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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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与海运相关的国际组织(6)

(六)ITWF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ITWF与亚洲船员工会

ITWF的主要活动是抵制方便旗船,以此来提高船员的待遇。众所周知,亚洲船员在世界船员人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方便旗船大多雇用亚洲船员。所以ITWF与亚洲船员尤其是亚洲的船员工会间有着许多联系。由于亚洲与欧洲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不平衡,在抵制方便旗船活动方面产生很大的分歧。如ITWF认为正是由于亚洲船员接受了方便旗船船东或其他国家船东的低标准劳动条件和工资,才促进了方便旗船制度的发展。并且将接受低标准工资而上船劳动的亚洲船员诬称为“便宜”船员。要求亚洲船员工会不要接受低工资而上方便旗船进行劳动,或要求亚洲船员与雇主签订与船舶所有人国家的船员相同水平工资的劳动合同,同时强行要求亚洲船员加入船籍国的工会,结果这样的要求并不被亚洲船员接受,因为这样一来会使得大批亚洲船员面临失业的危险。因此,在70年代ITWF的这一活动遭到以日本为首的印度、新加坡和菲律宾国家船员工会的抵制。其后经过多次的接触才达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目前亚洲的许多船员工会、如日本、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等都加入了ITWF。ITWF集体合同通常制定两个基本工资标准,一个专供远东用,一个供世界其他地区用。ITWF每年签订一次集体合同,有效期从当年的9月1日起至翌年的9月1日止。

此外,亚洲各国政府在本国船员与派往国船员采取同工同酬的问题上,也是持反对态度的,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希望以更多的船员劳务输出份额来赚取外汇以弥补本国外汇储备的不足,并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如在70年代英国海员工会通过努力为亚洲船员争取到了与英国船员同工同酬的待遇,但是在菲律宾,政府强行要求船员写出保证书,同意交出1/3到2/3的工资所得。不签字的话,就不会受雇到船舶上工作,在印度也要求船员回国后交出一部分工资。

2.ITWF与ILO

ITWF除采取制定集体合同的方式抵制方便旗船以外,还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推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使自己的活动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法制活动和立法准备活动,在维护国际和平和秩序为目标的联合国中,有许多专门机构与海事产业密切相关,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教科文组织等。其中与海上劳动关系密切的组织有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TWF积极参加这两个国际组织的海事立法活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ILO被称为世界的劳动部,由于其三方性的特点,ITWF作为工人组织,在其中大有用武之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中在ILO的1958年海事大会上通过的107号《(外国船舶)海员契约建议书》和《1958海员社会地位和安全建议书》。都是在ITWF的积极努力下通过的。其后,在1970年召开的海事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方便旗船的决议》,而在1972年联合海事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方便旗船的决议》,决定在1976年ILO海事大会上,将“方便旗船问题”作为正式议题。在ITWF的推动下,ILO通过了第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在2001年开始的ILO的“海运业的体面工作议程”——《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立法过程中,ITWF代表船员的利益参加其全部活动。

3.ITWF与IMO

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海事立法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ITWF对其也表示出极大的关心,其通过在IMO(当时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中取得观察员资格,代表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反映意见,实际上是以ITWF代表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形式出席IMO的会议。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

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1897年正式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是一个非政府性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

该组织目前由33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根据各国海事委员会申请经国际海事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终身个人会员构成。其机关是由各国国内海事委员会代表组成的总会,是权力机关。还有执行委员会,是业务执行机关。委员会总会每年3月召开会议,审议业务执行的基本方针和会计工作。此外,还可随时召开国际会议来审议关于海事私法的条约草案。国际海事委员会以实现海事私法的国际统一为目的,并不是由政府代表组成的官方组织。所以,在这个会议通过的条约草案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按照惯例,条约草案均送交比利时政府,然后比利时政府把所有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召集到布鲁塞尔,召开海事法外交会议,经各国政府代表审议、签署,才成为国际条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自成立到2009年共召开了39届国际会议。2008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希腊雅典召开了第39届大会,来自30多个国家代表团的300多位海商界人士参加了此次大会。本届大会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展开,即国际避难地、责任限制程序以及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大会分成两个会议室,分别对国际避难地规则草案以及责任限制程序指引草案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并形成完善意见,对存在分歧的部分作出保留,有待今后进一步协商。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于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得到通过,并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本届大会上,针对刚通过的《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与会人员分成四个小组进行发言,内容包括公约概览及背景、航运企业及保赔协会的观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风险平衡、运输法中的新事物等。除了上述三个主要议题外,大会还就提高航运质量的非技术措施、国际公约的实施与解释、法院拍卖船舶的国际承认、1996年运输危险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的最近发展、租船人的责任限制权利、拆船公约草案、残骸清除等问题进行了简短研讨。

