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命题(1)
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首先必须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基本命题的相互规定中去理解辩证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去理解辩证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才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才能使辩证法理论既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对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的首要前提。
一、辩证法经典命题探析
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探析这5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构成我们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切入点。
命题1: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1];
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2];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3];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4];
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5]。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这就是:通常是把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而只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至于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把辩证法解释为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在我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理解和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
其一,离开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理解而孤立地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归结为命题1,不仅造成对辩证法本身的片面性理解,而且也造成对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即造成对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的庸俗化理解。
其二,由于孤立地把命题1归结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即孤立地把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因此也就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就不仅割裂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成列宁所批评的“实例的总和”。这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无论是在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还是在许多关于辩证法的哲学论著中,人们往往是以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实例”来解释辩证法的普遍性。
其三,由于把批判性仅仅归结为辩证法的理论功能,而不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质,因而总是离开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以致怀疑或否定用“矛盾”、“对立统一”和“一分为二”去解释辩证法的本质,这不仅扭曲了辩证法作为哲学理论的反思的特性,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作某些知识性的现成结论,甚至把批判性的辩证法变成非批判性的形而上学。
其四,离开辩证法理论的认识论内容和认识史基础去解释辩证法,往往把辩证法解释成一种可以脱离开思想内容的所谓的“方法”,这不仅使辩证法失去了它的深邃的理论内容和深厚的历史感,而且往往造成把辩证法当成到处套用的简单公式,甚至是恩格斯所批评的“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其五,由于仅仅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人们往往仅仅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元关系去理解辩证法,把推进辩证法理论归结为从科学成果中提炼某些具有“最大普适性”的范畴,或者是以某些新的科学实例去论证已有的结论,这就阻碍了人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为深切的思索去发展辩证法理论,特别是阻碍了人们从社会生活和人类把握世界多种方式的历史发展中去发展辩证法理论。
上述分析表明,通行的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尚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思想出发,全面地、深入地理解和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因此,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首先需要全面地和深入地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经典命题的相互规定中重新理解辩证法。下面,我们从反思辩证法的经典命题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辩证法的主要论断出发,主要探讨下述三个问题:其一,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这是最为根本的首要问题;其二,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问题;其三,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关系,这是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论争的核心问题为背景来反思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
[1]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列宁选集》第2卷,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全集》第55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二、从哲学基本问题理解辩证法
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首要的是回答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在我看来,离开哲学基本问题而把辩证法直接地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既是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也是由此而形成的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之所在。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由此便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的各种误解或曲解。
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这种通常解释中,辩证法变成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在通常的哲学体系中,是从如下的两个角度去提出和解释辩证法: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区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哲学的最高问题”,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和“意识”的“联系”和“发展”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正是这种思考方式,把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理论的庸俗化理解,特别是造成对命题1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个命题的庸俗化理解。
作为上述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让我们具体地探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是怎样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既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和“主体方面”去理解,又批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身。[2]正是由于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唯心主义又“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其结果,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这就告诉我们,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无法理解近代的唯物论为何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近代的辩证法为何是唯心主义辩证法,当然也就无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提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据此,恩格斯一方面指出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就这个前提的“内容”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另一方面则指出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又从形式方面研究了这个前提”。这就是说,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是从思想“内容”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去研究理论思维的“前提”,而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则从思想自身即“形式”方面去研究了理论思维的“前提”,诸如研究人的自我意识,等等。对此,恩格斯做出的评论是,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但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3]恩格斯的论述同样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才能理解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特别是才能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并进而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建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更为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4]。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这个论断,列宁又特别强调地指出,“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5]列宁的论述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把辩证法与认识论统一起来,才能超越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论述同时告诉我们,能否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这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艰难的理论问题,不经过深切的理论研究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