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构成要件则为过失,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这也是从其概念阐发而得到的构成要件。
【案例重现】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彼英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彼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彼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审、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2006年12月,被告人郑彼英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2003年,郑彼英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彼英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彼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彼英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彼英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彼英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彼英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例二 沈阳“1·18”劫案牵出案中案,狱警渎职造成罪犯脱管。
2003年1月18日17时50分,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197万元人民币被抢走。案发后,沈阳市的多种警力火速赶到现场,并对这起国内前所未有的采取爆炸等恐怖手段实施犯罪的特大案件展开侦查。二十几天后,公安机关神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显光外,其余4人相继落网。
经查,上述5名案犯或分或合,先后在哈尔滨、沈阳等地实施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共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人民币330余万元。
其中,张显明系鸡西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该犯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的起止时间是1994年10月9日~2003年10月8日。1999年5月20日,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鸡西监狱有关干警同意罪犯张显明回家治病。到2003年2月28日,张显明因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罪犯张显明已脱管失控三年零八个月。
查出罪犯张显明脱管失控后,鸡西市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查处鸡西监狱有关干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经查,鸡西监狱有关干警的渎职行为是造成罪犯张显明长期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听祷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听祷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理。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万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随后,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