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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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价值主体”:“主体性”不可消解的维度(4)

同样,人不再是“历史”的工具和手段,而成为历史的创造者和目的。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所推动和创造的,“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4]。承认这一点,也就必然承认人作为历史发展的主体和目的的特殊地位,对此,马克思说道:“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并‘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并不是‘历史’把人当作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5]

人成为自由、自觉的“价值主体”并因此而成为了内在的目的,摆脱了如同物一般沦为工具和手段的命运。以此为条件,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才真正成为可能。

(二)“自由”与“正义”: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重大前提

人的生活包含两个既相互关联但同时又可相对区分的领域[16]。一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另一是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公共、重叠的社会生活领域。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要成为可能,一个必不可少的重大前提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正义”,离开这两者,人们就失去尊严和幸福的可能。

“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人自由”,亦即当代哲学家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它所关注的是:“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17]它强调的是: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拥有不受强制地以自己的方式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的自由。在这里,“选择”意味着,在生命个体前面,存在多种“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扇“大门”向他敞开,他可以在多种选择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压制下进行非此即彼的“决定”。它相信,人之有别于动物,首要之处“不在于它拥有理性,也不在于发明了工具与方法,而在于能选择,人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自己;人是骑士而非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变得越丰满;个体间相互影响的领域越广,新的和预料之外的机会就越多;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18]。自由地创造“自我”的个性和人格,选择和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这就是个体生命自由的核心内涵。

上述意义的“个人自由”对于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在“个人自由”得到保证的条件下,个人才能彻底避免外在的专横力量对其生活的侵害,从而真正捍卫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如果面对突破边界的入侵力量,一个人只能说“是”而失去了说“不”的可能,那么,个体生命的私人空间随时面临被外在权威侵入并被它完全溶解的危险。不仅如此,只有确立了“个人自由”,每个人也才能为自己的行为真正承担起责任,“自由”和“责任”乃是一枚铜币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这倘若失去了自由意志,完全按照自然领域的因果必然性规律来规范人的生活,那么,人也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与必要,因为此时,人实际上被视为“机器”,而作为“机器”,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承担“责任”。对此,康德的论述是十分深刻的,他说道,“没有这种乃系唯一先天实践的先验自由,任何道德法则,任何依照道德法则的责任都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过程在其中出现的主体称为物质的自动机,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19],“只要自由应当在一个属于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身上与自然的机械作用结合在一起,它就仍然面临一种困难。这种困难,纵使到此为止所述的一切都已为人认可,它仍然使自由处于彻底毁灭的威胁之下。……人就会是由至上匠师制作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20]。正如木偶或自动机是不可能“负责”的一样,失去了“自由”和“人格”的人也就完全失去了担当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可见,只有确立起“个人自由”,个人的生活才能免于依赖和奴役,并为自己的生活切实地负起责任来。因此,它构成了人的有尊严和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个人自由”对于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重要的,但它并非唯一的价值,极端自由主义的根本缺陷正在于此,它把个人自由绝对化和实体化,把它视为至终究极的唯一价值,而遗忘了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另一条件,那就是“社会公正”。

在现实中,每个人不仅有其“私人生活”,而且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的生存状况、生活前景和发展机遇甚至整个生存命运深受他所处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超出个人的控制范围因而是他所无法选择的。在此意义上,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是否正义和公正,对于人的尊严和幸福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社会正义对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重要性可以从与“正义状态”相对的“自然状态”的比较中得到最为清楚的凸显。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都从自身利己欲望出发,努力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因此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争斗的野蛮状态。霍布斯把它称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每个人为了“求利益”、“求安全”、“求荣誉”,都把其他人视为“敌人”,“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1]。康德把“自然状态”称为由“盲目的偶然性”控制的状态,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对抗,人的生活被充满分裂和冲突的“非社会性”原则所统治,由此所导致的结果将把人类拖向毁灭的“坟场”[22]。毫无疑问,在此状态下,人的尊严必然让位于人与人“奴役”与“被奴役”的两极对立关系,“幸福”必然让位于令人绝望的恐惧和战栗。

只有避免上述“自然状态”,人的尊严和幸福才成为可能。而要从“自然状态”摆脱出来,建立起“文明社会”,最为根本的条件就是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层面确立起“社会正义”的价值。通过“正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确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协调其利益关系,实现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的法治状态”的根本转变并因此使个人的尊严和幸福在社会制度的层面得到最为有力的保证。

