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掌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之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3.2.1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海关对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允许其向进出口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一般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
3.2.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有关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3.2.3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中介服务环节。报关企业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相当数量的报关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此,海关对报关企业规定了更为具体的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前,应首先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 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③ 行政许可的做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本部)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如有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隶属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隶属海关初审后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通过后,做出准予变更决定。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凭直属海关的变更决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④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⑤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审核通过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3.报关企业(本部)与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的异同
报关企业与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的异同如表3-1所示。
表3-1 报关企业与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的异同
注:★代表重点,为方便记忆,本表罗列的是部分重要的申请材料,注意横向比较各自差别。
3.2.4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与注册登记的先后关系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与注册登记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与注册登记流程
3.2.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
3.2.6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登记的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首先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手续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然后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回到原注册地海关提交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注册登记的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可选)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可选)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3.2.7 报关单位的限时、限额归纳总结
报关单位的限时、限额归纳总结如表3-2所示。
表3-2 报关单位的限时、限额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