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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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合并、分立,应履行什么程序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可能发生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

所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宗教活动场所合并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以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为基础,合并其他的宗教活动场所,并保持该宗教活动场所名称、性质不变,被合并的宗教活动场所终止。二是几个宗教活动场所合并为一个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后,合并各方终止。因合并而续存的宗教活动场所,因其登记事项如管理组织、教职人员、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的范围等情况均发生了变化,应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合并而终止的宗教活动场所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应该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则应该按《条例》规定申请筹备设立和登记。

所谓的宗教活动场所分立,是指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宗教活动场所。分立有两种情况:一是以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为主,分立出一个以上独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宗教活动场所名称、性质不变,分立出来的场所视为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二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分立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分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视为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分立后续存的宗教活动场所,因其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应该及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对于分立出来的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则需要按《条例》其他条款规定,按照申请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程序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