在哲学史上,康德是最早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的思想家之一。在其晚年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把道德理论分为“正义的哲学原理”和“善的哲学原理”两个部分。已有学者指出,康德把“正义的哲学原理”纳入其道德理论,表明了康德思想的一个重大变化,那就是从仅仅关注个体性道德立法的“善的哲学原理”转向了对“正义”与“德性”的二分[23],它表明了康德这样的关注:“要是没有以有效法律表现的正义,就根本不会有道德,而人类生活就会失去价值。”[24]在康德看来,“正义原理”所要处理的是不同个体之间如何彼此共存、自由的存在者如何克服外在冲突的问题。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外在地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和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并存”[25]。只有按照这一普遍法则确立起正义的社会制度、协调人们的关系,人类才能避免在人和人的相互分裂和冲突中陷入毁灭,才能超越“自然状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文明社会:“正义的至上要求是:具有理性的感性存在者不应该生活在自然状态,而应该生活在法治状态。”[26]正义的普遍原则构成了对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有效的“绝对命令”,离开它,人的生活将失去基本秩序并变得毫无意义。

在当代哲学中,罗尔斯是继承并发扬了康德上述思路的代表人物,他开启了当代哲学以“正义”问题为中心的政治哲学景观。罗尔斯承认,他之所以把“正义”作为自己毕生关注的主题,是因为他相信,正义是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在《正义论》一开头,罗尔斯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7]正是怀着这种信念,罗尔斯形成了他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系统论证,并因此使得“社会正义”成为当代整个政治哲学的关键主题。人们普遍承认《正义论》是一部具有“轴心转折”意义的巨著,它不仅恢复了道德哲学的尊严,而且也开创并证明了一种崭新的规范伦理学类型——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正义之制度伦理学。很显然,关于“社会正义”的探讨之所以获得这种特殊的地位,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越来越自觉地认识到:只有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才能保证社会生活的良善秩序,实现社会生活的真正稳定与长治久安。这是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命个体获得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保障。

上述“自由”与“正义”这两个基本价值,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基本前提。只有当它们被牢固地确立起来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和贯彻时,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才能真正成为可能。

(三)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证

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要成为可能,最后还需要一种健全的生命存在方式作为保证。这种生命存在方式的本质特征,可以用“全面”和“丰富”来概括。“全面”和“丰富”与“片面”和“贫瘠”相对,“片面”和“贫瘠”的生活是一种抽象化的、使人失去人性的生活,因而必然是一种无尊严的不幸的生活。

“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这是人作为“价值主体”的重要内容。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所谓人的生命的“全面性”与“丰富性”,包含两方面基本含义。第一,它意指人的生命不能还原为单一、片面的“原则”或“先验本质”,它是一个由多重、多向、多面和异质性的环节和内涵所构成的全面和丰富的立体性存在。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28]”,就是“富有的人和富有的人的需要”,而所谓“富有的人”,就是“有总体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29]。第二,它意指人是一种面向整个世界的世界性的存在,人存在于与他人的内在一体性关系中。并同时存在于与自然的内在一体性关系中,就前者而言,“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就后者而言,自然构成了人生命表现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30],离开实践活动中与他人、与自然所形成的这种能动的一体性关系,人的生命将成为孤立的、封闭和僵化的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当人拥有上述“全面性”和“丰富性”时,他才是有尊严的幸福的人。因为这种“全面性”与“丰富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是人具有完整人性的标志。动物的生命活动是狭隘、片面和单一的,“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31],“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32],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33],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能够“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并“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4]。它表明,人的生命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复杂系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感性与理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等,这些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在人身上同在共存,共同构成人生命的有机环节,人的生命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矛盾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同时人的存在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开放网络,其中交织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既有确定区别同时又否定性统一的复杂关系,人、自然与他人,三者三位一体,密不可分,形成了人既以自身为中心,同时又向自然、向他人开放的新型关系。人的这种“全面性”和“丰富性”,表明“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5],意味着人超越了动物的片面性和狭隘性,获得了做人的尊严和人之为人的幸福。

按照这种理解,人的尊严的丧失和不幸,就体现在把人全面和丰富的生命抽象和还原为单一、片面的向度,把活生生的人的生命蒸馏成单向、单极的抽象化幽灵。人的生命因此失去了“现实性”和“具体性”而成为僵化、干瘪和贫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