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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题型认知

本部分以单选或多选两种题型的方式进行考查,偏难。重点考查考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的认知和理解。

破题密钥1——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权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禁止任何非法干涉。

3.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认真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和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核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五、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仅指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公民。中国公民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法人目的以及法人性质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六、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真题精粹与剖析1

经典真题1 (多选)《民法通则》中,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依据包括公民的( )。

A.年龄状况

B.教育程度

C.家庭状况

D.精神状态

名师解析 AD。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由此可知,《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依据包括公民的年龄状况、精神状态,故本题答案为AD选项。

经典真题2 (单选)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名师解析 C。某首饰店误将银戒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是一种重大误解,这一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选项。

破题密钥2——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种类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所有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占领。

(2)使用: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3)收益:基于财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4)处分: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基本的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

3.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两种:

(1)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

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律规范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1.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自己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合同形成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四、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法律承认的人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人身权。如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1.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1)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人身权利。

(2)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破题密钥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真题精粹与剖析2

经典真题3 (单选)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名师解析 B。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该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甲为私生子的行为属于以书面形式宣扬甲的隐私,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经典真题4 (多选)杨某与刘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杨某为了泄私愤,造谣说刘某生活作风有问题,致使刘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

名师解析 ABCD。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杨某造谣刘某生活作风有问题,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BCD选项。

核心提示

民法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人身权的部分,复习时要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