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一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重视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党和国家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党和政府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新时期新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促进宗教和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古今中外的经验都证明,宗教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宗教形成了多元共存的局面,无论是土生土长的宗教,还是由外国传入的宗教,彼此间能够各行其道,相安无事,未发生过大的宗教纷争,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应当将之发扬光大。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宗教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有义务、有责任,也能够为宗教和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需要规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另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制度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