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0条
★1.法的特征主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法的社会性。(4)法的国家性。
★3.法的作用主要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根据法律作用对象的不同,其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3)预测作用,指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4)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惩罚违法和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5)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的原则:(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但仅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5.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以各自的方式规范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行为模式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6.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包括:(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6)履行不能免责。
★8.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9.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10.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这种解释是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法律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或者任意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