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遵纪守法
一、校规校纪
高校的校规校纪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厅)和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的规定、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学校的师生员工和与学校发生联系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校规校纪包括:仪容、出勤情况、禁带物品说明、室内行为、公共场所行为等。
制定校规校纪的目的:强化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校规记载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籍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如果学生违反了校规,就有可能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校规校纪
宁夏大学校规校纪包括:《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宁夏大学学生安全须知》《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校规校纪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至六十六条,对大学生的违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现转录如下: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案例1】某高校大四学生吴某、柯某在学校利用QQ、小广告等形式向在校学生出售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作弊器材一百余部,在考试当日被公安机关侦测车发现,查获发射机五台,并将吴某、柯某现场抓获,同时收缴了所有接收器材。吴某、柯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学校对吴某、柯某开除学籍,对购买作弊器材的同学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2】某高校学生陈某、高某在校外饮酒归来,见宿舍楼门已锁,随后捡起砖头砸碎玻璃门,被宿舍管理人员王某发现,陈、高二人非但不承认错误,还将王某打倒在地。在接受保卫部门处理时,二人百般抵赖,不肯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认错。事后学校对陈某、高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要求其赔偿损坏物品。
诚信是人生最高的美德
【案例3】某高校学生篮球队员邢某与其他队友欢送毕业队员在学生餐厅就餐。邢某因事提前离开,骑车行至学生宿舍13栋南侧马路,与毕业生胡某、闫某因让路发生口角并互殴,胡某、闫某将邢某打伤。随后,邢某纠集多名队友到胡某、闫某宿舍闹事,互殴中,胡、闫头部被打伤,邢某队友谭某、王某腹部被胡某用刀扎伤。谭某、王某伤情严重,均伤及内脏。法院以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破坏公物受处分
都是斗殴惹的祸
【案例分析】胡某持刀刺伤谭某、王某,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谭某、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邢某纠集多名队友到胡某、闫某宿舍闹事,导致队友被刺伤、闫某头部受伤的结果,邢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打架斗殴常因小事而起,一旦酿成刑事、治安案件,轻则受到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重则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因此,遇到矛盾时要保持头脑冷静,不能一时冲动,一旦发生争吵,并有激化趋势,不要急于辨明是非,先脱离接触,待心平气和以后再解决问题。宽怀大度一些,世界也大了;偏狭小气,机会变少了,世界也小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案例4】某高校学生盛某、王某、李某等七人在校外烧烤店喝酒,盛某走路时碰了马某(该校体育学院学生),两人发生口角,马某打电话叫来朋友景某等三人,景某上前质问盛某时双方打斗,景某头部多处受伤,李某手掌及手腕两处受伤,王某左手手指受伤。盛某、王某、李某受到校纪处分。
“拳击”不留情
【案例5】某高校学生陈某,在一次大学物理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陈某态度恶劣,撕毁考卷,拒不承认错误,对监考老师进行辱骂踢打,后扬长而去。陈某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徒弟PK师傅
【案例6】某高校门口,4名学生被另一学校的7名学生堵截追砍,造成2人被砍伤。而令人不解的是,这7名学生在被送往看守所的路上,仍然有说有笑。
据警方透露,这起案件的起因,竟是一次小摩擦。胡某在一次聚会中,遇到另一职业学校的学生徐某,两人发生口角后,胡某用脚踹了徐某一下,后被众人及时制止。徐某临走前曾对胡某说:“你等着,一定要给你颜色瞧瞧。”某日,胡某和三名同学准备出校门吃饭时,被徐某等人堵在校门口,不由分说,追上去就刀砍棍砸。其中一名学生在逃跑过程中,不幸后背被砍了一刀,当即趴在地上。另一名在逃跑过程中,左手无名指、中指第三指节被砍断。得知孩子被刑拘的消息后,有几位家人也来到派出所。一位母亲看着铁窗里戴着手铐的儿子大哭起来,嘴里念叨着:“孩子太小了,怎么会这样啊。”而母亲的哭声并没有让儿子感到内疚,在被送往看守所的路上,他们在警车中仍然相互交谈,不时还发出阵阵笑声。
【案例分析】人的价值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他人的尊重。这种认可和尊重,不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中,出现小摩擦、小矛盾是正常的事情,没有必要为此大动肝火,而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徐某自以为被别人藐视,而要给胡某颜色,纠集他人,对胡某等2人实施伤害,致他人身受轻伤以上的伤害,诸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作为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面对亲人的泪水、他人的劝导,表现出来跟他们的年龄很不匹配的无所谓的态度,实际上是在掩饰其内心的发虚。相信他们在真正面对严酷的现实之后,会在内心深处发出“冲动是魔鬼”的叹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大学生为什么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高校校规作为内部规则,可以由高校对违反其规定的成员进行处分。但是,校规校纪又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之上的。大学生只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把他律变成自律,才能避免因违纪造成对国家、集体、他人及自己权益的侵害。为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案例7】某高校大四学生何某、顾某,英语学得不好,没有通过全国大英四级考试,于是分别从网上购买了无线电作弊器材及答案,在考试时请同学塞某通过手机飞信传递答案,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诚信考试
【案例8】某高校学生常某在教室外课间休息时,被楼上的学生吐到口痰,常某到二楼看到胡某站在教室外的过道上,认为是胡某吐的,便踢了胡某一脚。胡某与常某理论,双方互不相让,决定下午放学后到校外树林进行互殴。中午,以常某和胡某为首的双方各自准备斗殴器械,同时邀约了部分社会青年。殴打时,胡某同伙张某等社会青年持刀将常某同伙、李某等人砍伤。尹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李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二虎相斗
【案例分析】“有话好好说”,没有必要用动粗来证明自己。为了一口不知何处而来的痰,胡某与常某双方互不相让,约定互殴。这种聚集多人,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而在互殴的过程中,出现了他人的重伤以上的伤害或者死亡的话,就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对对方伤害自己都表示了接受,似乎存在“征得同意的伤害不违法”的余地,但是,这种同意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文拒绝。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法犯罪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犯罪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比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更加严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区别:
