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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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教育制度(3)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发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20]。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依法管理省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审批部分高等职业学校,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央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等。

3.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目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职业教育宏观政策的协调和制定。[22]

4.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2006年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23]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目前,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管理职责主要是: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基本质量标准,审定教科书;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标准、学校建设标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依法对义务教育进行投入等。基础教育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教师、校长的管理,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学校的审批与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督导等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教育行政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体系。广义的教育行政机关,是指一切具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狭义的教育行政机关,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

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24]根据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主要职责有17项。[25]目前教育部职能司局主要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综合改革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民族教育司、教师工作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科学技术司、高校学生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等。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

2.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命令;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等。《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合理规划和调整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目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教育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

3.国务院教育议事协调机构和政策咨询机构

——国家教育科技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中国科技、教育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计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教育科技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分管教育科技工作副总理或国务委员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新时期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2010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审议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任组长,教育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为加强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2010年11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决定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重大教育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进行论证评议,提供咨询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以及重大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报告。根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章程》,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国务院参事室、一级教育学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推荐产生。咨询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第一期咨询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学者64名组成。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咨询委员会下设十个工作组,分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改革、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办学体制改革、保障体制机制改革、省级统筹综合改革。

三、教育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教育行政体制上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教育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逐步加强,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过法律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探索,中国初步形成了适合国情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