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履行哪些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具体程序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同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然后,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持《准印证》委托出版印刷企业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制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流通。
另外,对于属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类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也有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作的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委托单位必须出具省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方可复制。”《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按上述规定,复制属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到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录音录像制品委托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后方可委托复制,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