1.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一般从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范围、手段和后果这几个方面来具体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盗窃罪以数额的大小不同区分违法与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调必须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罪则一般导致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2.触犯的法律类型不同。从客观方面来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则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
3.认定的机关不同。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决定他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违法则可以由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加以认定。
4.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可能被判处刑罚。而违法行为则要接受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刑罚可以长期剥夺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更加严厉。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类型
(一)赌博
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国法校纪所不容的。大学生必须抵制和拒绝参与赌博,分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他人相邀时,要坚决拒绝和制止,必要时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不要陷入赌博的泥潭。
【案例9】徐某在高校上学期间交上了“麻将”这个朋友,渐渐地变成了赌桌上的瘾君子,学校发现后多次对其教育,徐某毫无悔改之心。几个月下来,徐某输了十几万元,一日三餐也成了问题,于是徐某铤而走险,持械进入公民住宅抢劫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受伤,构成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我再也不赌了
【案例分析】赌博这种丑恶现象,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已殃及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如同瘟疫一样侵蚀着青年学生,不但败坏了校风,而且也导致治安、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影响高校治安秩序的稳定。一些大学生深受功利思想的影响,荒废学业,急功近利,幻想一夜暴富,赌博成瘾。参与赌博的大学生往往赢了还想赢,输了想捞本,越赌越烈、愈陷愈深,只好编造各种理由向家人索要,或想办法向社会上的人借钱,甚至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纠结在一起盗窃、抢夺,以身试法,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本案中的徐某正是陷入赌博,无法自拔,最终锒铛入狱。
【法律链接】关于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赌博的主要危害。(1)荒废学业、浪费青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思进取的大学生时常纠合在一起进行赌博,有些学生赌博成瘾,经常赌到半夜,甚至通宵达旦,导致时间不够用、精力跟不上,经常迟到、缺课,即使上课也是精神恍惚,下课后又沉迷于赌博,不做作业、不作研究。不少人考试不及格,被迫留级,几年大学不知所学为何物,浪费了人生中最宝贵的黄金岁月。
(2)影响他人、侵蚀校园。经常赌博的大学生,生活和学习不能遵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其他同学上课了他姗姗来迟,其他同学休息了他还在挑灯“战斗”,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久而久之,同学之间便生出许多不快,同学之间的互助、友爱之情变味成对立的情绪。赌博现象的存在慢慢地将一些意志薄弱的同学拉下水,如瘟疫在校园蔓延,造成负面影响,败坏了校风。
(3)累及父母、祸害家庭。赌博的大学生往往赢了还想赢,输了想捞回来,越赌越烈、愈陷愈深,赢钱的时候,钱不当钱用,最终因赌致贪,只好编造各种理由向家人要钱,家长往往抱着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心理,想办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有些大学生害怕连续向家长要钱会引起怀疑,便想办法向社会上的人借钱,甚至借下高利贷,欠下巨额外债,一旦债主追讨致事发,父母亲虽然恨铁不成钢,但为了面子、为了儿女的前途,也只能无奈地埋单。
(4)诱发犯罪,危害社会。一些大学生长期参与赌博,输光了钱,只好变卖物品,手机、衣物、菜金卡等变现换钱。有些大学生连生活费都无法解决,为解决现实的窘迫或筹集赌资选择了铤而走险,从校园内身边的同学开始偷盗,有些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纠结在一起盗窃、抢夺,以身试法,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
2.赌博的防范。
(1)从思想上筑起保护墙,树立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个理念。大凡赌徒一开始都是以寻求所谓的刺激放松为借口,逐步升级而染上赌博瘾。我们只有看透了赌博的本质,提高了思想认识,才能做到防微杜渐,远离赌海。
(2)正确看待社会上的赌博现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少人在工作之余搓搓麻将、打打扑克,以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大学生要正确看待这种现象,尤其逢年过节回老家见到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有钱物输赢来往的搓麻将、打扑克,既不要参与,更不要把这种现象带入学校,以免影响同学之间团结,甚至荒废学业,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
(3)树立远大的理想。大学阶段是青春勃发、奋发有为的黄金阶段,我们必须十分珍惜,要把精力花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上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即使有剩余精力,也要合理分配,多参加一些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活动,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父母的期望。
勿让“搬砖”成负担
【案例10】某高校学生撒某、杨某在校外棋牌室打麻将,撒某赢钱后说不打了,杨某不答应,于是两人发生了口角,厮打起来,110民警赶到后,要求二人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撒某非但不去派出所,还辱骂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给予撒某、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11】阿某因迷上了录像片,十分崇拜香港的黑老大、美国《教父》黑社会的枪战和影片“赌王”的风采。一天早上,阿某帮家里去卖豆腐,卖了三百元。路过游戏厅门前,香港“赌王”的风采立刻跳进他的脑海。老虎机,掷色子,大把大把地赌钱那将是何等的刺激!阿某把持不住自己,闯进了游戏厅,结果把三百元全部输光。如何向家里人交代?阿某想不出说服父母的理由。三百元对小本经营的父母是个不小的数字,这要靠劳作许多天才能赚回来。情急之下,他拿出拉豆腐的刀子,架在游戏厅老板娘的脖子上,说:“给我点钱!”老板娘是个23岁的姑娘,她颤抖着指指抽屉说:“你去拿吧。”阿某怕游戏厅老板娘事后报案,动起了杀人灭口的念头。他凶狠地朝老板娘后背捅了六刀,抢了三百元就跑。阿某上午11点作案,公安局很快就破了案。
“赌王”的哭泣
