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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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职业教育(4)

2.在职职工培训

在职职工培训包括提高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

提高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在职提高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实施。

转业转岗培训是对再次就业的人员获得新的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培训。转业培训的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转岗培训是指为转换工作岗位,使转岗工作的劳动者掌握新的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取得新的上岗资格所进行的培训。

3.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特指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期间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创业能力培训,以帮助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645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其中65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

4.创业培训

创业是就业的最高形式,实践证明一个劳动者成功创业,可以带动多个劳动者稳定就业,这就是所谓的就业倍增效应。创业培训主要针对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目的是培养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创业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既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采取通过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

(二)加强各项制度政策的保障

1.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初步建立了职业培训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法规有以下几部。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1996年9月1日实施的《职业教育法》,是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它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基本政策有以下数种。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为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2.学生资助体系

200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就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框架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纳入免学费范围。

据统计,从2006年到2009年,各级财政共安排资金约400亿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其中,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0多亿元,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约220亿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受资助面达到90%。2006—2010年间,全国受到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160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90%。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涉农专业、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实行免费,惠及500万名学生。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受资助面超过20%。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有效促进了教育发展和社会公平。

3.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对就业困难群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鉴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启动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失业农民工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

——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培训基地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奖励。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和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和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培养企业急需技能人才。包括成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行业、职业院校、有关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支付学生实习期间报酬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校企合作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做好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开发工作,为开展职业培训活动提供依据。其工作主要包括出版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为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服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使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对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规定晋升职业资格。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营造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比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同志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48.

[2]如无特殊注明,本章数据均来自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3]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2287.

[4]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91—1997)[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3468.

[5]《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2.

[6]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64~65.

[7]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98—2002)[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1165.

[8]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64.

[9]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2003—2008)[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0:867.

[10]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65~66.

[11]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2003—2008)[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0:867.

[12]《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3.

[1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134/201012/xxgk_113137.html.

[14]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643/200901/xxgk_64228.html.

[1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169/201005/xxgk_87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