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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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现当代哲学与抽象“主体性”批判(1)

“主体性”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西方近代哲学从笛卡尔始,到康德奠定了宏伟的“主体性哲学”的大厦,在哲学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当代西方哲学中,“主体性哲学”及其“主体性”观念却遭到了多方面的反省和批判,例如,(1)通过心理学的批判,揭示主体性观念的虚假性(以弗洛伊德为代表);(2)通过对主体性观念所包括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揭示,批判其对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等所带来的负面效用(如霍克海姆、阿多诺、海德格尔、哈贝马斯等);(3)通过对主体性观念的语言哲学批判,揭示主体的非中心和非自足性(如维特根斯坦、伽达默尔、福柯、德里达等)。可以说,对“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已成为现当代哲学的重大主题之一。在今天,我们要阐发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的深层内涵及其当代价值,就必须面对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性”批判,这是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彰明“主体性”思想的合法性并抛弃传统“主体性”的独断性和抽象性的基本前提。在本章,我们不拟对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性”批判进行面面俱到的考察,而主要集中于“‘主体性’的意识形态批判”、“‘主体性’与社会规范基础的批判”、“主体的存在方式批判”这三个重要侧面,来展示现当代哲学“主体性”批判的核心内容,并以此为基础,具体分析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性”批判的真实指向、理论意义及其限度。

一、抽象“主体性”与意识形态批判

对近代哲学所确立的“主体性”观念进行意识形态批判,是当代哲学的重大成果之一。当代哲学通过这种批判,暴露了主体性观念的虚幻性、无根性与独断性,揭示了“普遍主体”背后所蕴含的控制欲望与特殊利益。充分吸取这方面的优秀成果,对于我们扬弃“抽象主体”观念的独断性,重建现实的、具体的“主体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近代“主体”与“主体性”观念的独断性

这里所谓近代的“主体性”观念,所指的是自笛卡尔以来近代哲学所奠定的从自我意识的“自我”出发来规定一切存在的哲学观念。黑格尔曾指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而这种“主体性原则”最早是由笛卡尔奠定的。自笛卡尔开始,“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我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哲学在它自己的土地上与哲理神学分了家,按照它自己的原则,把神学撇到完全另外的一边。……在这个新的时期,哲学的原则是从自身出发的思维,是内在性,这种内在性一般地表现在基督教里,是新教的原则。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坚持内在性本身,抛弃僵死的外在性和权威,认为站不住脚。……勒内·笛卡尔事实上是近代哲学真正的创始人,因为近代哲学是以思维为原则的。……思维是一个新的基础。这个人对他的时代以及近代的影响,我们决不能以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是一个彻底从头做起、带头重建哲学基础的英雄人物,哲学在奔波了一千年之后,现在才回到这个基础上”[1]。与古代哲学直接断言世界不同,近代哲学认识到,存在物要被人认识到,必须呈现为人的思维领域中的意识事实,必须以“我的心”、“我的意识”作为先在的逻辑根据,也就是必须以主观意识的“自我”作为一切关于对象知识的基础或“阿基米德点”,在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那里,“自我”实体是建构全部存在的最不可怀疑的基点,康德虽自称“批判哲学”,但他毫不怀疑“需要一个奠定知识基础的、与历史无关的、永久的模型和范畴系统,而且他比他的许多前辈更为严格地坚持这种需要”[2]。可以说,近代以来的哲学,就是一部使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的过程,海德格尔曾这样概括:自笛卡尔以来,“‘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3],“存在者之存在是从作为设定之确定性的‘我在’那里得到规定的”[4]。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把以这种“主体性”观念为核心的哲学形态称为“主体形而上学”。

“主体性”不仅是知识与存在的哲学基础,而且它还是近代以来人们确立人与社会生活价值的规范性源泉,它要代替中世纪上帝的神圣权威,为人生意义、社会理想、道德价值等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在中世纪,上帝是社会和人们生活的意义根据和价值源泉,但近代以来,人们要求从神意的统治下摆脱解放出来,寻求新的基础,来取代以往宗教所发挥的绝对的一体化力量,这一新的基础就是人的“主体性”。哈贝马斯指出:“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5]正是“主体性”原则,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现代文化形态。人们相信,通过人的主体性的确立和主体能力的发挥,人们就能够克服愚昧和野蛮,实现自身的彻底解放。康德对“何谓启蒙”的回答集中地表达了这种信念:“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Sapereaude!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6]这即是说:人的被束缚、被奴役的“不成熟状态”根源于主体性的软弱,通过“理性的启蒙”,主动地发挥和运用自己的理性,破除偏见、迷信和外在权威对人的控制,使自身成为“自我立法”的真正自律、独立的理性主体,乃是人克服一切外在束缚、实现自我救赎和解放的根本途径。

一言以蔽之,“主体性”是“真”、“善”、“美”得以可能的根据。哈贝马斯曾这样评价康德:“康德的三大《批判》奠定了这种反思哲学的基础。他把理性作为法律机关,在理性面前,一切提出有效性要求的东西都必须为自己辩解,……批判理性确立了客观知识、道德认识和审美评价,所以,它不但保证了其自身的主观能力,即它不但使理性建筑术透明化,而且还充当了整个文化领域中的最高法官。”[7]“主体性”代替了中世纪上帝的地位,成为知识、道德与价值的立法者和终审者。

以上对近代以来的“主体性”观念做了简要的概括。长期以来,人们以这种“主体性”观念为基点,把它视为“法官”,从它出发来对一切进行批判,然而却恰恰遗忘了对“主体性”自身的反省和批判。事实上,需要追问的恰恰是:这种“主体性”是否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主体性”是否有资格充当自明性的前提来作为知识、道德和价值的规定者与立法者?