【案例分析】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的不断发展,西方影片和港台影片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门,这些影片中不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但也有不少影片中充斥着暴力犯罪和血腥屠杀的场景。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共同成长的关键阶段,他们对明星的崇拜也是心理成熟、成长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表现,是特定年龄阶段心理发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尤其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模仿行为。正如其他社会行为可以通过相互学习而获得一样,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模仿而习得。本案中的阿某就是受到不良媒介的影响,盲目模仿电影赌王形象而参与赌博的,待赌博把钱输光之后,冲动战胜了理智,铤而走险地走上了抢劫杀人的不归路,最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吸食贩卖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吸毒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危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4)对身心的危害。一是身体依赖性。反复用药造成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终日离不开。二是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三是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人在吸食毒品后,逐渐形成在毒品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四是传染疾病。公用吸毒工具、母婴都有可能传染艾滋病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12】某高校学生彭某(女)、冯某(女),为了追求物质享受,铤而走险。2007年9月上旬经人指使携带2000克海洛因返校时被警方查获,警方将二人抓获。
【案例13】某高校一名19岁的女学生,以跳孔雀舞而在娱乐圈里小有名气。她第一次吸毒是因为胃疼,听人家说吸了马上就不疼了。第二次又想再找找感觉,渐渐地她喜欢上了这种感觉,第三次吸食毒品就没有什么感觉了。为了支付毒品的费用,吃饭、穿衣都已经成了额外的问题。直到有一天她在排练厅犯了毒瘾,人们将她送到了医院。海洛因扼杀了“孔雀”,毒品葬送了她的艺术青春。
救救孩子
【案例分析】吸毒的动因因人而异,本案中的“孔雀”因身体不适,加之未对毒品有正确的认识,抱着止痛治病的初衷染上毒瘾,后吸毒成性,最终葬送自己的艺术生命,实为可惜!这充分说明缺乏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价值引导,往往令风华正茂的青少年误入歧途,断送大好青春。因此,青少年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信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抵制毒品的能力,多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毒品侵害的预防。
预防毒品的侵害应做到:知晓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树立拒毒意识。绝对不可以因好奇而尝试毒品,由此上瘾而不能自拔。
【案例14】容貌秀丽的大学生阿珍,17岁的她“毒龄”竟已有两年多了。据阿珍称,是她那个畸形的家将她逼上了这条路。她是为了寻求解脱,她才借“药”消愁,结果愁没消去却把自己“吸”进了戒毒所。据阿珍自述,其父母在她13个月大时便离异了。她被继父送给了一对结婚多年未曾生育的夫妇。她7岁时,养母生下了弟弟后,她又成了“累赘”,成了家中的“保姆”,阿珍不止一次在夜里躲在被子里偷偷哭泣。因缺乏家的温暖和关爱,阿珍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自己慢慢对学习也失去了兴趣。有一天她见几个朋友躲在一个隐蔽的角落里抽烟,仔细一看,发现他们的抽法很奇特,于是她凑了上去,学着他们的样子狠命抽吸了一口,她称,那一刻她感觉到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解脱”。上瘾后,因无经济来源,她便再也离不开那些娱乐场里的“朋友们”了,因为只有和他们在一起,她才能获得毒品来应付她日益强烈的毒瘾。
以毒攻毒
【案例分析】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黄金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这一时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定型,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最易受外界的影响,一旦遇到生活困难、人际冲突等挫折,就会灰心丧气,精神颓废,心灵空虚。为了弥补空虚的心灵,便去寻找各种刺激,而毒品就是一种可以在短暂时间内给人以强刺激的物品。因此,这些精神空虚的青少年往往会染上毒品,试图在毒品中寻找安慰,忘却烦恼。本案中的阿珍就是由于儿时父母离异,缺乏家庭关爱与温暖,加之交友不慎,而最终成为“瘾君子”的。青少年朋友要增强自身的心理耐受性和适应性,正确认识和处理来自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烦恼和困难,从而能够从容地面对现实生活。青少年朋友还要注意培养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独立克服各种困难的能力。一个人自我认识的能力越强,就越是能够对自我作出正确的评价,自我行为调节能力就越强,心理特征就比较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传播黄色、淫秽物品
黄色、淫秽物品指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内容低级下流,腐蚀性很大,是毒害人们心灵、引人堕落、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淫秽物品像催化剂,一旦接触,往往会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加速滑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15】翟某是某高校的一名大学生,因看黄色录像不能自拔,竟在两个月内先后三次强奸、猥亵女大学生。
某日晚19时许,女大学生艳艳(化名)被翟某采取捂嘴和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奸淫。案发后,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翟某抓获。经过突审,翟某如实交代自己受黄色录像诱惑、强奸女大学生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在进一步审理中,翟某又如实交代了用同样手段两次强制猥亵女大学生的犯罪事实。
一失足成千古恨
【案例分析】大学生扎堆看黄碟,反映了当前我国性教育状况普遍滞后的现状。中国文化要求对性含蓄,但是,含蓄并不等同于置之不理,甚至谈性色变。部分大学生人文修养缺乏,没有形成正确的性认识,因此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可避免地总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并缺乏对自己言行的约束和自律。此外,学校的文化建设急需完善,很多学校未能营造出一种良好、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路自己选,后果自己担
【案例16】某高校学生思某等六人闲来无事,就在宿舍看黄色光碟,被查获,学校按照校规校纪对思某等人进行了处理。经调查:影碟机、电视机是大家凑钱买的,光碟是思某在市场购买的,六人供认购买这些设备就是为了看黄色光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酗酒
大学生由于酗酒而引起的违法违纪特别是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大学生在饮酒前并没有明确的违法动机和准备,但当饮酒到一定程度后,有的因平时琐事或饮酒过程中的几句话等因素引起情绪冲动,失去理智,殴斗厮打,有的甚至一呼即应,殴打伤害无辜。
酗酒的危害:
(1)过量饮酒可引起慢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急慢性胰腺炎、食道静脉曲张、食道出血等多种疾病,同时造成肝功能、心脏血管系统、口腔、咽喉、食道、肝脏等器官的损害。
(2)酒精对人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
(3)酗酒影响性功能、殃及后代。
【案例17】某高校学生闫某、渠某、马某及朋友刘某、孙某等五人,某日在校外酒吧喝酒时与该校学生姬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打斗过程中,闫某将啤酒瓶打碎朝姬某右肺部刺了一下。经诊断姬某右肺被刺伤。闫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斗酒论英雄
【案例分析】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闫某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观方面,闫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闫某虽是酒后伤人,但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醉酒并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理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自我控制是强者的表现。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18】某高校一男生酗酒后,在出租房内与女朋友发生口角,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纵身从22楼跳下,当场死亡。
