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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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此节之突,如何致用,旧注都未提及,详观各篇,只辰篇1有突门,但突门自城垣开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断不能预定其长度。考寅篇12及辰篇2之“突门”,今本均讹作“穴门”,是“突”“穴”两字常可以互讹;又巳篇5称“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广十尺”,同篇25“为穴高八尺”,均极与本节之“三十步一突……广十尺高八尺”相类(“二”与“三”传钞易误),故知本节之“突”实“穴”讹。

毕云,宁亦即亭字;余按前47言百步一亭,则三十步不应有亭,毕说未确,参上一节,当同是“文”(门)字。

78 城上为攒火,夫长以城高下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攒火之法。北史王思政传,东魏高岳筑土山以临城,思政作火,因迅风便投之土山,烧其攻具,此攒火即火,用以烧敌,故其持柄之长,须视城之高下。本书所谓“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79 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积累石、蒺藜。

此节说城上杂守具。前文13二步一木弩,12二步长斧、长椎各一,又60十步一长斧,63三步一长椎,此复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记所闻之异。

艾即刈,国语韦昭注,艾、鎌也,前61言十步一长鎌。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80 渠长丈六尺,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其埋者三尺;树渠毋傅堞五寸。

连前11及37,渠凡三见,此条与37之“七尺一渠,长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几完全相同,“其埋者三尺”一句,应钩在“臂长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长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实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传钞之误。傅堞即附堞,言竖渠之处,须离堞五寸。

81 藉莫长八尺,广七尺,其木也广五尺,中藉莫为之桥,索其端;适攻,令一人下上之,勿离。

莫同幕,藉幕见前43,但未详其制。遮幕应张以木架,按礼记曲礼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误分为“木也”两字。“中藉幕”者于遮幕当中之处。古人称牵扯上下之具曰“桥”,故曰“索其端”。

遇敌来攻,令一人任牵幕之职,使或上或下以阻挡矢石,其用与今世之索网相近。

82 城上二十步一藉车,当队者不用此数。

连前21及40,凡三见,所异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83 城上三十步一砻灶。

前文灶已两见,19言廿五步,53言五十步。砻灶,行灶也。

84 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此记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见前9节,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为斗”两字,旧本误错于下文,兹依吴说移正。

85 敝裕、新布,长六尺,中拙柄,长丈,十步一,必以大绳为箭。

此节当有错误,旧解均不明。余以为“裕”当依孙改“绤”,敝绤犹云烂麻布。拙与缀吾县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缀柄即安上一柄;前节斗柄长八尺,此云“长丈”,所差无多,“十步一”复相同,可知系指麻斗制法;大意实谓麻斗应用破布或新布为之,长计六尺,中安柄,柄长一丈,每十步一枚。箭、运注,幎口使坚韧也,按箭可通作“晋”或“搢”,插也,殆缝缀之义。

86 城上十步一鈂。

鈂未知实何物,或云臿属,或云铁签。

87 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盆、蠡各二具。

此记水(即缶)之法,与前9节言垂(或缶之讹)“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见前9、16及84。

88 为卒干饭,人二斗,以备阴雨,而使积燥处。令使守为城内堞外行餐。

此言预储干粮之法。

“使守”疑吏卒之误,行餐即送餐。

89 置器备杀沙砾、铁,皆为坏斗。

此节言散沙砾之器。沙砾等所以迷敌目,但用器杀(即撒)布,然后程功多,坏斗者粗烧之囗斗也。

90 令陶者为薄,大容一斗以上至二斗,即取用,三秘合束坚。

此说小缶之制备,前87言水缶容三石以上,是大缶。

“三秘”孙疑累施之讹,犹云迭置也。余疑“即”为“待”之讹。“坚”下旧本尚有“为斗”两字,兹依吴说移于84节,但“坚”字则不能上移。既候取用,须迭置之以免阻碍地方,且须用绳索连束坚固,方不至倾坏。“三秘”是古语,不必依孙改。