现当代哲学的反思成果表明,上述问题恰恰是经不起追问的。“主体”并不是如它自诩的那样是一个独立、自因、透明的实体:它并非本源性建构者,相反,它由某种更深层的力量所建构;它并非知识的根据,相反,它是知识话权的产物;它并非人与社会的规范性源泉,相反,它是社会规范规训的结果。当代哲学的这种批判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其中,意识形态批判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众所周知,“意识形态”是一个歧义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概念,甚至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是一个“人言人殊”的概念。关于对一概念的各种不同的具体含义、用法、类型与历史沿革,学者和思想史家们已经在大量文献中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清理。在我们看来,尽管人们赋予了“意识形态”十分庞杂的内容,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透过这种分歧,捕捉到这一范畴里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关键之点,正是这些关键之点,才使得“意识形态”概念成为一个具有解释力、生命力的概念,否则,它将会在“能指的游戏”中成为一个在任何时间地点都适用然而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适用的缺乏解释力的多余概念。这些关键之点是:第一,“意识形态”是一个批判性概念,批判性构成了其本质和灵魂,虽然有些学者把它视为一个中性的“描述性”概念,但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使用,而非哲学的使用,与中立的描述性意义不同,“批判性概念意味着特点为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的这种现象是误导的、幻想的或片面的;把一些现象的特点视为意识形态就带有对它们的含蓄批判和谴责”[8],正是这种批判性,才使得意识形态成为一个哲学上有效用的概念;第二,作为一个批判性概念,“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旨趣是要揭示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统治关系或权力关系,剖析和反思这种统治关系或权力关系对人的现实生活的扭曲和控制机制,从而使人们对它保持高度的警觉。这里所谓“统治”,所包含的是这样一层含义,“当既定权力关系是‘系统地不对称’时,那就是说,当特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团体被长期赋予其他代理人团体被排除的以及很大程度上得不到的权力(不论这种排除的基础何在)时,我们就谈到‘统治’”[9];第三,通过意识形态批判,动摇和解构种种貌似合理的统治或权力关系的控制,从而破除抽象对人的统治,为人与社会发展的另一种可能性敞开超越的视野和新的空间。在我们看来,上述三者构成了作为哲学概念的“意识形态”的关键环节。

如果按照上述对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解,那么,对主体进行意识形态批判,就是要揭示“主体”和“主体性”身上所笼罩的意识形态覆盖物,解构“主体”和“主体性”观念所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从而暴露出它所包含的独断性与虚幻性。

(二)近代“主体”与“主体性”:一个“意识形态的幻象”

在一些现当代哲学家看来,所谓“主体”与“主体性”,并不是如近代主体形而上学所信奉的那样是一个自主、自足和自因的实体,当它这样来设定自身,并以此为根据试图为知识、道德和价值奠定坚固的基础之时,实质上是在沙滩上画了一个经不起冲刷的人的脸庞,由此所建立的知识、道德和价值大厦,也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牢靠和不坚实的。这是因为,所谓“主体”和“主体性”,在根本上乃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幻象”。

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中,阿尔都塞明确说道,“主体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而“主体之所以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只是因为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种功能定义了意识形态本身)就在于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为主体”[10]。他指出,“你我作为主体这件显而易见的事情——以及它的无可置疑——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后果,基本的意识形态的后果”[11],“所有意识形态都通过主体这个范畴发挥的功能,把具体的个人呼唤或传唤为具体的主体”[12]。按照“主体哲学”的观念,个人是自足、自为和自因的独立的自主“主体”,但阿尔都塞却告诉我们:这不过是一个缺乏反思的幻觉,事实上,所谓“主体”是意识形态建构的产物,个人从来都被意识形态传唤为“主体”,因此,当每个人自以为是自主、自足和自因的“主体”的时候,实质上他不过是意识形态的“臣民”[13]。阿尔都塞认为,所有意识形态都包含一个双重反射的镜像结构,在此结构中,有一个“绝对的中心”(这才是真实的主体),围绕着这个中心,意识形态的双重镜像关系把无数个人传唤为“主体”,从而使无数个人臣服于这一绝对的中心。具体而言,这种意识形态复制的镜像结构保障着:(1)把“个人”传唤为主体;(2)他们对主体的臣服;(3)主体与主体的相互承认,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以及主体最终的自我承认;(4)绝对保证一切都确实是这样,只要主体承认自己的身份并做出相应的行为,一切都会顺利。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便是:“主体落入了被传唤为主体、臣服于主体、普遍承认错误和绝对保证的四重组合体系。”[14]在这种镜像结构中,大写的主体才是真正的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权威,而每一个人不过是一个“臣服的人”,在前者的控制之下,他并非“主体性哲学”所设想的自由、自主和自因的“创造者”,更非知识、道德和价值法则的奠基者,而是“一个臣服的人,他服从于一个更高的权威,因而除了可以自由接受这种服从的地位之外,被剥夺了一切自由……个人被传唤为(自由的)主体,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服从需要主体的诫命,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接受这种臣服的地位,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全靠自己’做出臣服的表示和行为”[15]。

“主体”的所谓“自由”,实质上不过是“自由地”服从意识形态的训诫,“主体”的所谓“全靠自己”的“自主”,实质上不过是“自主地”臣服于意识形态的权威。这一悖论性的事实,清楚地反映了“主体性哲学”所迷恋的“主体”和“主体性”的虚幻性。