女神,我来了
【案例19】某高校学生杜某等十一人,在酒吧喝酒时,与同在该酒吧喝酒的另一学校学生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在打斗过程中,黄某用裁纸刀将杜某鼻梁割断,法医鉴定为重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酒后胆大
【案例20】某高校大四学生田某和杨某在校外酒吧喝酒时与本校学生马某发生口角,随后马某叫来几名同学对田某和杨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拿匕首刺向田某和杨某,致田某当场死亡,杨某严重受伤。
哥俩好
【案例21】某高校大一学生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据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他,王大哥自然就成了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小明手拿木棒,朝王大哥口中所言的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而被判刑。
【案例分析】小明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小明和王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此案例中小明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王某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因此二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并且实施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观方面,二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天堂和地狱往往只是一步之遥
从小明的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有着美好前程的小明,在与他人交往中缺乏法律意识,辨别是非能力差,触犯刑法还浑然不觉,实在让人感到惋惜痛心。正所谓“擦亮双眼辨是非,谨慎交友上当少”。选择朋友要谨慎!自私自利会戴上友谊的假面具,却又设好陷阱来坑你。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盗窃、窝藏、购买和使用赃物
盗窃、窝藏、购买和使用赃物这些现象在大学当中多有发生,有时偷的钱不多,物品价值并不高,但在学生中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有些人因私心较重,贪图小便宜,从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到撬门别锁、入室盗窃;从校内到校外,败坏校园风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同学出于一己私利或哥们儿义气,帮助保管赃物,购买使用赃物,甚至销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22】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美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兰的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80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梁上君子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经调查得知,小芸的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娇生惯养的她因与室友相处不和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案例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芸出于对舍友进行报复的动机而故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她窃取舍友的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小芸盗窃的财物已实际处于其控制之下,犯罪既遂。案发后小芸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该学会和室友和睦相处,即使出现了矛盾,也要用正当合理的方式解决,切不可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没有宽恕之心,生命会被无休止的仇恨和报复所支配。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3】某高校保卫科接到学生周某报案:有一女子正在她们宿舍内行窃。保卫科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将正在行窃的女子带回保卫科。经查,该女子名叫刘某,于当晚9时进入学生公寓楼,用随身携带的电话卡将宿舍的门捅开后进入室内,将宿舍内的衣服、现金、随身听、CD机、银行卡、饭卡等装入包内准备离开,被正好回到宿舍的周某碰着。经刑警队调查,刘某自从毕业后,已四次用相同手段在女生宿舍行窃,所窃物品经物价部门折价约人民币近万元。
别人的东西再好也只是别人的
【案例24】某高校学生尹某放在宿舍内的一台联想天逸F40笔记本电脑和一部MP3及部分课本被盗。办案民警通过对当事人尹某和同宿舍学生了解,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同宿舍学生王某。经过询问,王某对盗窃笔记本电脑、MP3等物供认不讳。
【案例25】某高校办公室和实验室电脑相继被盗。短短40天内,共丢失八台电脑、一台投影仪和一张视频采集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办案民警通过认真勘查现场和案情分析,将侦查视线锁定在学生丁某身上。经过比对,丁某的掌纹与现场遗留的掌纹完全一致。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丁某,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26】某高校巡逻人员某日在校园内抓获一偷盗自行车的人,此人为本校学生,他先后在本校和附近单位多次偷盗自行车共17辆,全部卖掉,价值约4000多元,供其消费。
如此合盗
【案例27】某高校学生杜某,看到图书馆有几十台新购进的计算机,产生了偷窃念头,想拆些配件偷出去卖,经过精心准备,从二楼窗户爬进图书馆将新机器上的主板、硬盘、CPU、内存等价值约3万元的配件拆掉准备拿走,被图书馆保安当场抓住。
不义之财
【案例28】某高校一学生,因为自己的自行车丢失,便产生了一个念头:别人偷我的车,我也可以去偷别人的车,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第一次偷了一辆,将其卖了,又偷了一辆,屡次得手后认为是生财之道,便胆大妄为,买了把压力钳,作为偷车专用工具。一天夜里偷车时被当场抓获。
自己损失盗车补
【案例分析】该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心怀报复,认为别人偷他的,他也去偷别人,两个行为相抵消,互不相欠。殊不知,刑法不是简单的加减法。在他产生报复念头的时候,也正是他犯罪动机生成之时。主观上该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在两次轻易得手的情况下,干脆购买作案工具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自行车)。其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学生因为年轻气盛,法律知识浅薄,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挫折或者受到一点委屈,内心的不满因为没有得到正当的宣泄,便产生了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念头,但是结果可想而知,损人不利己,也许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那一刻会明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9】某高校学生唐某,是一名学生干部,经常到本年级各学生宿舍检查卫生。一次检查完宿舍出门时,发现门上插着一把钥匙,便悄悄拨了出来带走。第二天趁宿舍无人之机,唐某打开了宿舍门,在宿舍书桌抽屉里找到一个钱包,将包里的800元现金盗走。自此,他利用检查宿舍卫生的机会,三次偷取别人的宿舍钥匙,寻找机会打开宿舍门,共窃得现金1500余元,照相机一部,手机一部,累计案值达6000余元。
最后一次作案,唐某被学校保卫部门查获,唐某主动将所窃得的财物如数退还给受害人。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学校做出开除其学籍的处理决定。