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海上运输委员会

(一)组织概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海上运输委员会(Maritime Transport Committee of OECD,MTC of OECD)于1961年9月30日在伦敦成立,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前)南斯拉夫、法国、日本、荷兰等25个成员国。该委员会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领导,处理国家间的航运政策问题,解决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在航运事宜联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讨论包括世界航运的总体发展变化和航运商业化的可行性问题。

(二)组织职能和主要活动

MTC of OECD设有一个分管国际组织事务的特别小组,通过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及联合国的其他有关会议上对航运问题的洽谈和协商,来协调成员国在世界航运中的位置和问题。此外,还有一个特别行动小组,负责监察发展中和发达国家的船舶航运政策,考察国际航线的运行状况,并对世界航运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该组织促进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带动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五、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一)组织概况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常设性组织,由发展中国家倡议并根据第19届联大第1995号决议于1964年在日内瓦成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上许多国家挣脱殖民统治而获得独立,但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它们积极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权益的努力。此外,发达国家在贸易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以及“冷战”期间两个超级大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激烈争夺,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遭到严重损害。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召开贸发会议的决议。1964年3月23日至6月16日,首届贸发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同年12月,第19届联大根据首届贸发会议的建议,决定正式成立贸发会议,并将其作为联大的常设机构之一。决议还决定成立贸易和发展理事会,作为贸发会议的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目前,贸发会议共有193个成员。中国于1972年参加贸发会议,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

(二)组织的职能和主要活动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宗旨是:为加速经济发展而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和政策;推进和开展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协作活动,商定多边贸易协定;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下设六个委员会,其中有一个为航运委员会。航运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

(1)促进世界海运贸易有秩序地发展;

(2)促进班轮事业的发展,以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

(3)协调班轮服务业的供应者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均衡。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还制定了许多决议:

(1)1979年马尼拉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要求采取多种途径从财政上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商船队,并呼吁给予技术支援;

(2)1980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关于国际多种方式运输货物的公约》。根据这一公约,建立了一个责任机构负责多种运输方面的事务;

(3)1984年2月召开会议,讨论了关于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的欺骗行为的报告,报告不仅包括欺骗和盗窃行为,还涉及海盗问题。

大会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截至2012年,已先后在日内瓦、新德里、圣地亚哥、内罗毕、马尼拉、贝尔格莱德、日内瓦、卡塔赫纳(哥伦比亚)、米德兰(南非)、曼谷、圣保罗、阿克拉、多哈举行过13届大会。

六、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一)组织概况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INMARSAT),1976年9月,42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公约于1979年7月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促进海事通信必需的空间部分条款,从而帮助提高遇难通信和海上人命安全通信、船舶的效率和管理、海上公共通信服务及无线电测定的能力。INMARSAT于1979年7月在英国伦敦成立,1982年2月开始工作。它的用户包括油船、液化天然气船、沿海石油钻井平台、地震测量船、渔船、干货船、客运班轮、破冰船等。中国于197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签署《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二)组织职能和主要活动

INMARSAT由53个缔约的成员国资助,每一个缔约国根据其使用系统的强度投资购买股份。INMARSAT的组织结构包括两个部分:大会和委员会。大会是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全体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检查INMARSAT的活动,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由18个投资份额大的签约国代表组成,并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INMARSAT发展到2011年,成员国已增加到97个。INMARSAT将全球分为四个区域,有9颗卫星在工作中覆盖全球。卫星通信不受环境、天气的影响,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通信。INMARSAT的建立方便了船岸之间、船舶之间的联系;如果船舶遇难,可立即通过通信卫星求援。

INMARSAT是利用同步卫星向航海、航空和海上工业提供遇险和安全通信服务及电话、电传、数据和传真。其覆盖面大,受地面无线电干扰小,接受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通信质量好,利用海事卫星系统可以有效地解决海上搜索机关的通信问题,无论从可靠性、经济性及实用性看,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INMARSAT正不停地更新改进其现有的通信卫星,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随着INMARSAT业务的发展,目前它已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为海、陆、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国际组织。

与INMARSAT相关的一个重要进展是1987年决定用“全球海上安全和遇险系统”(GMDSS)替代现用的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这一改进很大程度上依赖自动化的提高和INMARSAT的卫星。设计GMDSS是为了确保安全与效率相结合,要求船上携带一种操作简单的设备。具有船对岸、岸对船、船对船一般通信功能和遇险、搜索信号发射、定位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