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国家政府绩效管理实践
一、加拿大、荷兰和西班牙
加拿大政府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改革政府的管理、改善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出台的一些政策、法案除了要求公共部门制定和出台一些服务标准,同时要求公共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并提交报告。而荷兰则是基于增强“控制”公共部门服务提供过程或政策过程的能力,将评估内容分为4个基本元素——投入、通过量、产出、后果,并颁布了《市政管理法》,要求对地方当局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西班牙政府主要通过实施绩效预算,根据每个机构的活动安排支出,并在预算中加以体现,事后对公共支出的绩效再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制度体系包括目标跟踪制度、会计制度和行政稽查机构进行的财政控制制度和操作性审计。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① 预算资金根据以往年度的执行结果下拨;
② 公共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目标完成情况负责;
③ 公布结果。
二、新西兰
新西兰政府绩效考评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这些探索、实践和理论发展源自于两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及政治危机的影响,不断地推动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新西兰绩效考评实践的理论基石是公共选择理论,考核特点如下:
① 建立了一种受托责任机制;
② 对“产出”和“结果”进行清晰的界定;
③ 建立了“面向产出和结果”的绩效预算制度;
④ 建立和完善了权责发生制的政府预算会计体系。
这四个特点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个特点,即通过“绩效协议”建立了一种受托责任机制,是一种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根据1988年《国家部门法》第35条规定,新西兰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强调改革的综合性,重点在于利用协议和绩效考评,正式规定首席执行官对部长的受托责任。中央政府各部门均须设立一名“首席执行官”,负责执行内阁和责任部长的决策,提供“产出”、输出“产品”,即公共服务。政府部门的首席执行官通过绩效协议和事后绩效考评的方式,正式向部长负责。首席执行官与部长签署协议,详细说明他们的工作目标、产出和成本(所需预算)。在每个财政年度末,对首席执行官的工作目标进行考评,根据绩效评论结果,由国家服务委员会决定予以继续任命或者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