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传通释(元代古籍集成 经部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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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詩卷第一(9)

《鵲巢》至《采蘋》[65],言夫人、大夫妻,以見當時國君、大夫被文王之化,而能修身以正其家也。《甘棠》以下,又見由方伯能布文王之化,而國君能修之家以及其國也。孔氏曰:「《鵲巢》《采蘩》,夫人身事;《草蟲》《采蘋》,朝臣之妻;《甘棠》《行露》,朝廷之臣[66],皆化之,自近及遠也。《羔羊》以下,江沱之間,是又化之差遠也。」其詞雖無及於文王者,然文王明德新民之功,至是而其所施者溥矣。抑所謂「其民皞皞而不知為之者」與!張南軒曰:「王者之化遠而大,涵養斯民,由於其道而莫知其所以然,故曰皞皞如也。」唯《何彼襛矣》之詩為不可曉,當闕所疑耳。《周南》《召南》二國,凡二十五篇,先儒以為「正風」,今姑從之。《周南》言文王后妃閨門之化,《召南》言諸侯夫人、大夫妻被文王后妃之化而成德之事,蓋《詩》之正風也。《孔叢子》:「子曰:『吾于《周南》《召南》,見周道之所以盛也。』」嚴氏曰:「《詩》首二《南》,見夫婦之倫焉,見王道之端焉。二《南》繫周、召,見君臣之倫焉,見文王心德之微,盛德之至焉。」蘇氏曰:「二《南》皆出于文王,而有内外之異,内得之深,外得之淺,故《召南》之詩不及《周南》之深也。」鄭氏曰:「二《南》為正風則然矣,自後南國諸侯政衰,何以無變風?」曰:「陳諸侯之詩者,將以知其缺失,省方設教,為黜陟也。時徐及吳楚僭號,不承天子之風,故無其詩也。」孔子謂伯魚曰:「女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與!」為,猶學也。《周南》《召南》所言,皆修身齊家之事。正牆面而立,言即其至近之地,而一物無所見,一步不可行。張南軒曰:「天下事未有不本於齊家,必如二《南》所述室家之事,而後為家齊。由此而達之,則無所不可行。若為之不從此始,則動有隔碍,雖尺寸不可推而行之,故曰其猶正牆面而立也與!」輔氏曰:「二《南》之詩於文王齊家之事,則見之矣;至于脩身之事,則未嘗及也。今乃謂所言皆修身齊家之事,何也?」曰:「身者家之本也。聖人之化,未有不本於身者。文王之化,自内及外,如此則其修身之事固在其中矣。」《考索》李氏曰:「告伯魚學《詩》,必自《周南》《召南》始,蓋《詩》之序,先之以風,而《周南》《召南》又為風之先焉,此皆文王正心誠意有在于此,故其肅肅雍雍在于閨門之内,而其化行于二南之國。」《儀禮·鄉飲酒》《鄉射》《燕禮》,皆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李寳之曰:「鄉飲酒禮,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能於君,以禮賓之,與之飲酒之禮。鄉射禮,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之禮也。合樂,謂堂上歌瑟、堂下鍾磬合奏此詩也。」《燕禮》:「遂歌鄉樂。」李寳之曰:「諸侯與羣臣燕飲酒之禮,歌者亦與衆音俱作而歌之。鄉飲酒、鄉射自歌其樂,故言合樂,不言鄉樂也。」《燕禮》又有房中之樂。鄭氏注曰:「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云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李寳之曰:「與四方賓燕,則有之。」程子曰:「天下之治,正家為先。天下之家正,則天下治矣。二《南》,正家之道也。陳后妃、夫人、大夫妻之德,推之士庶人之家,一也。故使邦國至於鄉黨皆用之,自朝廷至於委巷,莫不謳吟諷誦,所以風化天下。」黄實夫曰:「文王、后妃之德始于二《南》,而極於天下。《鵲巢》之夫人,《草蟲》之大夫妻,《江漢》之遊女,莫不被其風化。大用之則大[67],小用之則小,上自朝廷,下至閭巷,皆可得而用之。此如春風和氣,及物則生,不可以大小論也。」張南軒曰:「二《南》皆文王時詩,周公取以為萬世后妃、夫人、大夫士庶人之妻之法[68]。夫刑家之法,雖自於己,而於其配必謹所擇。是蓋禍福之基,所以重宗廟,重其身,正夫婦而為正家之本也。」輔氏曰:「正變之風,雖經無明文,然無害于義,故姑從之。孔子之誨伯魚,但使之學二《南》,而不言二《南》之義。今得先生説得二篇之義明白,猶覺孔子之言有意味可玩[69]。程子曰:『孔子曰:「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而今人讀了二《南》詩,果便不面牆而立,方是善讀《詩》。』故先生嘗訓一學者曰[70]:『公讀二《南》了,還能不正牆面而立否?意思都不曾相粘,濟得甚事。』此又讀《詩》者之所當知也。《儀禮》之説,見古人於二《南》,用之如此其廣且切,而程子之説則又所以述二《南》之用也。」

詩傳通釋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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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以」一句,劉向《列女傳》卷三無。