【案例30】某高校学生白某,短短两个月内,在该校地下自行车棚将八辆崭新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撬开盗走,转手卖给社会人员,案值达22000余元。在第九次作案时,被守候在此的学校保卫人员当场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白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案例分析】白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数额巨大”,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实属咎由自取。
经了解,白某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村,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年迈且多病,两个妹妹还在上中学。白某作为家中已经是成年人的“男子汉”,他“心惊胆战”地迈出注定没有回头路的第一步,屡屡得手后,胆子越来越大,连续多次作案,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六)打架斗殴
大学生年轻气盛,自制能力较差,极易因为生活中的小事、情感纠纷等发生打架斗殴现象。值得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打群架的事件不断上升,跨班级、跨院系、跨学校打架斗殴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甚至招来社会不法人员参与,有目的地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其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案例31】某高校学生任某与同学马某在饭堂聊天,赵某在旁插话,于是,任、赵两人发生了口角,赵某动手朝任某面部打了一拳,后被同学劝开。几日后,任某喝完酒后想起被打一事,心里感到窝火,便带了一把长约26厘米的匕首在宿舍找到赵某,用匕首朝赵某胳膊捅了一刀,赵某满身血污,被辅导员和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阳光下的暴力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如果伤害他人的结果属于轻微伤,一般情况下将其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害人进行治安处罚。但若伤害他人的结果达到轻伤及其以上,则将被视为故意伤害犯罪。
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做到“谨言慎行”。一方面要“谨言”,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与人交往过程中,千万不要像案例中的赵某那样得理不饶人,甚至恶语相加,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应“慎行”,所谓“冲动是魔鬼”,不仅伤人而且害己,像案例中的任某,仅仅为逞一时之怒,一刀把别人送进医院,将自己打入监牢,纵然悔断肝肠也无济于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32】某高校一博士生,在校外醉酒后,回到校园内敲一小卖部的窗玻璃要求买酒,被拒绝,引起了他的不满,用拳头将小卖部窗玻璃砸碎,致使本人右手动脉和手筋被玻璃碎片割断。
我得不到,你也休想
【案例33】小王考入某大学,半年后,爱上了本班的一个女孩雪儿。可是这个女孩不喜欢小王,而喜欢班长小李。有一天小王和几个哥们从网吧出来,看到小李和雪儿在一起很亲密,小王见状分外眼红,迎上前去拦住小李和雪儿,警告小李不要和雪儿太亲密,小李当然不会服软,双方话不投机。小王一伙有个哥们率先出手,随后几个人把小李围到当中一阵爆打。小李人单力薄吃了大亏,一阵拳打脚踢后小王一伙散去,小李身上挂了彩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
【案例分析】小李若因小王及其同伴的殴打行为构成轻伤或重伤,则小王及其同伴构成故意伤害罪。若小李的伤势较轻,不构成轻伤,则小王及其同伴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大学生之间发生的打架斗殴案件中,学生往往法治观念淡薄,意气用事,缺乏个人修养,自控能力差,因而丧失理智,造成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学生应加强个人修养,珍惜学习机会,开阔心胸,遇事冷静,以理服人,不要意气用事,做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法律不是儿戏,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法律约束之中,应该把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例34】某高校学生李某和王某都看上了同学某女生,在追求的过程中相互极为不满,为此发生争执,约定放学后打一架,谁输了谁放弃。于是王某找到学校同乡好友,说下午有人来学校打他,请大家帮忙保护他。李某找到在公安局当协警的表哥张某,说有个同学告诉他,下午下课有人找了社会上的混混来打他,希望表哥到时候去接应他。张某当场答应。
为“女神”决斗
张某(小队长)给单位同事打电话通知有任务,便装携带警械,带着十二名巡逻队员打车赶往现场。到达学校大门后,巡逻队员在校门马路对面集结观察,他们看到几个青年背着长包进入学校,背包青年进入学校后打开背包,往出拿洋镐把,巡逻队员看到后便迅速往学校内走,这时拿洋镐把的青年们看到后,扔下洋镐把四散奔逃,巡逻队员分头追逐。有一个青年跑进宿舍楼后被堵在楼道里,被巡逻队员张某、卫某一顿警棍,结果头部破裂受伤出血。
当晚公安局依法将擅自以领导指示为名,组织巡逻队员参与此事的张某予以开除并给予其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参与殴打学生的卫某、推倒老师的李某及两名参与的小队长给予处分。第二天,公安局领导亲自带领被处分的巡逻队员到学校向师生说明案情真相,通报处理结果并道歉。
【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方面,李某与王某的行为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观方面,李某与王某都是故意犯罪,即二人都是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是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
协警张某擅自以领导指示为名,组织巡逻队员参与该事件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为大学生,应该是有素质、有理想、有道德的人,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应当冷静处理,做到和平解决,为构建和谐校园做一份贡献,出一份力量。
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35】某高校学生郭某、贺某等人在某酒吧喝完酒后坐在门口休息,这时从酒吧出来了9男3女,其中一个男的向贺某吐了口痰,贺某说:“你怎么这样!”一个女的说:“人家在骂你呢!”于是这伙人就把郭某等人围起来殴打,造成郭某耳朵被撕裂。
(七)涉“性”违法犯罪行为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驱使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主要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
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有的人放弃了在大学期间学习成才的绝好机会,转而去实践“性自由”“性解放”,致使道德沦丧;有的人打着“爱情”的幌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二者的关系,甚至走上自绝于世的不归路。
青少年进入大学后,性生理功能和性体征的发展都已基本完成,但性心理并未成熟。加之大学期间,课余时间充裕,他们常常会有意识地通过一些途径来寻求性知识,而色情网站则乘虚而入,这些色情网站所传播的淫秽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古人说,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沾染色情东西久了,就会由好奇到跟着学,一步一步地无法自拔。
【案例36】某高校女生季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收审,学校依据校规将其开除学籍。季某是一名大四学生,马上就要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她向往豪华的生活,但父母寄来的生活费远远满足不了她的需要,她便放纵自己,以至走上了卖淫道路。
女孩,请自重
【案例37】李某为某高校艺术系在校学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与外地人陈某相识,后受邀到陈某处游玩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难忘“一夜情”的陈某打电话给李某,要从外地开车来找她“再续前缘”。李某便与其男友马某商量,欲以陈某曾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其钱财。
