实际使得低收入员工为高收入员工承担了税收负担。

6.6福利体系 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条件建立灵活的补充福利体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可以使用相当于工资总额14%的额度用于福利项目。该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用,当年未发生的可以递延的规定。,补充福利体系具有激励性作用法定福利体系,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比较强调公平性,对缴存比例和最高限额都有明确的规定,难以适应企业区分不同员工给予不同福利保障的需要。补充福利体系,如企业年金、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则可以区别不同级别、不同贡献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补贴,由此可以赋予补充福利一定的激励作用。

7.企业文化与员工满意度

7.1 企业理念 企业有明确的战略目标、价值理念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书面/电子的工作纪律要求、奖惩条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严重违犯企业价值观(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率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违纪事件及时处理,如有扣罚工资需符合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2企业前景认同 员工对企业战略认同度;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舒适度(认为企业的理念、氛围是合适的)。

7.3团队合作与认同 对上司、同事领导能力/合作能力、业务能力等的认可程度;推动业务的团队化运作。有关员工对团队的认可,可以参考著名的市场调查公司盖勒普的Q12问卷,题目如下:Q1我知道公司对我的工作要求。Q2我有做好我工作所需的材料和设备。Q3在工作中,我每天都有机会做我擅长做的事情。Q4在过去的一周中,我因工作出色而受到表扬。Q5我觉得我的主管和同事关心我的个人情况。Q6工作单位有人鼓励我的发展。Q7在工作中,我觉得我的意见受到尊重。Q8公司的使命/目标使我觉得我的工作很重要。Q9我的同事们致力于高质量的工作。Q10我在工作单位有一个最要好的朋友。Q11在过去半年中,工作单位有人和我谈及我的进步。Q12过去一年中,我在工作中有机会学习和成长。

7.4沟通机制 有书面/电子的建议/投诉机制,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员工;员工建议/投诉及时得到反馈/处理,并保存记录;群体上访率为0。

7.5员工服务 建立员工服务体系,为员工提供可能的和必需的服务,如文艺、体育活动、互助体系等。

7.6 自愿离职率 自愿离职员工比例,其中骨干自愿离职率应在10%以内,一般员工自愿离职率应在15%以内;对离职原因及时分析并采取对策。有关一般员工、骨干员工的平均主动离职率参见表2-1后的注释③、注释④。

8.骨干员工

8.1制度/流程 有书面/电子的骨干员工管理制度/流程。

8.2选拔 根据价值观与行为表现、业绩、潜能等定期选拔和评估,程序规范、过程公正。

8.3后备率 关键岗位后备率应达到70%以上。

8.4培养 对管理岗位后备员工的培养措施到位(包括行动学习、审计培训、轮岗、项目锻炼、海外交流等);对业务岗位后备员工的培养措施到位(包括培训、业务轮岗等)。

8.5激励 具有区别于非骨干员工的激励政策。

8.6每年对上年骨干离职原因及影响、接替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骨干员工计划的有效性,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阅读材料2-1

向丰田学习人力资源管理

一、前言

我在四川一汽丰田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四年,在几届日方总经理的指导下,在与各个级别日方管理人员的合作中,具有本土特点又充满丰田理念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逐步完善起来。在此过程中,让我逐步理解了独具特色的丰田文化、丰田管理、丰田价值观,体会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者如何开展人力资源实践,人力资源管理如何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

本文将丰田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独特的实践,结合作者的理解,介绍给各位同仁。

二、丰田的人事部门和人事

在日本丰田,许多优秀的管理者通常来自三个部门:销售、制造或人事。

人事部门是一个极为强势的部门。一提到人事部门,丰田员工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敬畏心理。这是我去丰田公司研修过程中体会最深的一点。

丰田人事部门的权威来自多个方面:一方面源于人事部门是各项人事政策的制定者,员工成长的培养者和规划者。丰田人视人事政策为公司法律,“有法必依”,体现了丰田人极高的法制意识,也使得人事部门成为政策的化身。另一方面源于员工对人事部门的尊敬和信任,人事政策考虑问题全面、细致、长远,涉及公司各个部门、各个领域,涉及每个员工的近期、远期切身利益,而这些政策经过多年的宣传、实践,逐渐深入人心。此外,还源于丰田人事部门持续不断地培养并向各个部门输送了大量优秀管理人才。