[2]「人」,劉向《列女傳》卷三無。又「嘗」原作「盡」,據劉向《列女傳》卷三改。

[3]「毛傳」,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一當作「鄭箋」,朱熹《詩集傳》已誤。「云」原作「之」,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4]「匡衡」,朱熹《詩集傳》作「康衡」,蓋避宋太祖趙匡胤諱而改,今從底本作「匡」。

[5]「君子好仇」四字,原無,據四庫本及朱熹《詩集傳》卷一補。又「仇」,四庫本作「逑」,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6]此句,《毛詩正義》卷一之一作「后妃說樂君子之德」。

[7]「履」原作「禮」,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8]「三」原作「五」,據《爾雅注疏》卷五改。

[9]「亨」原作「熟」,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10]句中兩「而」字,原無,據四庫本及輔廣《詩童子問》卷一補。

[11]「德」上,《漢書》卷九十七上有「内」字。

[12]「妹」,《漢書》卷九十七上作「末」。

[13]「有娀及」三字,原無,據《漢書》卷九十七上補。

[14]「姜嫄及」三字,原無,據《漢書》卷九十七上補。

[15]「降」下,《漢書》卷九十七有「《春秋》譏不親迎」一句。

[16]「引」,《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作「列」。以下簡稱《晦菴集》。

[17]「坼」原作「柝」,據四庫本改。

[18]「宇」原作「字」,據輔廣《詩童子問》卷首改。

[19]「中谷」,《毛詩正義》卷一之一作「谷中」。「言」上,《毛詩正義》卷一之二有「其」字。

[20]「之」,原無,據四庫本及朱熹《詩集傳》卷一補。

[21]「草」,《毛詩正義》卷一之二無。

[22]「徒回反」原作「音頹」,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23]「葛」上,輔廣《詩童子問》卷一有「故」字。

[24]「仲」,《周禮注疏》卷十四作「中」。

[25]「役」原作「後」,據輔廣《詩童子問》卷一改。

[26]「難」原作「産」,據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五改。

[27]「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三補。

[28]「游女」,《毛詩正義》卷一之三無。

[29]「」原作「」,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三改。下面注音中的「」字,亦據改。

[30]「求」上,《毛詩正義》卷一之三有「犯禮」二字。

[31]「又陳」至「可求」,歐陽修《詩本義》卷一作「盖極陳男女之情雖可見而不可求」。

[32]「之」,輔廣《詩童子問》卷一作「而」。

[33]「力俱反」原作「音閭」,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34]「芽」,《毛詩正義》卷一之三所引陸氏説作「牙」。

[35]「食」上,《毛詩正義》卷一之三所引陸氏説有「生」字。

[36]「意」上,《朱子語類》卷八十有「大」字。

[37]「淩」、「貞」,《朱子語類》卷八十一作「陵」、「正」。

[38]「餘已見《周南》篇」,原無,四庫本在「愚按」上,今據文政本及朱熹《詩集傳》卷一補於此。

[39]「之」下原有「之」字,據朱熹《詩集傳》卷一刪。

[40]「時物」,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作「日月」。

[41]「悦」,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上作「說」。

[42]「萍」下,嚴粲《詩緝》卷二有「江東謂之薸」一句。

[43]「萍」下,嚴粲《詩緝》卷二有「即江東謂之薸」一句。

[44]「薸」原作「藻」,明修本同,四庫本作「萍」,據嚴粲《詩緝》卷二改。

[45]「薸」原作「萍」,據嚴粲《詩緝》卷二改。

[46]「羅氏曰」三字,原無,據文政本補。

[47]「愈久而」,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一補。

[48]「決」下,《史記》卷三十四有「獄」字。

[49]「公」下,《史記》卷三十四有「之政」二字。

[50]「分」下,《禮記注疏》卷三十九有「陕」字。

[51]「慎」,章如愚《山堂考索别集》卷七經籍門作「懼」。

[52]「之說」二字原作「謂」,明修本同,四庫本無,今從輔廣《詩童子問》原文改定。

[53]「周」,原無,據四庫本及輔廣《詩童子問》卷首補。

[54]「然」,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一補。

[55]「成」,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作「之盛」。

[56]「太」原作「大」,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57]「以」上,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有「予」字。

[58]「林」原作「森」,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力求反」原作「留」,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59]「鋭」,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五孫校當作「兌」。

[60]「廢」原作「發」,據文政本及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61]「襛」原作「穠」,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五改,篇内同。

[62]「扶」原作「柣」,據四庫本及唐慎微《證類本草》卷十四改。

[63]按,據《左傳》《史記》,齊桓公為齊僖公之子,齊襄公之弟,此處所説有誤。

[64]「繁」,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三作「蕃」。

[65]「至」原作「於」,據朱熹《詩集傳》卷一改。

[66]「廷」原作「建」,據文政本及《毛詩正義》卷首《詩譜序》改。

[67]「則」,原無,據四庫本及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一補。

[68]「之法」二字,原無,據胡廣《詩傳大全》所引张氏説補。

[69]「猶」,輔廣《詩童子問》卷一作「尤」。

[70]「先生」原作「先王」,據文政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