李某将陈某骗至公交公司附近的巷内,马某邀集苏某、刘某等十余人早已等候在此。十多人团团围住陈某的车,李某和马某遂上车对陈某实施殴打,并以陈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陈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陈某被迫将身上的5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交给李某和马某,并向李某和马某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案发,李某、马某、苏某、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一夜情”,一个俗到家的词汇,却一直牵绊着很多人。李某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本属其私人生活问题。但是,李某却以此为由,伙同他人,敲诈陈某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此外,若李某等人对陈某的殴打行为,达到足以抑制住陈某的反抗的程度,那么,这种高强度的暴力,就已经突破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38】某高校女学生罗某趁国庆节放假提前请假离校,应约与在学校期间认识的社会女性周某外出游玩。被周某带到某市区一歌舞厅强迫其接客卖淫,罗某不从,被周某同伙轮奸,殴打折磨,看守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罗某被逼无奈,只得听命于犯罪团伙,之后罗某借看守人员松懈之机向父母求救。罗某父母报警后,经过多日侦查,公安机关成功将罗某解救并抓获该团伙所有成员。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周某与犯罪团伙勾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共同犯罪)把罗某带到歌舞厅强迫其接客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罗某不从,被周某同伙轮奸迫使其从事卖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在此,大家应引起高度注意,在交友方面宁缺毋滥,应结交一些良师益友。同时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防被人利用使自己受到人身和财物的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9】被害人马某因与男友发生口角,到某歌舞厅寻找刺激摆脱烦恼,与该歌舞厅的服务员贺某相识,贺某夸马某可爱漂亮,以请客唱歌的名义将马某叫到该歌舞厅房间,强行将马某按倒在地铺上并将其奸淫。
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
【案例分析】本案中贺某以暴力的手段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而马某只是为找刺激摆脱烦恼,但并不是自愿与贺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贺某已满14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达到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存在主观故意,即以请客唱歌的名义将马某叫到该歌舞厅房间对马某施行强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应受法律制裁。在此请大家注意交友要谨慎,不要轻信花言巧语,同时要用合理的方式排泄烦恼,以防让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否则追悔莫及,悔不当初。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诈骗、敲诈勒索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同学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借钱不还、诈骗、巧取豪夺等,甚至发展到抢劫、勒索、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等。
【案例40】某高校学生李某、马某为了逃避学费,谎报在返校途中被三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拦路击昏,抢走身上准备交学费的9400元现金。经公安机关侦破为一宗假案。对李某和马某分别给予治安罚款的处罚。
春来了,可我看不见
【案例41】某高校学生黄某在学校门口遇到三个穿着时髦的女孩,她们称所带的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掉了,现在取不出来钱,饭店不让她们住,家里汇钱又来不及,想借黄某的银行卡一用,让家里把钱汇到她的卡上。出于同情,黄某同意了。于是三个女孩将黄带到饭店附近的工商银行门口,其中一女孩当着黄某的面给家里打电话,要求家里汇10000元到黄某的银行卡上。这时,三个女孩提出从黄某的卡上取3000元借给她们,其中一女孩还拿出一部手机作抵押(自称手机价值8000多元)。并承诺等10000元到了黄某的卡上后还她5000元,于是黄某将3000元借于对方,黄某回到学校后发现被骗。
【案例42】某高校刚毕业的梁某因找工作困难,于是写信给某市市长,自称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因受本市人的蔑视,向政府索要人民币50万元,如若不然将在本市各大乡镇杀人。寄信后,梁某连续向一名杨姓公安民警发短信,要求警方转告市政府,还要求与市长、市委书记通话。梁某被警方抓获。
【案例分析】“有困难,找政府。”但是,梁某却打错了算盘,采用这种非法的方式找政府,只能是自讨苦吃。梁某以“将在本市各大乡镇杀人”,并通过“连续向一名杨姓公安民警发短信,要求警方转告市政府,还要求与市长、市委书记通话”的方式,企图以这种恶行为砝码,迫使政府就范,勒索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3】某高校女生小刘与前男友白某同居了一段时间后,小刘因忍受不了小白经常去网吧包夜彻夜不归且经常与女网友暧昧而与其分手。但小白还是纠缠不休,经常到小刘住所骚扰。有一次白某因欠外债打电话向小刘索取一万元,小刘不答应,懊恼的白某竟往小刘邮箱发了数张小刘的裸照,并威胁小刘如果不按时把钱打到他的卡上,他就把这些艳照曝光。忍无可忍的小刘只好报警。
养虎为患
【案例分析】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是指获取财物的方式和所获财物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劳动,通过他人的合法赠予都是为法律所许可的。但是,以非法的方式获取自己无权获得的财物,是为法律所严厉禁止的。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此外,小刘和白某分手后,白某还是纠缠不休,经常到小刘住所骚扰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规定。住宅是一个人“私”生活中的最后堡垒,“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白某经常到小刘住所骚扰,对小刘“私”领域的干涉,显而易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案例44】某高校在校大三学生梁某因日常开销比较大,为了钱财,居然将同学赵某骗至某市某村一旅馆嫖娼,趁机将其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因赵某多次向其索要电脑,他便以自己是“黑社会的”“已将嫖娼过程拍摄下来”等为名,威胁、恐吓赵某,还将赵某殴打致伤。犯罪嫌疑人梁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生活开支大了,可以考虑开源节流,或者通过合法的方式赚得正当收入,或者节省没有必要的开支,而不是动歪主意,想歪点子,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非法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为法律所容许。梁某非法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如若梁某以将嫖宿的事实公布于众为条件,迫使赵某交付电脑,从而取得电脑,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赵某基于对电脑的所有权,要求梁某返还财产,无可厚非。梁某不思己过,反而倒打一耙,以自己是“黑社会的”“已将嫖娼过程拍摄下来”等为名,威胁、恐吓赵某,还将赵某殴打致伤。梁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实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九)危害公共安全
学生在校期间私自用电、用火,私接乱拉电源这种现象较为普遍,电脑、电视、电炉等电器进入宿舍,由此引发的用电事故甚至火灾事故不断。
寝室勿用大功率电器