丰田人事部门每年会招聘一批优秀人才,择其优者放到各地销售部门进行锻炼,然后再从中选拔部分有潜力的人才进入人事部门,从基础开始进行培养。这些人才逐步成熟、成长起来,成为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职业规划等领域的专家,再通过岗位轮换派到世界各地丰田事业体的管理部门、营销部门担任要职,成为既懂销售又精通人事的管理者。

从人事部门出来的管理者,了解公司战略,熟悉公司文化,是丰田各项人事政策的有力支持者和执行者,同时,人事部门的工作经历使他们在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团队建设、成本控制及沟通交流等方面比其他部门管理者技高一筹。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晋升会优于其他部门员工。丰田(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叽贝匡志、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毛利悟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三、丰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丰田的管理理念,即大家都很熟悉的“丰田之路”,总括起来就是五个词语、十四个字,即“挑战、改善、现地实践、尊重、团队协作”。“丰田之路”作为公司价值观,体现在丰田人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全球丰田事业体人力资源管理的“指挥棒”。

丰田把遵守规章制度放在第一位。遵守规章制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规则、手续明确化;第二,严格并公平地运用规则;第三,规则的指导思想、内容必须向员工彻底贯彻。这对人力资源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首先在制定制度时就必须全面考虑,每一个细节都应考虑相应的解决方案,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并对员工进行宣传说明,让每个员工都能充分理解、接受。只有员工充分理解、接受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员工的尊重并有效执行。这也充分体现了对员工尊重。

如此形成的制度,如此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员工心目中才能真正具有权威。这一点是许多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迫切需要学习的,因为国内许多企业的人事制度是基于公司或者老板立场考虑问题,往往忽视了员工感受。这些制度难以落实,意见纷起,最后受伤的还是人力资源管理者。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谈何树立自己的权威呢?

四、丰田的人才招聘

攻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们都清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就是岗位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岗位说明书手册。这是欧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盛行的做法。但在丰田,这套做法没有市场。

我进入四川一汽丰田后也曾向当时的总经理叽贝匡志进言,希望制定一套岗位说明书,便于人员招聘、考核和人才培养。结果被否定了。叽贝匡志总经理对我说,丰田实行的是模糊管理。模糊管理不是每个人没有职责或者职责不清,而是根据员工能力提高速度,逐渐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职责,促进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如果像欧美一样,员工仅局限在一个领域,就会造成只关心本职工作,其他工作事不关己,团队合作差,同时如果熟悉一项工作后不能及时扩大其工作范围,增加其工作职责,对其个人成长不利。

丰田的模糊岗位管理使其在人才招聘中对专业的要求低于对综合素质的要求。在丰田,学法律的搞采购,学汽车的搞人事,学计算机的搞制造……这种现象比比皆是。这得益于其完善、成熟的岗位轮换制度。只要你优秀,岗位轮换制度就会把你培养成一个复合型的多面手。

丰田的招聘理念是:只招合适的,不要最优秀的。在中国丰田事业体内,你很少见到来自北大、清华的毕业生。大多数学生来自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甚至一些省级院校,来的学生也不是最优秀的。

同所有跨国企业一样,丰田喜欢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中职生。丰田提倡终身雇用。正如一位丰田事业体制造部长在新员工入社动员会上所说,丰田把大家招进来,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大家负责到退休。应届毕业生可塑性强,工作热情高,经过丰田文化熏陶,很快会适应其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

中国丰田事业体人员招聘通常一年一至两次。主要集中在岁末年初。首先会有一次持续近两个月的大型学校宣传、介绍,然后参加学校专场招聘会。优秀者进入公司参加复试。对于操作工人,还必须到公司技能培训中心进行动手能力、手脑灵活性等测试。

因为公司工作稳定、福利较好,员工流失率极低,所以每年对人员招聘控制得非常严格。部门要提出增员计划,必须附加详细的、具有说服力的定量分析报告。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业务内容增加,计划很难得到人事部门批准。

