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沿革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警察机构
一、清代警察机构
石嘴子在清雍正六年(1728年)属甘肃省宁夏府宝丰县管辖。同年十一月壬戎(1728年12月16日)朝廷工部等衙门决定,将平罗县长城西暗门蒙汉贸易市场移于石嘴子,设市口监夷厅三楹。有两名蒙古鄂尔多斯王府和厄鲁特王府梅林官,一名平罗营清兵参将官,共同管理和监督市场交易(见《平罗记略》)。是当时条件下,以军政合一的组织形式,设立具有警察职能的治安保卫机构。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平罗县署设典史,掌管监察、缉捕、狱囚。
清嘉庆十二年八月丙子(1807年9月8日)陕甘两省总督蔡建衡,以石嘴子“民蒙交涉事件繁多,人夫工匠络绎不绝,不时逃亡奸宄,易于混迹,且恐偷木植、粮石(读:粮担)、盐斤,必须设立文武,专司弹压,方为周密”等由,奏请朝廷将甘肃省凉州府平番县红城内所驻主簿陈学浩其员调遣石嘴子,成立主簿署,民间称“主布衙门”,设主簿(文官)、门子、皂隶、巡役、马夫共9人;主簿岁俸工银(年工资)33两,其他每人每年各6两。平罗营把总(武官)张烈调石嘴子,设把总署,驻兵数十人,形成了文武双全的治安管理体系。嘉庆十九年(1814年)宝丰县县官沈为芬,平调石嘴子任主簿,从平罗各营抽调马战兵9人匹、步战兵41人,加强了石嘴子的治安保卫工作。至民国2年(1913年),历时106年的石嘴子主簿署,与宝丰分县同时撤销。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在平罗县城内设巡警总局一处,有巡务长1名、区长1名、区官2名、巡长1名、巡士8名。另设分局5处,每局设正、副巡长各1名,计10名,巡丁共36名。
二、民国时期平罗县警察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改清代巡察局为警务公所,设管狱员1员,管理民刑羁押、被告人犯及刑事已决各犯等事;设警察员1员,管理巡察稽察、维护社会秩序等事。民国3年(1914年)改为警察所。民国9年(1920年)改为保安局。民国12年(1923年)改为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宁夏设省,各县设公安局,平罗县政府公安局改称为一等局,局长由县府助理兼任。民国21年(1932年)1月改称平罗县公安局。民国24年(1935年)又称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任,下设警佐1员,办理警务。是年9月,复称平罗县公安局。民国25年(1936年)12月改称警察局,设局长1员、警官5员、警长6员、警士48人、夫役4人。民国29年(1940年),又复称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任,下设警佐掌管警务。民国30年(1941年)2月,复称警察局,设局长1员、主任1员、巡官2员、雇员1人、警察31人。同年,在姚伏设派出所。民国38年(1949年)8月,平罗县警察局设局长1员,巡官、警察等35人。
三、民国时期陶乐警察机构
1937年11月陶乐县设置警佐室。1941年改称陶乐县警察局,有局长、巡官、警长、警士共16人。
四、民国时期惠农县的警察机构
惠农县于1941年5月建置。惠农县警察局亦同时建立。当时警察局编制49人。其中警官5人(局长1人、主任1人、巡官2人、书记1人),警长6人,警士36人,编3个班,伙夫2人。1946年,警士扩编为58人,编为6个班。后来,因经费拮据,将警长缩编为3人,警士缩编为36人,全局共编制38人。至解放时,实有36人。武器装备有短枪1支,由局长佩带,警察共配备七籽梅长枪20支、子弹570发。警察局驻宝丰镇,在县属黄渠桥镇设派驻所,派驻有巡官1人,警察1个班。
历任警察局长:第一任局长郑希明,江苏省徐州市人,自1945年5月1日任职至1946年4月5日。第二任局长杨长生,回族,青海省乐都县人,自1946年夏任职至当年冬天。第三任局长杨舒锦,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自1947年春任职至1947年11月。第五任局长徐正林,平罗县人,系马鸿逵的亲家,自1947年11月任职至1948年10月,约1年。第六任局长王世祯,甘肃省甘谷县人,自1948年11月1日任职至1949年9月底解放。
1949年10月6日,惠农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并于当日接管了惠农县警察局,由原警察局主任王国维移交了人员、武器装备、档案及所有财产。当时,警察局有局长1人、主任1人、巡官2人、书记1人、警长3人,警士及勤杂人员28人,共计36人。接管后,除逃跑2人外,其余全部遣返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