91 城上隔栈,高丈二,剡其一末。

孙疑栈当作“杙”,引下文104弋长七寸、剡其末为证,但长度相差太远,或许丈二是“尺二”之讹。剡,削尖也。

92 为闺门,闺门两扇,令可以各自闭也。

闺门是城门,亦是亭门,见前74及47。

93 救闉池者以火与争,鼓橐,冯垣外内,以柴为燔。

此言熏火以阻止敌人闉(同堙,堙为前文3节十二种攻法之一。)塞城池之法。

淮南子本经训:“鼓橐吹埵,以消铜铁。”高诱注:“橐、冶炉,排橐也。”又文选注:“橐,冶铸者用以吹火使炎炽。”则橐即风箱(参巳篇3)。火烟熏敌眼,其为用同乎现代之催泪弹,但烟随风向而行,故鼓风箱使向敌方吹去以资补救。冯垣见后申、酉两篇,即女垣之别名,言于女垣之外内,烧柴而鼓其烟也。

94 灵丁,三丈一,犬牙施之。

孙疑灵丁为椓弋,于又谓是铃铛;余按:犬牙,交错也,椓弋是门丁(见9),无所谓三丈交错,铃铛亦无需乎交错,其实乃瓴甋之音转,广韵,瓴甋似罂有耳,即前16所谓五步一罂也。运疑灵丁为楼窗,更属臆测。

95 十步一人,居柴、纳弩;柴半、为狗犀者环之。

此言管理柴搏之法。

居,积也。“弩”应改作“帑”,公家贮物之所。半即中间,与前37节“半植一凿枘”同。狗犀即狗尸,见前17。全节犹言每十步派一人管理贮柴之事,收纳于帑库,柴搏当中处用茅绳环束之,正与前18“十步积搏”合,旧说皆误。

96 墙七步而一。

此节当有夺文。

97 城上为爵穴,下堞三尺,广其外,五步一;爵穴大容苣,高者六尺,下者三尺,疏数自适为之。

前50已见爵穴,此复出而说明较详。

下堞三尺,言比堞低三尺。穴外广而内狭者,使城上易于见敌,敌人在下,不易见上。大容炬(苣即炬,见前。)者,备晚上由穴伸炬外出以照敌人(见下节),与今之探照灯用意相同。高者六尺,下者三尺,又似由城上起计,使守城者便于外望也(周尺较短,约当旧尺七寸弱)。既言五步一穴,又言疏密适应环境而为之,可知兵法贵乎变通。

98 人擅苣,长五节;寇在城下,闻鼓音、燔苣,复鼓,内苣爵穴中,照外。

此节旧在100节之后,按所言系敌人抵城下时燃炬之法,与上“城上为爵穴”条相照应,两条应衔接,故移正之。

节,孙疑“尺即”两字之误,吴又解“五节”为“五束”;余按炬火常用竹制,节者竹节,则“长五节”自可通。寇既达城下,即击鼓报警,擅(持也)炬者立将炬燃着,再闻鼓则将炬内(纳也)入爵穴,以烛照城外,使敌人不能趁黑夜施其诡计。

99 穿外堑,去格七尺;为县梁。城陕不可堑者勿堑。

此节说外堑,堑见前7及74。

格,孙以为备蛾傅篇之杜格,旗帜篇之牲格,又疑是虎落之落;余疑是寅篇11节之鬲。县梁亦见前74。

陕即窄狭,城外地面太狭者不必堑,是针对“穿外堑”而言;旧本“穿”误“塞”。

100 城上三十步一砻灶。

此句全复前83,“砻”旧作“聋”,兹依前改归一律。又此下旧有“人擅苣”廿四字,今移入98。

101 诸藉车皆铁什。藉车之柱,长丈七尺,其狸者四尺;夫长三丈以上至三丈五尺,马颊长二尺八寸,试藉车之力而为之困,夫四分之三在上。(藉车,夫长三丈,四之三在上,马颊在三分中。马颊长二尺八寸,夫长二十〔?丈〕四尺,以下不用。治困以大车轮。藉车,桓长丈二尺半。诸藉车皆铁什。复车者在之。)