【案例45】某高校学生王某无视学校学生宿舍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电吹风的规定,买了一个吹风机,在宿舍内吹起发来。还没吹几分钟,就停了电。王某没有拔插头,就和同学去食堂用餐了。饭后把吹风机放在枕头下,锁门而出。晚上9点多电来了,吹风机点燃了卧具,大火很快在宿舍蔓延,火焰从窗口窜出,被宿舍管理人员及时发现,拨打火警电话,大火才被扑灭。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王某违反学校规定擅自使用吹风机,因把吹风机放在枕头下而引起火灾。首先,王某使用吹风机存在故意的心态,但他对火灾的发生是持否定心态的。他对此存在疏忽大意,应该意识到此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故对此应该负责。其次,发生地为宿舍。宿舍是供学生居住的地方,因此此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失火罪。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做事善始善终。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关于安全教育的活动,切实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用火不离人,离人不用火
【案例46】某高校公寓楼一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经消防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火灾原因系该宿舍学生陈某将使用后未切断电源的热水器电热棒放在书桌上,烤燃桌面纸张而引起。火灾造成该室两床被褥、部分衣物、书籍等物品烧毁,价值约3000余元。事故发生后,学校对火灾事故进行通报,对当事学生进行了处理。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陈某将使用后未切断电源的热水器电热棒放在书桌上,烤燃桌面纸张而引起火灾。首先,发生地在学生宿舍,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住宅,故应属危及公共安全。其次,陈某对此次失火存在过失,火灾因其疏忽大意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陈某应该对自己的过失承担应有的责任。在此请大家注意宿舍安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防火防灾,以免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47】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火灾。经查,火灾起因系该宿舍侯某起床后发现宿舍内停电,自己找出半截蜡烛放在写字台上点燃照明。侯某洗漱完后,没有将蜡烛熄灭就锁门离开了宿舍去上课,蜡烛引燃书桌及周围的书籍引发火灾。火灾造成侯某的学习资料、电脑显示器、被褥等物品全部烧毁。室内公共设施写字台、吊灯烧焦。经济损失约5000余元。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侯某没有将蜡烛熄灭就锁门离开了宿舍去上课,导致蜡烛引燃书桌及周围的书籍,最终经济损失约5000余元,造成严重的后果。首先,侯某存在严重的过失,以一个正常人的做法,在离开宿舍时一般都会把蜡烛熄灭,否则会有失火的危险。在这里,侯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其次,侯某虽然因疏忽引发火灾,但他对火灾的发生存否定心态,发生地为学生宿舍属公共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构成失火罪。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因小失大,做事要考虑周全,尽职尽责。这样对己对人都会从中受益,否则会害人害己。
(十)参与非法组织
同乡会这种组织形式在高校普遍存在,这也是校规所不允许的。有些学生为了小集团的利益、哥们儿义气,私下结盟结社,从事非法活动;有些学生受蒙蔽,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有些学生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破坏网络安全。
【案例48】张某在某高校读硕士研究生,自从参加了“法轮功”组织,其歪理邪说使他迷恋,令他发狂,甚至擅自离开学校,窜至武汉、北京等地,与社会上的“法轮功”成员寻衅闹事,被公安机关拘捕,同时也被学校开除了学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远离邪教
【案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迷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危害社会活动,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按强奸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给以刑罚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49】某高校学生张某、徐某、吴某等人,以开展社团活动为掩护,秘密组织了反革命组织“××社”。计划以某市为“根据地”,秘密发展人员,达到“最终夺取政权”的目的。这三人分别被判刑十年、七年和四年。
挖社会主义墙角
【案例50】某高校学生哈某,入学后纪律性差,经常外出,夜不归宿,竟然与境内外民族分裂
主义分子来往密切,参加了“东突×××”,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最终落入法网。
玩火自焚
【案例51】某高校几个青年学生因痴迷“法轮功”邪教,和社会上的“法轮功”练习者一起,预谋在某市郊区利用空飘气球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预谋败露后,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三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十一)暴力凶杀
遇到一些纠纷或矛盾时,少数学生不能正确看待和冷静处理,不管面对的是同学还是其他矛盾对象,逞一时之能,张扬所谓的“个性”,武力相向,致人死伤。事后冷静下来,虽然绝大多数都非常后悔,但思想上的不成熟与认识问题的简单化导致的严重后果却在不断地重演。
【案例52】某高校大学生郑某因同宿舍同学曾某打呼噜,为此发生口角并动手,被同学劝开后,郑某外出买了尖刀藏在床头。晚上,当曾某与同乡来宿舍与郑某“讲理”时,郑某拔出尖刀将两人刺死。郑某潜逃时被抓获。
【案例53】某高校硕士研究生顾某,在毕业前夕,为了达到与第三者结为夫妻的目的,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制造各种假象,窜回老家将自己的妻子惨杀。数月后,当他正在庆幸自己的阴谋得逞之时,冰凉的手铐戴在了他的手上。
【案例分析】不少大学生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存在问题。如案例中的郑某面对舍友打呼噜,一是缺乏必要的宽容和理解,在自私自利的狭隘观念下将舍友的打呼噜视为“敌对行为”;二是不会沟通,舍友打呼噜,完全可以推心置腹地找他谈谈,让其引起注意;三是没有生活经验,即便与舍友沟通无效,也可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反映加以解决。但郑某不是如此,在与舍友大吵一通后,便手持利刃,对舍友痛下杀手。几声呼噜,一把尖刀,害了舍友年轻性命,毁了自己锦绣前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打击报复
一些学生思想狭隘、缺乏宽容的品质与态度,个人本位意识浓厚,“宁叫我负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负我”,个人利益绝不容侵犯,自己的脸面和尊严一定要维护。当利益受损或受到侵犯时,采取或明或暗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完全没有新时期“天之骄子”的风度,也不顾及同学情谊和朋友之情。
【案例54】某高校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这所学校的女老师、班主任。经现场勘察,案犯用水果刀刺中死者身上三处要害部位。而案犯就是她的学生。经了解,这个学生在校期间纪律松散,班主任曾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和劝导。该生把老师的善意教育曲解为刻意刁难,便萌发了报复的念头,并最终报复杀人。
拳来掌往
【案例55】某高校学生曹某、乔某与学校家属子弟王某、马某、米某在学校足球场踢足球,双方发生争执,后发展为斗殴,双方均有受伤。事后米某等人又到学生宿舍楼找曹某等人报复,再次引发斗殴,致使米某嘴部受伤缝合六针、王某嘴角受伤缝合四针,曹某、乔某身上多处受伤。
【案例56】某高校同班的同学打扑克玩“拱猪”,一个同学输了,按约定在他的名字下面画一个猪头图案,在旁边观看的同学说:“光有猪头,怎么没有猪尾巴呢?”就在图案上加画了一条尾巴,惹得周围的同学都笑了起来。该同学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当晚回去越想越生气,“复仇”的火焰熊熊燃起。突然他想到旅游时曾买了一把刀,于是取出刀子,借着月光,对准同窗学友刺去。几声惨叫,导致这位同学死亡。
【案例57】某高校毕业生蒋某和同学一起告别聚餐,说起不久前被殴打之事,要求大家帮忙去报复。酒足饭饱之后蒋某与其他同学直奔某学生宿舍,大打出手,造成极坏影响。
刀砍、棍击逞“英雄”
【案例58】某高校班主任老师发现教室后门有一个人影,就往前走仔细看了一下,该老师认出他是社会闲杂人员小明,于是老师询问道:“你到学校干什么?”小明说找同学小伟,班主任老师带着小伟准备到学校门房去了解情况。这时,小明对小伟说:“有胆量到学校外面去,学校门口还有几个哥们等着呢。”老师叮嘱小伟不要去。待老师进教室去讲桌拿书的时候,小明过来就捅了小伟三刀。当时上晚自习的几个同学围了上去,一看小伟浑身是血,赶紧告诉了老师,又打110报警,将小伟送往医院。被害人小伟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上肢刀割伤、右侧动脉断裂、右侧神经不全断裂、右侧第五指深肌腱不全断裂、右侧手腕伸肌腱不全断裂、腹壁刀割伤。
