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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寺产管理和自养事业
第二十四条 清真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清真寺用于宗教活动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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