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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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关于观念的起源组合 抽象 联系等方面的论述(3)

第七节论抽象观念

有人已经对抽象观念或一般观念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当心灵感到这些观念时,这些观念究竟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在这方面的这个问题的传统见解方面,一位大哲学家已经对此有过辩驳,并且断定,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属于某个名词上的特殊观念而已,这个名词赋予那些特殊观念以一种更加广泛的意义,以便在它们需要时还能想起那些和它们类似的其他观念。这一点在我看来是近年学术界中最伟大且最有价值的发现之一,所以我将力争通过一些论证对其加以证明,希望这些论证能使这一点成为毋庸置疑和无可辩驳的事实。

当组建我们大多数的——虽然不是全体的——只是一般观念时,抽掉一切在数量上以及性质上的特殊性程度,而且每个对象也不会因为它的广袤、持续以及在其他性质方面的任何微小的改变,就不再属于它原有的特殊种类。因此,能够使我们觉得这里有一个在抽象观念的本性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显而易见的困难,这就为哲学家们提供了许多辩论素材。“人”的抽象观念说明各种身材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的人们;因此可以断定,抽象观念要达到这点,必须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同时表象所有可能的身材和全部可能的性质,另一种是不表象任何一点特殊的身材及性质。因为对前一命题进行辩护已经被认为是一种荒谬的行为,由于它涵摄着心灵且有着不尽的才能,所以一般的推论都支持后一个命题。于是,抽象观念就被假定为既没有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数量,亦没有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质量。可是,这个推论是不正确的,在此我想加以说明。首先,我要证明的是,任何数量或质量的状况如果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清晰的概念,那就不能设想这个数量或质量;其次,虽然心灵的能力不是无限的,可是我们能在同一时刻对于所有可能程度的数量或质量形成一个概念,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的概念无论多么不完全,但至少可以使一切思考和谈话达到它们的目的。

首先从第一个命题开始,也就是心灵对于任何数量以及质量的程度,如果还未形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那对这个数量或质量来说,我们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概念。我们用以下三个论证来证实这点。第一,一切有差异的对象是完全能够区别的,而对于一切能够区别的对象来说,它们都是能够通过想象和思想分离的。而且,在这里我们还能够附带说一下,这些命题反过来说也同样是成立的,即那些能够分离的对象通常都是可以区别开来的,而可以区别的一切对象也都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如何分离那些不可区别的事物以及把没有什么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呢?因此,为了了解抽象作用是否包含了分离作用,只要我们在这个观点范围内进行一番研究和考察,我们在一般观念中抽离的所有细节究竟能否和我们保存的充当它们本质部分的一系列细节进行差异性的区别;但是只要看一下就会知道,一条线的既定长度和那条线自身既无差异,又无区别;而所有质量的确切程度与那个质量的情形同样如此。因此,这些观念是在概念中相互结合的。一条线具有的一般观念,我们无论怎样把它抽象和分辨,当它在我们心灵中出现的时候,总是含有在数量、质量上的一个确切程度,无论它如何被用来表象其他的那些包含许多不同程度的线条。

第二,大家会认为,凡出现在感官之前的那些对象,也就是任何在心中出现的印象,在数量和质量的程度上都是确定的。有时候印象变得混淆,那是因为它们太微弱和不稳定性,并不是由于心灵有什么能力接受存在于实际中的、没有特别程度以及比例的任何印象。它的确是一个很矛盾的观点,甚至涵摄着极度的矛盾,即对于同一事物,它既能够是存在的,同时又能够是不存在的。

因为所有观念都来源于印象,观念只不过是印象的复本和表象,所以,只要其中之一是真实的,那么,对于另外一种来说,也必须承认是真实的。印象和观念的差异只是在于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上不同。以上结论并不是从所有特殊的活泼程度上建立的。所以说,一切这方面的变化不能够对上述的结论有所影响。一个观念只是一个较弱的印象,而一个强烈的印象必须确定数量和性质兼而有之,所以它的复本或表象一定也是同样的情况。

第三,在哲学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公认的原理,即自然界中的所有事物都是特殊的;如果假设一个没有准确比例的边和角的三角形的真实存在,那必定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对于这种假设,如果它在事实上是有谬误的,那么在观念上也一定是荒谬的;因为,我们对那些能够形成一个清晰而明确观念的所有东西,没有不合理和不可能的情况;但是形成一个对象的观念与单就形成一个观念来说其实是一回事;让一个观念对一个对象进行参照,只是一种外加的称谓,观念本身并没有对象的任何标志或特征。因为我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只有数量和质量,而不包括数量和质量确切程度这样一个对象观念,我们也就无法在这两方面上形成没有限制与界限的任何观念。所以我们说,抽象观念自身就是特殊的,尽管它们在表象作用方面表现得很是一般。心中的意象只能算作特殊对象的一个意象,虽然我们在推理中运用意象时,好像它具有普遍性一样。

把观念运用到超越它们的本性之外,皆是因为我们把观念中的所有可能程度的数量以及质量大致集合在一起,并使它与人生的目的相适应;这就是我要阐述的第二个命题。当我们发现那些常见的各个对象彼此有一种类似的关系时,我们就给予这些对象的全体一个同样的名称,无论我们在其数量和质量的程度上发现了什么差别,也不管在它们中间可能出现其他任何方面的差别。当我们的这种习惯渐渐形成之后,一旦听到这个名称,就能唤起我们脑海中对这些对象之一的那些观念,并且让想象联想起它以及其他所有特殊的细节和比例。但是因为那个名词被假设为、并且时常被应用到其他一些个体之中,这些个体在许多方面相对于心中当即显现的那个观念是截然不同的,而那个名词又不能将所有这些个体的观念再现,所以它仅仅是使灵魂有所触动(如果我能够这样说的话),唤醒了我们观察这些观念所养成的那种习惯。实际上,这些观念并没有在心中出现,只是处在了一种潜能的状况;在我们的想象中也没有把它们全部逐一明确清晰地加以描绘,只是我们受到目前的目的或需要的支配,时刻准备着观察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观念。这个名词不仅唤起了某种习惯,还连带着唤起了一种具体观念;而这个习惯又进而唤起了我们有可能需要的任意个别观念。但是,因为很多时候的这个名词指代的全部观念无法全部产生出来,于是我们就通过一种片面化的考虑来简化这种工作,并且我们觉察到在我们的推理过程当中,这种简化并没有带来许多不便。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存在着一个极为特别的情况,即当心灵出现了一个具体的观念、并使我们据其进行推理时,或者假如我们于偶然间形成一系列与这个观念不相符的推理,那么由一般名词或抽象名词唤起的伴随习惯,马上就可以提出其他的任何个体来。例如如果我们提到三角这个名词,并且产生一个特殊的等边三角形的观念与其相对应,如果我们后来又说,一个三角形的三个角都相等,那么我们最开始所忽略的不等边三角形以及等腰三角形等别的个体将立刻涌现在我们的心中,让我们感知了这个命题的错误,虽然对于先前形成的那个观念而言,此命题是对的。如果在需要时,心灵并不总是提供这些观念,其缘由是心灵的能力的不足,这种不足往往也是一些错误的推理和狡辩的根源;但这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深奥而复杂的观念中。在其他场合,我们的习惯是比较完整的,通常很少会犯这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