正因为增人难,公司各级对招聘面试非常重视,层层筛选,层层把关。在四川一汽丰田,招聘一个事技员(即办公室文员),招聘担当要按1∶16进行筛选,再按1∶8推荐给人事主管筛选,人事主管按1∶4推荐给部门主管筛选,最后部门主管按1∶2推荐给总经理做最后裁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达不到比例要求,就会从头再来一次。即使顺利,前后至少也要花一个月时间。

五、丰田的绩效考评体系

丰田的绩效考评称为面谈培养。言下之意,就是通过面谈,确定考核目标,评价目标达成度;通过面谈,了解下属需要哪些支持,下属在达成目标过程中的态度、能力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面谈,提出今后工作的期待,下属发扬优点改正缺点的过程,实际上是下属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促进下属不断成长,这个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人才培养的过程。

面谈考核的宗旨是“能力主义”和“成果主义”。一个优秀的员工,既要体现在能力上,又要体现在工作业绩上。对于资格/职务较低的员工,在“成果主义”的基础上更多体现“能力主义”;对于资格/职务较高的员工,在“能力主义”的基础上更多关注“成果主义”。

首先谈一谈“成果主义”。丰田体现成果主义的考核方法就是方针管理,方针管理不完全等同于目标管理(MBO)。方针管理关注结果,但更关注过程;方针管理关注目标的层层分解,更关注上下交流,上下同心。

每年年末,公司上下在年终盘点的同时,也在进行一次轰轰烈烈的年度目标设定活动。首先是公司目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战略、经营环境提出明年经营目标,下发到各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再反馈上去,反复几次最终定稿;另一种是总经理不提公司目标,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公司战略提出部门目标,总经理根据公司战略、经营环境,进行归纳提炼,加入自己的观点,制定公司次年经营目标,下发到各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再反馈上去。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不同总经理不同的管理方式。公司目标确定后,一方面,要报日本丰田公司本部,作为次年考评总经理的必要要件;另一方面,下发到各部门,制定部门以及部门内每个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公司、部门年度目标和计划确定后,将贴在公司显眼位置,如会议室,对全体员工公开。然后,上司同下属就要一道通过面谈共同确定每一个员工年度工作目标及月度分解目标。在每月月末,目标达成度点检的同时制定次月的工作目标,将目标填入公司统一制作的月度考核面谈表。到了月末,上司同下属又一起逐一对每一个目标就目标重要性以及每一目标的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取得效果进行评价,确定等级,评定分值。每位员工面谈考核分值确定后,该部门各个员工的表现情况就一目了然了。

上司同下属共同确定了下个月的工作目标后,并不是放任不管,在发挥员工主动性、能动性的同时,需要不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称为丰田工作方法之一的“联络·汇报·商量”。

对于中高级管理者来说,部门目标达成度点检通常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总经理会按照部门年度目标逐项进行检查,目标是否达成、达成的效果如何,被评价者除了自我评价外,还要接受总经理近乎苛刻的提问和严格的点评。年中、年末点检也是各位管理者极为恐惧的一天。通常,为此点检,部门上下会紧张、忙乱近一个月。

方针管理是就双方达成共识的项目进行工作和评价,锻炼了员工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求上司参与到员工工作的各个方面。

“能力主义”考评主要针对职务、资格较低的员工。考评主要集中在员工工作技能、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等方面。实际上,就是丰田价值观的评价。不同职务、不同资格的员工,其能力要求不同,专业知识要求不同,考评的侧重点就不同。比如说,对于基层主管,更多侧重于对领导能力、人才培养、方针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对于一般文员,倾向于改善、问题意识、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于操作工人,考评主要集中在安全、品质、改善、多能工、4S、团队协作等方面。

“成果主义”和“能力主义”的面谈考评中,丰田考评员工工作绩效但不唯绩效,真正关注的是通过考评,促进员工能力提高、员工个人成长。这才是丰田绩效考评的价值所在。

六、丰田的薪酬福利体系

在丰田,薪酬福利体系经过近百年的不断改善,已几近完美。不论薪酬还是福利,都是国内最具竞争力的公司之一。进入丰田的员工,到退休甚至到去世,能想到的福利,公司都已考虑到了。享受到如此高薪酬高福利的员工,能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为公司效力吗?

