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设立(新建)宗教活动场所需经过哪些程序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取得合法地位,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筹备设立审批和登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教规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事务条例》对设立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权限作出不同的规定:设立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固定处所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登记程序:无论是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还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筹备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都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申请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的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验收合格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情况说明。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