此节详记藉车之制,前文虽三见藉车(21、40及82),惟未言其如何制作,本节文句屡屡重出,细审之,前半是正文,后末是注,故特加括弧别之,使阅者分明。

什、鍱字通用,铁什即前文10节之铁鍱,谓用铁包外。藉车有柱埋也,则不过借“车”为名,与普通车迥异,孙以铁什为铁纂,其义可能相通,于以为车饰杂具则误。

柱、桓同解,正文说柱,注文说桓,不过别文见义。孙谓藉车有四直木,两条埋者为柱,两条不埋者为桓,殊近臆测。

依文,柱与夫有别,柱长丈七尺,夫长三丈至三丈五尺,不能短于二丈四尺,所同者两皆埋地四分之一,由此思之,“柱”似作支“夫”之用。

柱长丈七尺,埋四尺,则见者丈三尺,视四分之三稍强。注言桓长丈二尺半,又视四分之三稍弱。古人盖约略言之,孙疑或为枘以入夫,亦未明时代情形。

马颊,孙谓是横材旁出,依下文则藉车系用以投掷损害敌人之物,似借“夫”之弹力,将损害品掷向城下者。

困,孙疑是木橛,按困、阃同音,注文明说以大车轮为之,或兼作钤限藉车之用欤。

夫露出土面者约二丈二尺五寸,而马颊在三分之中,则当去土面一丈一尺二寸半处安之。

“以下不用”应四字句,言不及二丈四尺者不中用。

注文末句“复车者在之”,或当为“复车者正之”,“复”同“覆”,车覆则将其扶正。

102 寇闉池来,为作水甬,深四尺,坚囗狸之,十尺一,覆以瓦而待令。以木大围长二尺四分而中凿之,置炭火其中而合囗之,而以藉车投之。

前93言救闉池者以火与争,此节又再叙火拒之一法。

水甬颇似木桶之讹,囗,封也,封固木桶而埋之以待令。

四分疑四寸之讹,材围二尺四,则径约八寸,挖空其中,置炭封固,投之以烧敌,已寓近世燃烧弹、手榴弹之意味。前后二段可能是墨徒两家之说。

103 为疾犁投,长二尺五寸,大二围以上。

此记蒺藜投之制,参寅篇9。

104 涿弋,弋长七寸,弋间六寸,剡其末。

涿弋是门丁,见前9,彼云弋长二寸,相去七寸,与此异。剡,削尖也。

105 狗走广七寸,长尺八寸,蚤长四寸,犬牙施之。

此言狗走之制。毕以为穴,固然甚误,孙以为即17之狗尸,亦绝不确,尸、走发音不同,且狗尸是绳类,狗走则广七寸,两者殊难牵合。以余揣之,似属钩曲之器,故有蚤(同爪)长,惜不能考定其如何致用耳。

106 子墨子曰:守城之法,必数城中之木,十人之所举为十挈,五人之所举为五挈,凡轻重以挈为人数。为薪樵挈,壮者有挈,弱者有挈,皆称其任。(凡挈轻重所为,使人各得其任。)

此详薪樵分挈之法。孙云,挈与契字同,谓刻契之齿,以记数也,其说未合。余按前文51为薪必有挈,挈者等于每个人力所能举之重量,故木重一挈需一人举之,重十挈需十人举之,木材有挈若干,即需用若干人才能移动,平时既有豫算,斯无临事周章之弊。惟是壮年与弱小,负重之力量不同,大抵材木搬运,必壮者任之,薪樵则弱者亦须担任,故挈量分为两等或数等,总使负重之数,与各个人能力相当,所谓称其任也。

凡挈轻重两句,孙疑是“皆称其任”之旧注,兹故用括弧别之。

此下原有“城中无食”八字,今节采孙说移至戌篇10节之末。

107 去城门五步大堑之,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施栈其中,上为发梁而机巧之,比傅薪土,使可道行,旁有沟垒,毋可逾越,而出佻且北,适人遂入,引机发梁,适人可禽。适人恐惧,而有疑心,因而离。

此节再记外堑(参前7及99)并及发梁诱敌之法。

前99言外堑去格七尺,此云去城门五步(即三丈)。高地须凿深而后有水,故堑须深丈五,即前7节所谓“堑中深丈五”也,低地不须丈五,故至泉三尺而止。

编板曰栈,小桥亦曰栈,施栈横堑,栈面傅以薪土,状若通道,栈之上预悬机械性之发梁,然后佻(同挑)战诈败(即通俗之“且战且北”),诱敌入来,发县梁以阻之。太白阴经:“转关桥一梁;为桥梁,端着横栝,拔去栝,桥转关,人马不得渡,皆倾水,秦用此桥以杀燕丹。”通典称为转关板桥。“因而离”者,言敌恐中机,不敢追入而离去也。末三句,运本作为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