【案例分析】预防大学生人身遭受伤害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它有赖于整个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善,有赖于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的净化,有赖于文明校园氛围的提升;另一方面,大学生本身要做好防范工作。就自身如何确保生命安全,应该做好以下几点预防工作:一是尽量减少、避开遭受侵害的因素和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尽量慎重出入治安复杂场所,尽量不与社会闲杂人员进行交往,远离不法分子侵害,减少遭受伤害的概率。二是不给可能发生的侵害提供条件。为防止不法分子侵害,在公共娱乐场所言语举动不轻佻,不以骄横失态、偏激对待问题,不用挑衅语言刺激对方,把因自身原因可能引发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三是正确应对不法侵害。就是当不法侵害即将或正在发生时,能临危不惧,保持清醒头脑,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采取果断、机智、灵活的办法化险为夷。尤其不宜以蛮干对无知,盲目硬拼,强逼困兽,遭受致命之灾,而应以智慧取胜,用机智、灵活的方法与之周旋,“两害相权取其轻”,有时甚至做出某种局部利益的牺牲亦非不可取。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59】李某在某学院东大门值班,这时一辆出租车驶向学校门口,并无减速迹象,于是李某冲出值班室,强行拦下出租车。原来是学生胡某乘坐出租车回学校,李某便向其收取进门费用并指责司机行车鲁莽。胡某拒绝交费并和李某产生了争执。这时司机刘某看不过去,便帮着胡某辱骂李某,随后便殴打李某,导致李某鼻骨骨折。两人的行径极其恶劣,围观的同学立即报警,校警立马赶到现场拉开胡某和刘某等待警察的到来。
【案例分析】门卫李某拦下欲闯入校门的出租车并收取进门费,是在正常履行职责。学生胡某、司机刘某不仅不予配合,反而对李某辱骂、殴打,思想道德残缺、个人品质恶劣,缺乏遵纪守法的基本素养。至于胡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李某鼻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报告。若伤情属于轻伤,则可依故意伤害追究胡某、刘某的刑事责任;如若属于轻微伤,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或是追究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欧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十三)文明程度欠缺、思想修养较差,导致违法违纪
由于个别大学生缺乏谦逊礼让之美德而引发的违法违纪行为屡见不鲜。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现在有的人为了一点小事,如踢球、占座位、排队买饭、走路等等发生了矛盾,动不动就拳脚相加,刀棒相见,打架斗殴时有发生。
【案例60】某高校学生薛某、姬某、张某、刘某、温某、樊某等六名学生在学校附近酒吧喝酒后又去蹦迪,次日凌晨3时才回校,途径家属楼至学生公寓楼附近,薛某、姬某、张某借酒劲故意将路边10余个垃圾桶踢倒并踩坏,造成经济损失5500余元。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薛某、姬某、张某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给予刘某、温某、樊某记过处分。
【案例61】某高校学生张某在校外某酒吧喝完酒后在宿舍休息,当晚查宿的辅导员老师路过该宿舍时,看到门未锁,就推门进去。张某说:“你进来为什么不敲门?”老师说:“老师查宿。”张某说:“你牛B什么?”老师走到张某的床边说:“你站起来。”张某挥手向老师左脸打了一拳,同时踹了一脚,被在场的老师和学生拉开。经过保卫干部对张某说服教育,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了书面检查。
【案例62】某高校学生张某、马某在校外喝完酒后回宿舍时,将王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摩托车推倒,王某在宿舍听到摩托车报警器报警的声音后下楼查看,被马某堵住对其进行语言上的挑衅,王某没有理会喝醉酒的马某,张某冲上来对王某进行了殴打。保卫人员赶到后制止了张某,马某用粗话辱骂保卫人员,保卫人员将马某带到保卫科进行调查,马某态度恶劣,将自己的手机砸在地上,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后马某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治安罚款。
【案例63】某高校学生苏某邀请同学马某、李某、徐某、和陈某(女)为其庆祝生日。马某送陈某回宿舍楼,见楼门已锁,陈某就去叫门,门卫值班人员田某以学生晚归为由不予开门。马某几次要求开门被拒绝后,遂打破楼门玻璃,进入值班室殴打田某,致使田某面部受伤,当晚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后,经保卫部门调解,马某承担田某全部医疗费用,并负责修好损坏的楼门玻璃。
最好的朋友,也不一定可信
【案例64】现年20岁的娟娟(化名)原本是某高校大一学生,性格温和的海燕(化名)是娟娟唯一的同室好友。娟娟多次偷偷使用海燕的小灵通给男友打电话,由于是长途电话,话费自然不低。当月月底,海燕发现话费猛增,便想去电信局查询话费详单。娟娟害怕事情暴露,决定杀死海燕。娟娟手持菜刀,趁海燕不备将其砍倒在血泊之中,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海燕的身上留下62道刀伤,造成重伤。经法院审理,判处娟娟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比例较高,从小娇生惯养,自私、狭隘成为一些大学生身上的严重缺陷,个别人甚至极端自私、利欲熏心,只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亲情、友情则全然不顾。娟娟未经海燕允许,多次偷用其小灵通打电话,其行为已属不当。“纸包不住火”,眼见丑恶行径即将暴露,娟娟头脑中想的不是主动道歉去求得海燕的原谅,反而为了保存自己的“面子”,狠下杀手,向自己的同窗室友举起了菜刀,而且连砍62刀。所幸海燕大难不死,娟娟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量刑。“一失足成千古恨”,娟娟一时的不理智行为给海燕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大好青春,令人惋惜。可见,不断加强和深化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
大学生犯罪当中,除了个别的蓄谋犯罪,多数是冲动型犯罪。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违法犯罪后又追悔不已。
(四)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地学生越来越多,由于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案例65】某高校学生王某,因其个人情感问题在宿舍内服药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66】某高校学生谢某,企图割腕自杀,被警察及时送回学校。经了解,谢某因沉迷网络,无心学习,将家里给的学费全部花在了网吧,挂课10多门,欠学校两年学费,由于思想压力太大,便产生了轻生念头。
为恋而亡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谢某欠学校两年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谢某与学校在学费方面属平等民事主体,存在合同之债,因谢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他自杀,也不能免除其债务。谢某选择自杀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的故意杀人,因为这里的人指的是除己之外的人,故不属此罪。故此谢某选择轻生并不能解决问题。其根本问题在他自己身上,他正处在学习的重要阶段,不应沉迷网络,应该用在升华自己,别浪费美好年华。同时不能因一时挫折而轻生,虽然在法律上无罪,但他对父母有罪,辜负他们的一片苦心。在这里大家也要谨记:专心学习才能无愧于父母、社会。同时提高自己的“逆境商数”,即“控制、归属、延伸、忍耐”,磨炼自己的意志,才能应对各种困难与挫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预防大学生犯罪应做到以下几点。
1.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2.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3.强化各方面的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学校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各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加强教育引导,把大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