在中国的丰田事业体,薪酬福利虽不及日本丰田本部,但仍然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与欧美企业不同,但和多数日资企业相似,刚进入中国市场的丰田薪酬福利体系有一个共同特点:低工资,高福利。这使日资企业给中国人民留下“抠门”的印象。经过近几年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了解,薪酬福利体系已有明显改善。

在薪酬方面,丰田实行的是职能工资制,薪酬支付与绩效考评结果紧密相关。员工工资增长取决于能力的提高,员工能力提高的表现形式是资格/职务晋升,换句话说,员工工资体现的是“能力主义”。员工奖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业绩的大小、质量优劣。换句话说,员工奖金体现的是“成果主义”。

如果说“能力主义”和“成果主义”是丰田分配机制的灵魂,那么,“年工序列工资制”则是其有效补充。“年工序列工资制”鼓励员工长期在公司工作。其理论依据是,资格越长,工作经验越丰富,技能越高,因人才流失造成的损失越小,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越高,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也越大。

“年工序列工资制”的体现不仅在工龄工资上,还体现在一些福利待遇上,比如四川一汽丰田员工的年假、购房购车补贴、旅游补贴等,都与员工工龄长短有关。

谈到员工福利,可谓花样多多。以四川一汽丰田公司为例,员工福利除法定“五险一金”外,还包括免费交通车、免费午餐、免费体检、免费服装(如西服套装、防寒服、保暖内衣等)、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通补贴、家属生老病死慰问、困难补助、员工生日蛋糕、结婚生育贺礼、团队活动费、传统节假日家属慰问,以及上述的年假、购房购车补贴、旅游补贴等,有几十种之多。

七、丰田激励机制

与薪酬福利的保健功能相比,丰田的激励机制既体现了日本企业强调集体主义、注重长期雇用的文化特征,又体现丰田劳资信任、现地实践和团队参与的企业价值观。

丰田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的就业机会

正如在上文中提到的一样,对于每个应聘的人员,各级领导会层层把关、严格筛选。一旦通过面试,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就像进了保险箱,几乎不用担心某天会被公司炒鱿鱼。

四川一汽丰田自1998 年合资迄今,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寥寥无几。这寥寥不到十人的员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打架。丰田人能容纳员工的各种错误,唯独不能容忍打架斗殴。凡动手打人者,无论是否有理,必被立即开除,毫不含糊。

2.教育

与稳定的就业机会相呼应的,是丰田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丰田并非慈善家,并非如中国之国有企业——公司属全体员工所有。稳定的就业机会不会用来养懒人、闲人的。丰田各级管理者都是教育家,个个都是“已熬成婆的媳妇”,你想不受教育,想不学习提高都不行。丰田完善详细的人才培养体系,无孔不入的育人文化、绩效文化、奖励文化逼得每个人不得不上进,不得不沿着公司为你设计的阶梯向上爬。鉴于丰田庞大的教育体系,笔者将专稿进行阐述。

3.奖励制度

与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相配套的,还有无处不在的奖励机制。丰田重奖励,轻处罚。公司不是没有处罚规定,在《员工守则》中,有关处罚的条款几十上百条,但真正落到实处的没有几条,制度规定只是摆设而已。公司独特的奖励制度即使不处罚你,也让你自惭形秽。公司奖励未违纪者,实际上是对违纪者给予无声的斥责。

以四川一汽丰田为例,大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发明创造,小到惊吓提案、合理化建议、清洁卫生等,大大小小奖励措施近二十项。奖励的金钱不多,最多也不过1000元,绝大多数只有几元几十元,但其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的,通过大会小会、报纸广播宣传栏,奖励让每项积极的行为得到尊重,让每个有成就动机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产生更大的成就欲望;也让一些碌碌无为者无地自容,不得不奋起直追,逐步培养起一种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氛围。

以改善提案奖为例,在我国国有企业曾经兴起一阵“小改小革”、“QC小组活动”,倡导员工全员参与,发挥主人公意识,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这种“暖风”一扫而过,很快没了踪影。但却在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扎下根来,成为日本管理模式的一大特色。

请不要小瞧这种不起眼的改善活动,如果一年有三千甚至五千件提案,其中80%能落到实处,如此持续十年二十年,试想一想,将会是一个怎样的结果?工艺技术几近完美,产品质量日趋精良,安全隐患几近于零,生产管理无懈可击……这就是为什么丰田生产方式如此独特,任何企业均难以复制的原因。员工之所以如此热衷于改善活动,就是因为其有效的奖励机制、评价体制以及员工较高的参与意识。

4.员工活动

丰田是倡导集体主义的典型企业。“丰田之路”中的“团队协作”除了体现在工作中,还体现在工作之余的各种员工活动。在四川一汽丰田,员工活动丰富多彩。超大型活动,有“员工趣味运动会”、“新春联谊会”、“新年音乐会”。“员工趣味运动会”是上至总经理下至清洁工,全员参与;“新春联谊会”是员工与员工家属联欢,中日双方干部及家属与员工及家属欢聚一堂,载歌载舞,其乐融融,这些活动的组织均是普通员工,使其在工作中得不到体现的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每个部门及各级工会每年都会组织各种团队活动,公司不仅给予资金支持,还免费派车接送。在周末,在成都周边旅游景点,在风景秀丽的近郊“农家乐”,在热腾腾的火锅城,常常能见到丰田人的踪迹。年关将至,公司为感谢员工家属的支持,会邀请他们到公司参观、联谊,或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家属吃饭、喝茶、唱歌、下棋、打麻将等活动。

公司建有专门的篮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场,还组建有专门的足球队、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代表公司经常外出比赛、联欢。不仅费用公司负担,而且得奖而归,还要受到奖励。

公司这些活动,简单地看,是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其增强了劳资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其作用不可谓不大。

5.公司交流体系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实现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理解,仅有上述员工活动是不够的,丰田公司还有一套完善的、成熟的交流体系。如果说员工活动是一种非正式交流的话,那么下面讨论的就是丰田公司正式的交流体系,这也是丰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特色之一。

本文将四川一汽丰田正式交流形式概括如表2-2所示。

表2-2 四川一汽丰田交流体系

完善的交流体系保证公司正式信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充分交流。完善的交流体系具有以下好处:

第一,公司方针目标、经营状况能够迅速传递到每个员工,得到员工理解认同,进而形成全员共同目标、全员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第二,通过交流,集中多方面意见建议,既体现集体决策又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对于人事政策,在理解员工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也让员工充分理解公司政策制定的背景,减少劳资矛盾,营造和谐氛围;

第四,通过交流,中日干部相互体谅、相互妥协,文化冲突逐渐减少。

八、员工职业发展

“稳定的就业机会”、“年工序列制”、极低的员工流失率、完善的考评、奖励和人才培养机制……造成企业员工老龄化严重、年轻有能力的员工缺乏晋升机会、观念陈旧、部分员工倚老卖老等不良现象。

丰田人事部门知道,任何一种管理模式都有弊有利。为克服这种不良现象,丰田在二十年前就推出了职能资格制度,即根据员工能力提高,不论年龄、学历、资历,给予不同级别的资格,并享受相同级别职务一样的薪酬待遇。职能资格制度打破公司老人一统天下的局面,让一部分有才华的年轻人脱颖而出。

在丰田,只有雇用终身制,没有职位终身制。由于内部组织结构调整频繁,职务调整也非常频繁,今天是次长,明天可能就变为主查,一段时间后可能又被任命为某一部门次长或部长。对于这种频繁的职务调整,丰田员工早习以为常,绝对服从公司安排。

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丰田近年来组织机构趋于扁平化,即存在大量常设和非常设项目小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就该项目而言,项目经理既非职务也非资格,却权力巨大,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奖金分配、人员安排、计划推进等。项目完成,小组解散,又组成新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的出现,为年轻人提供了更多更大的能力发挥空间。

九、总结

丰田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得益于其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而其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又充分体现了公司人本管理的价值观。公司价值观之所以能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方面,得益于丰田人对价值观的充分理解和始终如一的贯彻实施。

(Jeffrey,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BlogName=jeffery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